关于邓玉娇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案”的几个法学理论问题
一、定性“故意杀人案”需要满足2个条件
条件1、“故意杀人”的“故意”,即“杀人动机与预谋”。
杀人动机,是指为什么要杀人的主观依据,比如报复(仇)、谋财、泄恨(情杀)等;预谋,是指准备杀人工具(凶器),选择杀人对象、地点、时间,计划怎样袭击(杀人的具体方法)足以置于对方死亡(到达剥夺对方生命的目的),等。
(简单就...
作者文章归档:戚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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