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杨海军

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证号:0025292。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会员。在中国房地产报、北京楼市发表论文多篇。新浪房产在线答疑律师、乐居-房博士特邀法律顾问、中国法律信息网法律博客和融资网特邀作家、及时雨房产培训特邀法律课讲师,中国咨询专家联盟特邀法律专家,中央广播电台都市之声节目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买卖房产代签名也可能是陷阱


买卖房产代签名也可能是陷阱

 

案例:2009年12月林某在中介的介绍下欲购买业主王某及其妻王太的一套房产,双方谈好价钱等事宜后准备签署合同。2009年12月2日签合同时,买方林某如约而至,业主王某称其妻子王太在外地签署不了合同,由王太的亲弟郭某先代王太签署合同,过几天再由王太补签,并当场打电话给王太确认此事。林某和中介方听到王太的确认电话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林某与王某及王太的弟弟郭某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而卖方落款名也仍然为王某及王太的名字,于是当天王某收走了定金3万元整。

2009年12月6日,王太找上中介,说王某签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是他人冒签的合同,且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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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律师教你如何避免房产交易法律风险


3.15律师教你如何避免房产交易法律风险
  新房案例:
  陷阱1 口头承诺问题
  【案例回放】:去年5月底,购房者陈小姐前往上东国际营销中心购房。在现场她相中一房,但由于其名下另一物业正在交易,需三个月方能筹足首期款,故提出“先支付定金,三个月内支付首期款”要求。

  “当时,对方表示没问题,可以协商。”陈小姐介绍,她当时曾一度提出要在《认购书》上注明“三个月的付首期款”要求,不过销售人员以“这个没问题”为由不注明。

  然而,数天后事情发生突变。商家称时间无法延长,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交首期款,根据《认购书》条款定金不予退还。

 



  【律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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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法官讲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北京一中院法官王忠讲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我们这个体制下,我们叫二手房,其实不是法律概念,尤其是在现有体制下,房源很复杂,我的第一个问题就讲房源,就是房屋的来源,或者房屋权属的定性和定位,应该是二分法,受制于我们国家现在城乡二元体制,因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子就是建委系统管理的,可以通过权属登记进行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我们对农民的一种基本保障制度,通过相关的法规和国务院政策,不允许交易,农村房屋中有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第二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现在媒体上报道叫小产权房,从法律概念上界定产权没有大小之分,只不过没有交纳土地出纳金,没有成本,我们俗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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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3.15特别策划:聚焦限购令下房地产纠纷


参加315特别策划:聚焦限购令下房地产纠纷   

    京城新版限购令推出后,因签订合同而无法获得贷款、因纳税年限不达标而无法购房、因已有房产而无法新购住房等房产纠纷事件高不下,甚至一时间假离婚风靡全城。
   
恰逢3.15将至,购房作为一宗大额消费,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一部分,在变局之下,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搜房网推出春季攻市”3·15特别策划,与北京房地产协会专家、知名律师、房地产中介等业内人士一起为您答疑解惑,排忧解难。

论坛时间: 2011315日周二
论坛地点:搜房网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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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出卖出租房产时,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未在签合同前合理期限内通知租户,就侵犯了租户的优先购买权,一旦租户起诉,业主就将需要向租户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业主应当如何解决租户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呢?
   首先,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租户,提示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说,应提前15天通知租户,通知的方式最好是书面形式,并以快件形式寄往租户自己提供的地址,以保留证据。
   其次,通知的内容要明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交易条件的,包括与达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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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可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出租的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中又未作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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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 按份共有人不能出售共有房产


咨询解答 按份共有人不能出售共有房产

 

    甲有一块宅基地,乙与甲协商他在甲的宅基地上建房屋,建好后一人一半。建起了二层楼,二人协商甲要一楼,乙要二楼。甲外出委托乙对他的第一层楼房出租,这期间乙擅自对这二层楼房出售给了丙。甲回来发现后,提出乙无权出售他的房产,乙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丙认为他不知情,并且是以市场价买的,他是善意第三人,他的权益应保护合同有效。

  甲,乙二人的房产是按份共有的,这有别于共同共有。乙出售时侵犯了甲方的优先购买权,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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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主要条款



1、权属条款。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如有无共有人或房屋有无抵押等权利限制。

2、房价与佣金条款。如二手房买卖通过中介公司,则明确委托价格、服务内容和佣金数额。审查内容包括:a.上家的委托价与下家的买价是否一致;b.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审查的依据是上下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和上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

3、房款支付条款。二手房买卖一般不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因此对付款方式进行审查就非常必要。一般来说,付款要和双方的交易步骤衔接。除付定金外,房款一般分三笔付清,签约时的首付款,拿到交易过户受理单时付一笔,产证出来及交房后付尾款。此外,上下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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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售房丈夫没签字 法院判违约


  于女士与任女士、刘先生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就购房事宜进行过协商。任女士代替丈夫刘先生和于女士、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配偶、家庭成员同意出售该房屋。

  于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2万元居间服务费和8000元定金后,却被通知对方不同意出售房屋了。为此,于女士将任女士、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和定金,要求任女士、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审理过程中,任女士、刘先生认为签合同没有经过房主刘先生的同意,是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于女士与任女士、刘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就购房事宜进行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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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房主骗租金,中介机构被判返还中介费


  2007年11月原告通过被告与一个自称“张鹏”的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为合同见证方。该合同中约定:原告承租“张鹏”的座落于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南里东区某住房一套,租期自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1月18日,共计12个月,房屋租金为1800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张鹏”房屋租金10800元,并给付被告中介费1800元,两天后入住。12月11日,原告接到金某给“徐春明”的催缴房租的通知,后经金某证实,所谓的“徐春明”即为“张鹏”。“徐春明”于2007年11月14日与真正房屋的所有人金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个月,“徐春明”只预交了押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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