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与任女士、刘先生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就购房事宜进行过协商。任女士代替丈夫刘先生和于女士、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配偶、家庭成员同意出售该房屋。
于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2万元居间服务费和8000元定金后,却被通知对方不同意出售房屋了。为此,于女士将任女士、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和定金,要求任女士、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审理过程中,任女士、刘先生认为签合同没有经过房主刘先生的同意,是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于女士与任女士、刘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就购房事宜进行过协商,该行为使于女士有理由相信出售该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现被告不同意售房,原告也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不再履行。因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居间服务费和购房定金,而被告刘先生不能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刘先生双倍返还于女士定金共计1.6万元,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返还于女士1.2万元。
妻子售房丈夫没签字 法院判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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