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出卖出租房产时,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未在签合同前合理期限内通知租户,就侵犯了租户的优先购买权,一旦租户起诉,业主就将需要向租户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业主应当如何解决租户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呢?
首先,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租户,提示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说,应提前15天通知租户,通知的方式最好是书面形式,并以快件形式寄往租户自己提供的地址,以保留证据。
其次,通知的内容要明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交易条件的,包括与达成意向的买方商定的总成交价,税费及佣金的承担方式,定金、首期款及余款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二是关于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及程序的,要求租户如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应立即回复,并应在收函后15天内以同等条件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以及交付定金,过期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不购买应出具书面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再次,通知期间业主最好不要同他人签买卖合同,以防止侵犯租户的优先购买权,除非租户出具了书面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实在急卖的应当通过在备注中写明“在通知租户15天内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的条款来保护自己。
最后,通知到达租户15天期满后,租户没有来签买卖合同及交定金的,可视为租户放弃了通知中交易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业主可以以该条件或高于通知中价款的条件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如果业主实际签买卖合同时降低了交易条件特别是成交价的,则应再次通知租户,以确保未侵犯租户在新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