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深經濟合作劃分為如下三個階段:1980-1997年,民間(市場)為主的合作;1997-2003年,調整時期的合作;2003年至今,民間和政府共同推動的合作。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港深合作肇始於市場力量主導和推動的經濟合作。但另一方面,經濟合作並不僅僅是市場規律自發運行的結果,它同時也是由政治和政策的安排所推動的。有研究者指出,“在‘一國兩制’基礎上開展的深港經濟合作,本身就是制度創新的結果,沒有改革開放的大前提,深港經濟合作就很難在實踐中不斷推進;而早期特區優惠政策作為中央政府制度創新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也是深港合作的先決條件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