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缘何难落实


 

其实,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就一直受到人们的拷问,而且早已有了结论,不知被媒体和专家重复了多少遍:带薪休假不缺法律,不缺制度,缺的是落实,缺的是对法律的敬畏。

 

 

比如说,针对带薪休假制度在某些企业当中,尤其是某些个体私营企业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2008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单位,可以要求其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加班工资和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和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尽管有法律法规作后盾,但至今也鲜见“法院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个中缘由,想必大家心知肚明。窃以为,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用人单位“逐利”。不少企业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其领导者总以人手缺、别人无法替代等理由推辞员工的带薪休假。还有的企业精心设计了所谓“工资考核体系”,即员工休假虽然可以拿到基本工资,但属于绩效考核的部分却拿不到。为此,为了保住饭碗,员工们只有忍气吞声地“被全勤”。

 

政府反对“干预”。地方政府要大力发展经济,减少对企业的干预是一条硬性规定,从而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监管“缺位”。不说是带薪休假问题,即使有员工因正常的劳资纠纷找到地方相关部门,也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要尽快让带薪休假法律化、制度化,需要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员工等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推进依法行政,以切身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