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

 

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陈绪国

 

 

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简要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条规定,事关共有人的管理权限、义务、方式、方法,是共有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本辞条主要介绍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众所周知,专利实用与发明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权、著作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所有这些派生性物权,对于经济社会和权利人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某些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知识产权的持有共有人,为使无形资产更多更好地发挥效能,应当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是根据自身利益设置与力量对比,自主开发生产其高新技术产品;二是尽快地推销其知识产权,并为下一步的开发创新打下经济基础。

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之所以被称之为“派生性物权”,因为她的权利是双重的,物质产品、有形资产是由精神产品、无形资产派生出来的;并且最具权利象征、权利价值,恰恰是精神产品、无形资产这一块。当共有物为共有人共管的时候,往往行使的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双重物权和共管权,而且以无形资产为核心,齐抓共管。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为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增加了不少难度。

尽管物权法暂时未将派生性物权列入其中,仅仅只有一个知识产权“出质”的条款,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这些“派生性物权”却是大量地客观存在的,反而给人们增加了许多神秘感、优雅感。俗话说,皎皎者易污。派生性物权高贵归高贵,却是最容易受浸染、受侵害的一类物权。知识产权持有人仅仅依赖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是无济于事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共管和外部防范机制,建立物权的一道道防火墙,有时候还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来进行维权、打假。

共有物的派生性物权,是最为复杂的物权体系之一,也可以说是最高级的物权之一。其中,有许多物权关系,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法能够说清楚的。如果运用物权法的法理来解释,就可以视野开阔,条理清晰。

共有物的派生性物权,其主要特征简述如下:

由多人拥有自主创新、创造的知识产权,一旦问世,首先被法律认可的是智慧产品的共有所有权,并附带了共有智慧物的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等物权;其次被法律认可的是智慧产品载体的共有所有权,并附带了共有智慧物的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等物权。所有这些双重性物权,包括派生性物权,都是可以同时存续、同时并举。

自主型共有物的派生性物权,与其他初级、中级、高级物权相比,有几个显著特点:

1.有形物物权与无形物物权浑然一体构成双重性物权,无形物物权始终如一地贯穿于有形物物权之中,并起着关键性作用。这是其他物权所不具备的特征。共有人对此共有物的管理,自始至终是有形物与无形物的双重性管理。

2.有形物物权为无形物物权所派生,可以成为最终产品或者消费品。有形物的消费,可分为生产流通性消费和日常生活性消费两大方面。生产流通性消费方面容易产生侵权行为,生活性消费方面一般不产生侵权行为。非派生性物权,因为不存在两套物权共同体,只能从生活性消费(即所有权变更、交换、转移)方面产生侵权行为。

3.有形物物权与无形物物权,可以一并转让,也可以拆分转让;有形物所有权的转让,可以不影响到无形物所有权的转让,共有人甚至于可以将无形物所有权永远保留下来。非派生性物权,完全是单项式物权,所有权的转让是无保留的转让。

4.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转让有形物的所有权,是附加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转让,非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所获得有形物的所有权是“准所有权”,主要是有形物的使用权,没有模仿制造权。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转让无形物的物权,并不一定转让无形物的所有权,非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所获得无形物的物权是“利用权”,主要是无形物的使用权,双方可以商定模仿制造权(法律不允许的除外)。

5.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转让有形物的所有权,不存在分层次的所有权(与总经销、分经销的经济概念无关);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转让无形物的物权,存在分层次的可能性。就是说,在派生性物权两大系列里面,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不一定要与外界物权人建立有形物拓展型物权共同体,但应当与外界物权人建立无形物拓展型物权共同体。

譬如,著作权人出卖书籍、音像制品等有形物,不一定也没有必要与读者建立物权共同体。但是,与出版社等有关单位建立物权共同体。出版社可以是著作权的利用权人,不是所有权人;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协商转让出版权,就是转让著作权的利用权,受让的出版社是二级利用权人,以此类推,再往后是三级、四级至N级利用权人。

以上的情形,在出版社之间不多见,而在实用发明专利转让方面比较普遍。一些研究所转让实用发明专利,如果是独家转让,就与受让的单位形成实用发明专利的共有利用权,不是共有所有权;如果是多家转让,就与受让的多家单位形成实用发明专利的共有利用权,不是共有所有权;多家转让的,可以是并列的共有利用权,也可以是分层级的共有利用权。

并列时,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与非自主型共有物的利用权人形成直接的利用权共有关系;分层时,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与非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形成间接的利用权共有关系。

并列时,源头阶段的并列有: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研究方面,可形成产、学、研并列,知识产权和派生性物权共同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分流阶段的并列有:以知识产权入股到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并列形成新型的共有关系(包括按份共有);以技术劳务输出入股到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并列形成新型的共有关系(包括按份共有)。其他的并列有:将知识产权和派生性物权打包转让给其他利用权人,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保留无形资产的权利,与合伙企业并列形成若即若离的共有关系(包括按份共有)。

分层时,可采取一条线分层和多条线分层。反正是,第一层的共有利用权关系是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与非自主型共有物的利用权人形成直接的利用权共有关系,然后,非自主型共有物的利用权人上升为半自主型共有物的利用权人,发展下线,以此类推。

分层时,仅从分流阶段的并列入手,可以自主或者委托非自主型共有物的利用权人、中介权利人转让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即实用发明专利技术,将知识产权和派生性物权打包转让给其他下家或下下家利用权人,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人保留无形资产的权利,与合伙企业并列形成若即若离的共有关系(包括按份共有)。

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只是财产的优先权、排他权、独立自主权和物权请求权高级一些,而真正发挥其效能的,主要是智慧产品的使用权、作用权和利用权,尤其是共同利用权。有的地方每年申请的实用发明专利数以万计,而许多则是沉睡在保险箱里打盹,自己不应用、也不推广应用,这样的所有权到底有什么用呢?所以说,有些实用发明专利权利保护得最好的,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保护。

综上所述,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权,必须要转化为派生性物权的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才能发挥派生性物权的效能,才能发挥法律的共同效力。共有人不能将目光仅仅停留于所有权的保护上,而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所谓“知识产权领域的高级管理”,其中心思想就是知识产权系统工程的全方位、开拓型管理,最好是知识产权或曰派生性物权的共有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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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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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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