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的真相正在一步步被揭出,以团伙抢车杀人同案犯吕长海为首的罪犯利用金钱、编织的“腐败人际关系网”导致公检法人为制造案中案、案件至今难以水落石出。人常说,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扼制腐败必须对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但12.3案件意味深长之处在于它提示我们很多问题,不单是来源于执法者的权力,而是个别掌握权力的人所编织的 “关系网”,他们合在一起把法律玩弄于无形,把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命运践踏于脚下,把公平正义扭曲甚至损毁!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凭证。而海伦市检察院批捕科李敏和经办此案的警察贺键违法毁証,竟然伪造案卷!更为稀奇的是吕长海的逮捕证被改后忘记加盖公安局的公章!
公检法对罪犯吕长海造出的四种罪名
1、参与两次抢车并杀人的同案犯吕长海先是以“抢劫杀人”罪被批捕 2、吕犯批捕后、因被害人尸体火化、被抢的出租车卖掉、吕长海舅舅王玉臣出面活动,案件被海检院刑事检察长康有志伙同海公安刑侦局长高祥友给案件人为造假,将“抢劫杀人”罪改为“窝藏赃物”罪、后被撤销强制措施,违规取保候审。3、被害人家属对吕长海取保据理控告,吕犯在取保候审6个月后、被绥化公安局专案组在2004年7月15日归案,异地关押在绥化市第一看守所,在人为操纵下,案件还是被专案组组长王海滨给定为因抢劫另一司机张殿军。吕犯抢杀司机冯伟的罪行再次被人为给摘出!由绥化市北林区检察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4、绥化中级法院刑二庭初审判决吕长海为“转移赃物罪”!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在被害人家属上诉、且提交大量的案件证据和疑点的情况下、在最高法院开函、全国人大开函、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死刑终审案件要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竟然悄悄下了终审裁定、维持绥化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的枉法裁判!后省高院出台了一个规定:刑事案件下判决不够四年的审监庭不给于立案再审。
公检办案人联合毁証 造假形成证据链
我国《刑诉法》第59条、第60条、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图片一)被造假后的张明、吕长海提请批捕书。
海伦公安局原为罪犯张明、吕长海制作的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与现卷内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中、记载的吕长海犯罪事实不一致,原犯罪事实是“两起抢车并杀人”,现犯罪事实改为“一起抢劫罪”,将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重罪给摘出!低劣造出同一序号(同是094号)、且是两个时间不一、前后竟然相差15天的提请批捕书;公安先制作的094号是2003年12月30日提请批捕,后造假的094号是2003年12月15日提请批捕;而检察院2004年1月7日批捕罪犯张明、吕长海依据的是原2003年12月30日公安移送的提请批捕书卷内竟然没有!有的竟是2003年12月15日的提请批捕书!
质疑1.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张明、吕长海的日期疑被造假,将原2003年12月30日提请批捕更改为2003年12月15日提请批捕,且是同一序号。
质疑2.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中同案犯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司机冯伟的罪行被人为摘出,海公安提请批捕吕长海的罪行由原“两次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给改为“一次抢劫”;后检察院将已经按照原2003年12月30日、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中、吕长海参与两次抢车并杀人犯罪事实、下达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中的“抢劫杀人”罪给改为“窝藏赃物”罪!后更改同案犯吕长海12月5日17时投案自首交待参与“两抢一杀”犯罪事实,将吕长海违规取保。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都被更改。
法律文书相互矛盾 形成造假证据链
我国《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图片二)和(图片三):系海检院2004年1月7日分别批准逮捕张明、吕长海决定书。
张明、吕长海两罪犯批准逮捕决定书、海检侦监批捕【2004】7号和海检侦监批捕【2004】8号清楚记载:依据的是原2003年12月30日的094号提请批捕书!而卷内居然没有检察院依据12月30日的094号提请批捕书!有的是12月15日造假后的094号提请批捕书。
质疑1、海检侦监批捕【2004】7号和海检侦监批捕【2004】8号不难看出吕长海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是造假后的序号!2004年1月7日即元旦放假后刚上班4天,检察院居然造出七、八个罪犯被批捕,这小县城果真有那么高的犯罪率?此前是否真的有6名罪犯被批捕?还是康有志付检察长在造孽?请有关部门查海检院2004年1月份批捕书存根,有无撕毁、涂改、或时间倒签的现象,从而查出吕长海被以“抢劫杀人”罪批准逮捕、后改罪,决定书存根序号造假。
质疑2、同案犯吕长海批准逮捕决定书中罪行由“抢劫杀人”改为“窝藏赃物”?吕长海窝藏谁的赃物?卷内记载:2003年11月26深夜、吕长海伙同张明团伙抢劫出租车司机张殿军200余元均同张明挥霍掉、不存在窝赃;抢劫张殿军出租车转移到绥棱县顺兴修理部荆家兴处改色,更不构成窝赃,这个“窝藏赃物”已经证明该不是窝张殿军的赃物吧?
质疑3、海检院这个窝藏赃物罪又是根据哪起案件给吕长海定罪批捕的?还用说吗?据原吕长海投案自首笔录记载:吕长海投案自首承认窝赃被害人冯伟的手机和钱、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有检察院知情人看卷的录音为证。有证人证实:吕犯每次抢劫都负责搜兜。在2003年12月3日晚20时许、吕长海在参与抢杀司机冯伟后,翻兜时,将冯伟生活记事帐纸翻出,沾满冯伟鲜血的罪恶魔爪在记账纸上留下了两枚清晰完整的血指纹,翻出冯伟兜内的现金大约五、六百元,同样将罪恶的指纹留在钱上,此钱被海伦公安隐匿,在2004年7月绥化公安局专案组查案时、只给认定抢走冯伟现金是五、六十元,但卷内至今没有记载此钱的下落。记账纸上留下了两枚清晰完整的血指纹在被海伦、绥化两级公安隐匿四年后于2007年7月被中央政法委督办案件专案组调出。此指纹2007年9月5日拿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去鉴定时,张明、吕长海两罪犯的指纹送检比样被人为给调包,鉴定结果居然成了死刑犯张明的指纹。
质疑4、海伦公安局2003年12月30日为罪犯张明、吕长海制作的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中、吕犯的罪行是“抢劫杀人”罪;被海伦公安局更改后的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同案犯吕长海的罪行是“抢劫罪”;而批准逮捕决定书中吕长海的罪行却变成“窝藏赃物”罪;吕长海在被批捕后不到十天就被海检院刑事检察长康有志给撤销强制措施,参与两次抢车并杀人的同案犯吕长海被违规取保候审!因被害人家属据理控告,吕犯被归案。绥化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因受贿安达特大黑社会团伙陆宝义案已被判刑7年)判决吕长海的罪行竟然又成了“转移赃物罪”!
海检院:在同一天对同一罪犯 造出两个天壤之别的罪名
(图片四):系海伦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明、吕长海后给驻所检察室的通知书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将两次抢车并杀人的罪犯张明、吕长海在被延长刑拘一个月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并于2004年1月7日发给驻所检察室通知书,内容为:犯罪嫌疑人张明、吕长海涉嫌抢劫杀人一案由公安部门于2003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我科于2004年1月7日批准批捕。而卷内检察院批准逮捕吕长海的决定书,罪名却是“窝藏赃物”!
质疑1、海伦市检察院批捕张明、吕长海两罪犯依据的是原2003年12月30日公安移送审查案卷,在2004年1月7日即同一天、对同一罪犯吕长海所犯的罪行却作出现两种不同的罪名!罪犯吕长海《批准逮捕决定书》和给<驻所检察室的通知书>两个法律文书同出自批捕科长李敏一人之手。李敏先下达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中吕长海的罪行是“抢劫杀人”后给驻所检察室下达通知书也是“抢劫杀人”;后卷内批准逮捕吕长海决定书中的罪行是却被改为“窝藏赃物”罪!造假的批捕科长李敏和办案警察贺健万万没有想到、此前发给驻所检察室的通知书已被死者律师给复印,保留下公检办案人狼狈为奸的罪证。
检察院批捕科李敏将原批捕吕长海决定书中的“抢劫杀人”罪名改为“窝藏赃物”、疏忽了公安局已将094号提请批捕书日期更改为12月15日,李敏忽略了这一点,又将原12月30日日期照抄了一遍。造成海检院在2004年1月7日一天内对罪犯吕长海的罪行有两种认定,即“抢劫杀人”改为“窝藏赃物”!
质疑2、12.3案件上级领导批示复查案件十多次、其中有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委巡视组、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领导批示的督办及交办案件,大多交到应依法回避的错案单位——绥化公安局复查。上述明显被篡改的多个法律文书没有一个专案组来纠正。渎职毁証的办案人更是无人查处!上级督办复查案件时、原造假的刑事检察长康有志、批捕科长李敏竭力掩饰说谎、造假的检委会记录,还因下属知情案件说了实话而打击报复下属。造假无处不在、已形成铁的事实,岂容得狡辩!
造假逮捕证不盖公章依然有效
(图片五) 同案吕长海被改罪后的逮捕证竟然忘盖公章
检察院对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书进行全面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接到此文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所在单位。
罪犯吕长海逮捕证原文如下:
公安局 逮捕证字【2004】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兹派我局侦查员贺健、李星对涉嫌窝藏赃物罪的吕长海(性别男,年龄21,住址前进乡自新村)执行逮捕,送海伦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局长:刘文泉印章 时间:2004年1月12日
质疑1、为何在延长刑拘一个月后的2004年1月 7日批捕张、吕二犯?且不立即执行逮捕?为何要批捕后的第6天才执行逮捕?为何逮捕证上没有加盖公安局的印章?为何逮捕证的字号会是【2004】012号?退一步说:就算是2004年1月12日执行逮捕的时间正确、就算2004年的元旦公安局不放假、也不会有十二名罪犯被逮捕啊?犯罪率果真有这么高吗?这不是造假是什么??
质疑2、为什么同时被批捕的主犯张明的逮捕证上盖有公安局的印章?为什么主犯张明被批捕后卷内有公安对其在批捕后的讯问笔录?
办案人贺健不依法对吕犯批捕后取讯问笔录
《刑诉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根据此规定,笔者查看吕犯提讯证里并没有记载办案人员在2004年1月7日或2004年1月12日对吕犯提审,笔者查遍12.3案全部卷宗的讯问笔录。没有见到吕犯被批准逮捕后、在24小时内的讯问笔录。这一违法事实再次摆在人们的面前。
据了解,并非办案人不懂程序,同时被批捕的主犯张明在2004年1月12日由办案人贺健根据《刑诉法》第72条之规定,对其制作一份笔录;虽然这份笔录没有按照《刑诉法》第71条规定的时间讯问,虽然不是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虽然是在罪犯张明被批捕6天后的2004年1月12日取讯问笔录,虽然此笔录的程序严重违法,但这足以证明办案人贺健还是知道这个法律规定的,那又为什么不对同案吕长海取这份法律规定的笔录呢?为何公检法办案人事事偏爱同案吕长海?
据了解,主犯张明的提讯证上没有记载在2004年1月12日被提出监所,那么,贺健是咋造出来的张明讯问笔录呢?按照《刑诉法》第72条规定,张明、吕长海两罪犯在2004年1月7日被批准逮捕后,在24小时以内由公安进行讯问,何以弄出2004年1月12日的讯问笔录?这不是严重违法吗?
(图片六)被贺健明显造假后的呈请延长(罪犯张明)刑事拘留报告书
被贺健造假后的呈请延长(罪犯张明)刑事拘留报告书记载原文:理由及依据:犯罪嫌疑人张明于2003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因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呈请对其刑事拘留延长至七日。
事实是:海伦公安根据吕长海2003年12月5日17时50分投案自首交待、在同心乡抢劫两起出租车及杀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罪犯张明因抢劫杀人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海伦公安局在2003年12月7日出具呈请延长(罪犯张明)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时间延长至三十日(不是7日)。张明提讯证记载:审查批捕前,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在12月29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明提出监所取讯问笔录。
(图片七)被明显造假后的延长吕长海刑事拘留通知书副本
被造假后的呈请延长(罪犯吕长海)刑事拘留报告书记载原文:理由及依据:犯罪嫌疑人吕长海于2003年12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现因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呈请对其刑事拘留延长至七日。
而后期贺健为使造假符合《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呈请延长罪犯吕长海刑事拘留至7日,不符合《刑诉法》及办案规定。《刑诉法》规定应是延长一日至四日。按照吕长海被拘留的时间2003年12月5日算,是拘留后三日内作出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应是12月8日,因案情复杂需延长刑拘时间至4日,即延长至12月12日应作出提请批捕。而海伦公安造假为12月15日提请批捕。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且不说公安造假,就12月15日公安提请批捕、海检院也不该在20多天以后批捕张、吕二犯!
事实是:海伦公安根据吕长海2003年12月5日17时50分投案自首交待、在同心乡抢劫两起出租车并杀人的犯罪事实,吕犯于2003年12月5日21时被刑拘。后认定罪犯吕长海因抢劫杀人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海伦公安局在2003年12月7日出具呈请延长罪犯吕长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时间延长至三十日。即公安在2003年12月30日提请批捕。吕长海提讯证记载:审查批捕前,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在12月29日对犯罪嫌疑人吕长海提出监所取讯问笔录。
看(图片七)被更改的吕长海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右下角处、被拘留人签字是贺健给签的“吕长海”三字!对照图片呈请交纳保证金报告书中贺健书写的犯罪嫌疑人“吕长海”三字,不用鉴定就能看出是贺健一人书写。贺健改原来延长吕长海刑拘时间30天为7天后、没到监狱去找吕长海补签名字,显然“吕长海”三字上的指纹印也因此断定不是罪犯吕长海的指纹!请求去鉴定笔迹和指纹,更进一步的确定贺健改卷!对照(图片五)被逮捕人吕长海亲笔签名。
此图片是贺健为罪犯张明填写的呈请延长刑拘报告,见划红线的张明二字对照(图片六)右下角被拘留人张明二字是是办案人贺健代罪犯签的延长刑拘通知书副本。
对照此图片见被拘留人“张明”亲笔签名,请求公安部鉴定笔迹和指纹,更进一步的确定贺健改卷。
摘出吕长海参与枪杀冯伟主要犯罪事实而篡改卷宗,公检办案人联合渎职毁証、为罪犯吕长海逍遥法外而篡改法律文书;隐匿12月5日吕长海最初交待的投案自首笔录,为吕长海造假投案自首笔录、隐匿吕长海杀害冯伟后翻兜时留在记账纸上的两枚血指纹,因摘出吕长海参与枪杀冯伟的主要犯罪事实,后案件就不构成团伙作案和多次作案,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及《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相关规定》张、吕二犯原延长刑拘时间至30日就不符合办案程序,办案人贺健就将张、吕二犯原延长刑拘时间至30日给改为至7日,需要重新填写张吕二犯的延长刑拘通知书副本以便存卷(办案单位可查张明、吕长海二犯的延长刑拘通知书正本时间),还需要重新填写多个相关的法律文书,又不便到监狱去找两罪犯补签名字,更改后贺健替张明、吕长海两罪犯在延长刑事拘留通知书副本上补签名字、由此形成的一系列漏洞百出的造假法律文书,包括吕长海的逮捕证没盖公章。
海伦市检察院批捕吕长海“抢劫杀人”依据的是海伦公安局最初报去的案卷材料和2003年12月30日的094号提请批捕书,不是凭空想象随意批捕的,吕长海在2004年12月5日17时投案自首的原始笔录是在检察院还是退回公安存档?还是给毁灭了? 由此认定,海伦市公安局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的094号提请批捕张明、吕长海这份逮捕书是后改的。
事实证明:海检院2004年 1月15日撤消了吕长海强制措施、1月18日取保候审是违法的!按照《刑法》第56条规定,吕长海属于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不适合取保。
海伦市检察院将两次参与抢劫出租车、现金、手机并杀人的吕长海批捕后,前后仅隔9天,即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2004年1月18日对吕长海取保侯审,此法律文书明显看出由两个人完成,且将吕长海执行逮捕日期填错,检察院也无收件人签名。
12.3案发生后,被害人母亲在承受痛失爱子的心灵创伤后还要承受黑龙江绥化市个别执法机关办案不公带来的严重伤害,她们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对此案进行全面、如实、客观的调查、公开召开听证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办案人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