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刘黎

刘黎,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大、澳门科大,获民商法硕士学位。

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转自南方周末

 

一群老知识分子的坎坷命运足以让我们警惕:有些忽略,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
  
  一本词典引出一群老人
  
  这是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460多万字,所收词条已达到4.5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
  
  词典的最后校样已经完成。在没有政府支持,没有经济资助,没有鲜花和掌声,甚至连正规办公室都没有的情况下,两代学人在默默无闻中历经九载寒暑的呕心沥血之作,终于接近了尾声。
  
  国家司法部一位司长评价说:“这是个很奇怪的事,一部具有国家权威的词典,却由一群无职无权无钱的学人和老人编撰,他们做了我们整个司法行政教育系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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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与交付的关系


    因商品房质量争议影响交付,在实务中是很常见的现象。常见买受人在查验过程中提出许多整改要求,得不到明确答复就不收房。有的律师也认为,如果房屋存在明显缺陷,买受人有权拒收。
    拒收是不是一种权利?个人认为,在预售条件下,买受人是先履行方,已经先行支付了价款,履行了主要义务,对他来说,显然不存在履行抗辩权,收房是他的主要权利,不收房,恰恰是放弃主要权利。以放弃主要权利的方式来维权,不能说是理性的行为,对解决质量争议也毫无助益。
    房屋的交付不是单方行为。交付的主体是出卖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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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产证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如何补偿?


 

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

    在拆迁中,如何认定私房商住问题,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仅散见于地方性规章之中。当前唯一的一个行政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司对河北省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的报告的复函中规定:“在拆迁中,对房屋非住宅应根据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确定,对房屋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用房,房屋所有人应向房产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在这一复函精神下,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后,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等分别出台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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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拆迁协议是否合法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主要包括形式违法和内容违法两类。

   一、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拆迁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拆迁人主体不适格

    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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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拆迁协议合法吗?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主要包括形式违法和内容违法两类。

   一、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拆迁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拆迁人主体不适格

    不具备拆迁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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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产调控细则违反物权法



     关于上海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细则十二条,其中规定“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至少违反了《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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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应找开发商还是物业


   业主在购买房屋之后,至少产生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业主和房产开发商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法律关系是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形成委托服务合同关系。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德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由建设单位(开发商)选聘的,而当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后,进行维修的也是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这样就给业主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是一回事。一旦房屋质量有问题就以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进行抗辩。其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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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首先,公房是国家或集体财产,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居住。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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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条件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无所谓继承问题,但公房承租人去世之后,公房的承租权主体是否发生变更?谁有权继续承租呢?继续承租人需要满足那些条件呢?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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