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产调控细则违反物权法



     关于上海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细则十二条,其中规定“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至少违反了《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申请人无需提供自己已购几套住房的证明,
而登记机构的职责是由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并不包括其他政策规定。显然也不包括查实所购住房是申请人的第几套房产,因为沪十二条还够不上“法律、行政法规”的级别。
     而《物权法》第十三条又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而根据沪十二条,违反限购令的就不予房地产登记,这显然是违法物权法的规定的。登记机构属于“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如此看来,上海十二条实施之后,登记机关还有可能当上行政诉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