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并于当年6月1日开
始实施。对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该解释有了更加明确的评判标准。为该类案件的审理设立了底线,一旦消费者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房屋后,
如果在保修期内,可以通过与开发商交涉修复解决,在保修期外,可以与物业部门商量解决,万一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投诉,甚至诉讼到法
院,依据该《司法解释》讨回公道。
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