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首先,公房是国家或集体财产,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居住。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单位确认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则不存在金钱补偿的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对其承租权遭到损害的赔偿。所以说,被拆迁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金钱并非拆迁补偿,而只是一种赔偿。
可以明确的是,公房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若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公房遭遇拆迁,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归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及其他继承人无权取得。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应当归公房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亦无权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