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回放
被告系建设银行的职工,分配有50余平方米的福利住房一套。1999年,依据国家的房改政策,建行将该福利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被告,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2003年,被告将该房改房作价4.5万元出售给原告。因该房在交易时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被告未取得《房地产市场交易上市许可证》,双方约定:今后的房产过户和补交土地收益,原告予以配合,费用由原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了付款、交房的行为,原告搬入居住。此后,双方一直未履行补交土地收益,也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10年,该房所在地面临征地拆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因该房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