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案件的原告,可以主张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原告的起诉和撤诉都是原告权利处分权的体现,但其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起诉和撤诉能否发生原告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则取决于法院的决定。
在案件做出宣判结果之前,原告的撤诉请求能否得到准许,取决于由法院对案件所持的态度。但这种态度应当建立在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基础上,否则,偏见和主观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案例实务:
一起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案件,源于一起普通的房屋侵权案。
代女士在县里有一套自建房屋,2008年10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代女士在外地工作生活,该房屋一直对外出租。2009年5月,代女士将房屋收回重新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代女士在县里的外甥突然强占了房屋并搬入居住。代女士以其外甥侵权起诉到县法院。
审理过程中,其外甥辩称该房屋所占土地及房屋是其母生前购买并修建,代女士在其母2003年去世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窃取并强占房屋出租牟利,并在2008年通过涂改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受让人的方式骗取了对协议的公证,并以虚假的公证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
县公证处在没有认真审查的情况下,违反公证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撤销了代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公证书。代女士依法提出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该复查目前正在进行当中。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表现出了极大地倾向性,偏见的认为代女士通过违法手段侵害了其外甥的合法权利。在代女士外甥的申请下,法院以其外甥已经对房屋权属证书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撤销申请,一纸裁定中止了房屋侵权案的诉讼。
在代女士的多次依法要求之下,国土部门顶住了压力,没有再要求代女士交回土地证予以注销,但也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代女士的土地使用证进行了异议登记。
2009年12月,房屋的侵权人——代女士的外甥向法院提起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诉讼,房屋不但没有要回来,代女士反而成了被告。
2010年3月,本案一审开庭,在大量的证据和充足的法律依据面前,代女士占据了庭审的主动,其外甥权利主张所依凭借的证据缺乏应有的证明力。
但法院并没有及时对本案做出判决,六个月审理期限届满后,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延期六个月。面对代女士的多次联系,审案法官告知本案案情复杂,需要报院领导和审委会决定。期间,2010年9月,法院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甚至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当庭进行了宣读。说实话,笔者认为法院当时的“事实认定”存在不能掩饰的漏洞,代女士诸多证据体现的事实(对方提不出任何否定的反证)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在此情况下,调解不成只是必然的结果。
此案经报上级法院,最终答复,原告(代女士外甥)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此情况系本案审理法官告知)。但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几天后做出了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撤诉裁定上载明“原告认为其没有对代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效力提出异议,须向房管部门提出异议后再行使确权诉讼,所以申请撤回诉讼”,这个理由真是可笑,当初在房屋侵权一案时,代女士外甥同时向房产部门提出了撤销代女士房产证的申请,但没有得到回应;其只获得了国土部门的异议登记,本案起诉针对的是土地使用权权利归属,原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对房屋提出权利主张。既然其对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那就应当依法驳回才对,为何还要准许原告以这样的理由撤诉呢?
房屋权属证书是证明登记权利人享有房屋不动产物权的法定证明,代女士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至今具有确定、合法的财产凭证效力。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律裁决否定代女士房屋所有权证效力的情况下,任何对代女士房屋财产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代女士外甥以荒唐的理由撤诉,显然,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发生国土部门异议登记失效的后果,并为继续非法占有代女士房屋创造貌似合法的条件。难道法院不清楚这样的状况吗?
可以说,准许撤诉的裁定将代女士本来应得的有利法律后果硬生生的拦了下来!接下来,人为创造出来的恶意诉讼还将发生,且代女士房屋被非法侵占的状态还将继续。
撤诉规定的立法原意:
一般来说,原告撤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原告还可以起诉,再次要求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比如,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查清案情,原告无法胜诉,而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原告在短期内不可能提供,法院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取。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原告可以向法院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获取了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新的证据,就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204页)
附记:
1、代女士做出的请求法院立即恢复房屋侵权案审理的书面要求至今没有得到回应;
2、法院告知,等待代女士外甥的再次起诉,时间给了15天,但这个15天是从撤诉的时间起算还是从房产部门进行异议登记之日起算,没有明确。
3、代女士表态,决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也必须将诉讼进行到最后。
杨洋律师,完成于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