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在律师行业中也称之为胜诉收费,最初来源于美国,在美国采取胜诉收费方式的主要是从事人身损害赔偿业务的诉讼律师,因此类案件的受害人索赔金额巨大,一旦胜诉,将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所以专门从事此类诉讼业务的律师,采取了一种以诉讼裁判结果来收取律师费的方式,败诉不收费,胜诉则按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的百分比例来收取费用,律师和受害人共享高额的赔偿金。
风险代理在我国的律师制度中也存在,但司法主管部门对律师从事风险代理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刑事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诉讼、群体性诉讼案件以及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工伤赔偿、婚姻继承等案件均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形式上看,风险代理将委托人的利益与律师的价值捆绑在一起,律师的服务价值必须通过案件的裁判结果才能体现。有些委托人认为:律师打不赢官司就无权收取律师费,风险代理可以让律师更尽职尽责,官司的胜败风险应当大家共同承担。
我在律师执业的前几年,也在司法主管部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陆续做过一些风险代理业务,部分案件最终胜诉,律师事务所和我本人也获得了较为不错的经济回报。但是在最近几年,我对律师行业和律师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对于是否进行风险代理业务采取了越来越谨慎的态度。
最近,代理了一起二十余位业主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的集团诉讼案件,法院基本上支持了律师为业主设计的诉讼请求。委托人感觉很满意,又介绍了同一楼盘的数十位业主找我办案。由于此部分业主所购买的房屋是商业用房,房屋位于本地市区的主要地段,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加上本地商业用房市场行情高涨,这必然导致产生高额的违约损失。我花了两天的时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则,计算出每位业主可以主张的违约金,我将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告知这批业主后,他们均感到比较吃惊,索赔的数额出乎意料。当我按本地律师收费规定告知了所要收取的律师费之后,一些业主感到不能接受,提出降低律师费标准,我耐心的作了解释,律师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律师费体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专业价值,律师费不能降。几天以后,一位业主代表打来电话,说:有同一楼盘的其他业主也委托了律师打官司,但他们采取的是风险代理的方式,希望我也能采取这种方式接下这个案子,官司打赢并执行到位后再付律师费,并且可以按不低的百分比例支付律师费。听了这话,感到有点不信任的反感,但我还是用缓和的语气负责任地回复他:这起官司在法律上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没有问题,由于你们这起案件属于群体性的诉讼案件,不能够采取风险代理。不委托没关系,权当律师给各位业主做一次免费的法律咨询,希望能给大家有一些启发。由于我的坚持,这起案件最终没有建立委托关系。
律师之所以要收取律师费,是由律师行业的定位决定的,律师是为社会私权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群体。律师费用在一个侧面体现了律师所应有的社会价值。而风险代理,对律师而言,从人性的角度毫不隐晦说:必定存在一种投机赌博似的心态,因为律师被巨大的经济利益所诱惑,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执业价值已被利益所绑架;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赋予了律师一些特别的权利,而律师执业必须受到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约束和限制,否则,律师被赋予的权利会被人为扭曲和滥用。正因为风险代理的诱惑太大,极容易让律师违背执业规则而突破法律和道德的红线。
律师执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活动,特别在诉讼业务中,对诉讼案件的启动、诉讼策略过程把握和裁判结果的预测,需要律师通过长期的执业积累和不断磨练、完善的专业能力才能具备。风险代理业务,容易让律师专业能力的正确运用出现偏差,容易让律师根据律师费的大小来提供差别性的服务。并且,相当一部分风险代理的委托人并不认可律师的专业能力,官司的胜诉,认为始终是钱和关系起的作用。长期如此,律师的社会形象必定受到负面的影响。
风险代理存在的弊端是明显的,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慎重对待风险代理。
我失去了一次获得高额利益回报的机会,但并不感到有什么后悔,因为坚持了我做律师的原则。
杨洋律师,业务专长(民事诉讼、合同实务)
完成于20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