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苏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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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金融、证券、公司法律事务

(一)金融法律事务

近年来成功代理并一直进行省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担任省内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如成功代理了中国光大银行、工商银行、河北省信用联社大量诉讼案件并处理了大量非诉法律事务,另为信达、东方、华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一直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省金融办法律顾问,为省政府或金融办草拟、审查了诸多重要法律文件,为省政府金融办处置金融风险、处理邯郸信托和省证券登记公司等金融机构撤并遗留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等。

作为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专项法律事务的顾问,为其原开办单位如金融服务中心撤并等出具法律意见。

组织三十多位律师的规模化服务团队,从事省内某地方金融机构的大规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涉及案件达几百件,金额高达十几亿元。

接受聘请从事了中国光大银行、地方信用联社系统组织的大型全员法律培训:包括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的法律程序和风险防范;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看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银行储蓄业务的风险防范;以贷还贷的法律问题;银行对司法审计税务海关工商等机构的协助义务及注意的问题等。受省金融办邀请,从事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会法律培训、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培训会的法律培训。

(二)证券法律事务

代理省内某金融机构全权处理与北京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证券委托交易合同纠纷,成功的促使航空证券为该金融机构办理了近2000万元本金国债的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并收回了国债投资。

作为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非流通股股东股权信托事务审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审查修改非流通股股东股权信托方案及相关文件;为企业改制上市内部职工股股权信托设计方案,审查修改相应信托文件。

作为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专项法律顾问主承办其境外上市境内法律业务,完成了境外上市的境内法律工作。

配合深圳市交易所、省政府金融办、河北省证监局等机构和相关专家,对河北省境内涉及七个地市的企业上市资源进行了调研指导活动。

受河北省证券协会聘请从事全省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法律培训工作。

(三)公司法律事务

接受委托承办台湾君怡国际有限公司与境内股东的清算事务。

目前正在作为清算组律师参与了河北省证券登记公司清算法律事务。

参与了多家公司设立、重组、改制法律事务,拟定方案并参与实施。

作为金融机构如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内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作为债权人律师参与多起公司破产案件。

(四)所代理的其他较有影响的案件

作为温建坤、刘永翠等贩毒案件中温建坤的辩护人,参加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北省妇女干部学校的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当庭质证被告人贩毒数量被核实减少到死刑线下,辩护观点被采纳,免除了被告人被判决死刑的危险;作为河北省建国之后最大的拐卖儿童案件中赵玉英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进行了成功辩护,辩护观点被采纳;作为某商业局副局长辩护人提供无罪辩护,使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台湾君怡国际有限公司驻大陆代表林胜俊的辩护人,在君怡公司涉嫌虚假出资一案为林胜俊提供了无罪辩护,林被河北省高院判决无罪。

代理嘉禾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名誉侵权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代理河北“致癌毛巾”诉中央电视台、大众科技报名誉侵权案,该案被列入《20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



法律顾问

河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顾问
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法律顾问

河北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法律顾问

大型合资企业河北泛亚龙腾纸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河北迎瑞房地产开发有

不宜以破产清算处置三鹿风险,三鹿风险处置应实现机制创新


据公开报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申请人(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裁定书已于2008年12月23日送达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三鹿破产引起强烈震动。三鹿进入破产程序的消息传出后,23日, 400多个代理商地云集石家庄,追讨因召回问题产品而垫付的10亿元退货款。石家庄市政府已为三鹿赔款筹集9.2亿元,在与经销商谈判中,市政府官员泪洒谈判桌。为筹集款项,石家庄市政府已将政府南院、西院和一个下属酒店抵押,并承诺,保证履行原来和经销商签订的合同,元月10日确保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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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重组和风险处置的最佳方案--债转股方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苏跃龙

 

题记:早有意写出此文,因时间原因几次置笔。此文既成,又闻法院已受理申请三鹿破产的申请,但感本来只作为个人探讨,未尝不可公之于众,所以还是发表出来,供有兴趣的朋友来交流。

 

三鹿重组和其风险处置是联系在一起的,对于企业和政府而言,依法选择最佳并且可行的重组及处置方案并尽快实施,早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三鹿的重组和风险处置,存在诸多可选方案,如资产处置、财产租赁、企业承包经营、企业托管经营、从事委托加工、增资扩股、整体转让、债权转股权、清算和破产等,上述方案中,哪一个方案最适合目前实际情况,属于最佳方案,是值得认真研究的。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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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绝境的中国教育


尽管上了大学不再分配,好多大学毕业生甚至研究生找不到工作或专业对口的工作,可并未因此出现中学生退学潮,学生们家长们越来越期望自己或自己的孩子上大学上好大学,甚至读硕士读博士。这说明社会对知识、对人才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了,教育部门承载着社会比以往更高的期望。中学教育,对于学生、对于社会无疑是最重要的阶段。但看看中学师生的作息制度,看看师生的课业负担、身心状况,了解一下学生的理想和价值观念,说中国教育已进入绝境,你大概不会反对。教师和学校管理者,更应该有切身体会。 中国教育存在的弊端,已经到了必须改革,不改不行的时候。
大面积对比选拔的中考、高考和一锤定音录取制度,是教育改革需要解决的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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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投标人不该中标的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笔者办理了一起典型的物业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未善尽职责,招标文件表述模糊并且未答复投标人相关咨询,导致某物业公司投标遗漏了一大部分物业项目,根本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又不负责任,评标过程中竟未发现投标内容与招标项目严重不符,因该公司报价低综合评分高而评定该公司中标。招标人向某物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才发现该公司不该中标,拒绝与该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承包合同。笔者通过该案件来探讨此类情况下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各自承担何种责任问题,并对评标委员会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某大型企业对物业服务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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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培:新闻立法——最困难和最需要的立法


  1998年3月在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上,一份由广东代表提出,32位代表附议的提案,呈现在人们的面前,这份提案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

1998年12月初,李鹏委员长在会见德国《商报》记者时说: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他还说:新闻自由的原则应该遵循,但是个人自由不能妨碍他人自由,这一原则也应该遵循。新闻自由要有利于国家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同时谈到新闻立法和新闻自由。

1998年初以来,中央领导人多次强调舆论监督,新闻媒介确实强化了舆论监督的功能,同时媒介也反复呼吁制定新闻法,保障舆论监督功能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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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培:三十年新闻立法历程与思考


  “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

一、改革开放以来新闻立法工作的历程

基于对“文革”的反思和对国外新闻法治的借鉴,新闻改革和新闻立法的呼声首先在新闻界响起。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来自新闻界的一些代表和委员就制定新闻出版法和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问题发言,这些发言发表于当时的报刊上。在1983年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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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江:新闻立法势在必行


新闻立法是整个中国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如果做得好,能对未来的转型起很大促进作用。

 

新闻立法核心在破除人治

 

新闻立法在中国并非新问题,1908年清政府制定《大清报律》,就被认为是中国第一部新闻法,后来辛亥以后北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一直都有新闻法,当时有的叫《出版法》,甚至还制定《新闻记者法》,只是在1949年以后这个立法没有了。

 

为什么1949年以后不需要新闻立法,这个我觉得很简单,因为在毛泽东时代,除了一部挂在天上的宪法外什么也没有。其他法律不比新闻次要的法律也没有,所以为什么要新闻立法呢,没有必要,没有这个土壤,既然媒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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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新闻自由――第十一届新世纪舆论监督研讨会观点汇总及个人感言(二)


  如果没有批评的自由,赞美也毫无价值。新闻除了宣传,就是监督,无监督不新闻。监督最大的问题是管制,也即政府或执政党以行政手段决定言论自由的程度。我国是实施新闻管制的国家,但管制莫如法治,应以法治代替管制,实现法治约束下的新闻自由。《治安管理条例》、《刑法》都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了各种虚假信息传播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非法治化的新闻行政管制则实不应该。

在第十一届新世纪舆论监督研讨会上,我听到,近些年来,媒体普遍感到舆论监督呈现如下特点:一、法治环境愈来愈恶化;二、舆论监督空间在压缩;三、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弱化;四、监管部门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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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第十一届新世纪舆论监督研讨会观点汇总及个人感言(一)


  传统媒体都是官办媒体或党办媒体,其实都是党管媒体。尽管宪法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的基本权利和批评建议权,但正如魏永征教授所述,“权利在民,媒体官办”,在言论的管道系统由党和政府管控情况下,形成“管道决定内容”。这是中国媒体区别于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的关键。在此情况下,在对政府和执政党的监督上,媒体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并代表社会公众进行自由的批评。哪怕是社会上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对非政府部门黑幕事件的揭批,也难以实现媒体应有的责任。所以媒体手脚放开的程度,表达民意的程度,取决于党和政府决定的言论自由的程度。这也是诸多媒体工作者切身感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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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拒不认错的作风,是一种歪风邪气


  (原文标题:央视对达芬奇密码节目首先应当做什么?)

魏永征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2014.html



央视对达芬奇密码节目首先应当做什么?新年伊始,达芬奇家居引发的公案成为传媒界最大热点。2011年夏天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披露的达芬奇家居公司“造假门”,在年终最后一星期有了结果:上海市工商局对达芬奇家居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后者表示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工商局则通过微博予以反驳。而新年第一期《新世纪》大幅报道“达芬奇案中案”,披露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两檔《达芬奇密码》节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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