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社会管理探讨——均衡利益与制衡权力》,贺永顺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ISBN978-7-305-11612-4,发行热线025-83594375)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是我们理解一切社会现象的钥匙……
利益是管理社会的基础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中国文化一向耻于言利。这种不尊重利益的社会文化,显然不利于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理性认识利益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利益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动机,同时也是我们管理社会的基础。那什么是利益呢?按字面进行理解,所谓利益,就是对人们有好处的事物,它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利益可以分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一个社会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个体利益的总体相加或是共性部分而已(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利益还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质利益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利益,也是利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我们不需要怀疑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认知能力,人的正常理性就能够理解和判断自己的利益是什么,就连儿童也知道谁对他(她)好,不识字的农民也知道选举谁对他(她)有利。当然,随着一个人的经验增长和视野开阔,对利益的理解也会逐渐深化,原先短视肤浅的利益理解,可能被长远深刻的利益理解所代替。
我们下面简要讨论一下人的利益本性及利益行为,及其对于社会管理的作用。经济学是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科学,类似假设事实上也可以推广到社会管理领域。在社会管理领域,这个假设可以表述为“理性自利人”假设,也即主流社会成员都是能够正确地认识自身利益所在,并且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采取行动的人。简单地说,主流社会成员都是“理性自利人”。
为了深入说明这种假设,我们有必要对 “自私”、“自利”和“他利”的内涵进行比较分析。“自私”,是指通过损害别人的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这是不被主流社会所接受的行为,“自私”因此是一个贬意词。“自利”,是指在不损害甚至增进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来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这是能够被主流社会所接受的行为,“自利”因此是一个中性词。“他利”,是指更多考虑他人利益,更少考虑或不考虑自身利益的行为,这是被主流社会所倡导的行为,“他利”因此是一个褒意词。
我们不能将“自私”和“自利”混为一谈,“自私”是应当被抛弃的,而“自利”是应该被尊重的。“他利”尽管是值得赞美的,但难以成为社会主流。可以这样认为,“自私”和“他利”都只是少数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只有“自利”才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行为。
所以,“自利”才是我们人类最普遍的性格,同时也是人类社会的主流价值。社会管理机制的设计,应以“自利”为基础。社会管理应当利用人的这种“自利”天性,通过制度设计“诱导”社会成员从自身利益出发,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即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安排,让个体在希望“人人为我”的同时,又在做“我为人人”之事。
一个完全“自私”或完全“他利”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或者说充满自私小人和高尚圣人的社会其实都是不存在的。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人性普遍“自私”和“他利”的假设都不可取,这既不符合我们人类的主流价值,更会让社会管理制度设计失去基础。
进一步来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从原始的公有制到后来的私有制,之所以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也正是由于人“自利意识”的觉醒。这种觉醒导致了私有财产的出现,而私有财产的增加,则大大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私有制经济之所以取得成功,就是因为它承认并尊重了人的合理利益,并在“人性自利”的前提下,通过社会管理机制的引导,最终转化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
公有制经济之所以难以取得成功,就是因为它实际上以“他利”的名义否认了人的自利天性。失去了利益激励的个体,事实上也就失去了个人奋斗的动力,更不可能创造出更多的社会利益。违背了人类“自利”的天性,只会导致“公地悲剧”那样的结局,最终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丧失。
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的集体劳作制度,由于无法有效对劳动者进行利益激励,结果造成农民更多是出工不出力,最终导致国家长期处于缺粮状态。而改革开放后的分田到户制度,正是尊重了农民的合理利益,使其有了明确的利益激励,结果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解决了国家的温饱问题。
综上所述,利益不仅是我们每个理性社会人的基本追求,也是我们理解所有社会问题的钥匙,更是推动社会前进的不竭动力。当然,社会成员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既可以导向公共利益,也可以成为公共危害,决定其导向的关键是价值观念的好坏和管理制度的设计,此所谓“利需以义制”、“先义而后利”也。
第二节 合理分配利益
合理分配社会利益,实现利益公平和谐,是社会管理的根本目标。只有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才有可能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创造力,增强整个社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也才有可能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而一个长期充满利益冲突的社会,则必然像一盘散沙,既缺乏凝聚力,且到处充满怨气。
然而,合理分配利益并不容易,利益矛盾和冲突任何社会都在所难免。社会管理者必须理性面对这些矛盾和冲突,既不应对其坐视不管,也不应对其心存恐惧,更不应人为压制。利益矛盾和冲突,既可能促进管理制度的改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也可能演化为社会对立,成为破坏社会进步的力量,取得何种结果主要取决于社会管理者的价值理念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造成社会利益分配不公,既有个体或群体能力的原因,也有自然禀赋不同的原因,还有社会管理制度的原因。对于因为能力或是自然禀赋不同所产生的利益差距,人们一般不会感到不满,人们真正感到不满的是由于制度原因所造成的利益不公。如果这种因制度原因造成的利益不公长期得不到纠正,就必然会导致社会利益矛盾的激化。
利益分配中最容易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制度性因素就是人们所拥有的权力。我们反复说明这样的观点,人们所获取的利益始终与其所拥有的权力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这种权力不仅包括利益分配中的知情权、表达权,而且包括参与权和博弈权。一般说来,在分配中拥有的权力越大,社会地位越高,人们能够获取的利益也就越多,反之亦然。
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利益关系就必然不公平,也就一定会存在一方利益被另一方侵占的现象。获取利益多的群体,就是强势群体,而获取利益少的群体,则是弱势群体。一个社会之所以会出现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根本上是因为某一个群体不合理地占有了另一个群体的应得利益!
如果只占少数的强势群体攫取了大多数社会利益,而占多数的弱势群体只获得了很少的社会利益,而且这种不合理利益关系长期得不到纠正甚至不断恶化,那么社会冲突就必然会产生。所谓橄榄型社会,就是由于对立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都很少,因而才可能是比较和谐稳定的社会。
中国当前频繁发生的所谓群体性事件,其实就是由于社会利益分配不合理而导致的弱势群体集体维权行为。消除或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唯一有效办法,就是从制度上赋予这些弱势群体足够的社会权力,从而使他们的合理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而压制弱势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只会激化群体矛盾。
由于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支配地位及特殊作用,因此有必要重点讨论一下政府在利益分配中的角色。根据政府在社会利益分配中的作用,我们可以将利益分配模式分为三种,一是集权分配模式,即由管理者主导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成员几乎没有分配权;二是分权分配模式,即社会利益的分配权更多分散于社会成员,管理者的权力则受到更多监督;三是两种兼而有之的分配模式。
在集权管理模式下,利益分配权全部集中于管理者,社会利益关系是否和谐,主要取决于管理者的道德智慧。理论上如果管理者公正开明,社会利益关系就能实现和谐,如果管理者昏庸邪恶,社会冲突就难以避免。事实上在管理者拥有绝对分配权力的情况下,滥用权力巧取豪夺的现象一定会发生,社会利益关系几乎不可能做到公平和谐。
所以说,集权分配利益的模式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即这种模式能否做到公平完全取决于极少数人。在这种体制下,管理者往往有着强烈的道德优越感,也特别喜欢“为民做主”,他们认为民众既不懂得自己的利益所在,也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其实事实早已证明,民众自身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与社会大众的道德相比,政府的道德往往才是靠不住的,真正需要监督制衡的是政府本身。
为什么中国社会的矛盾总是表现为“官民矛盾”和“贫富矛盾”?“官民矛盾”是因为中国官员总是拥有几乎不受监督的权力,这也成为社会利益关系扭曲的总源头。“贫富矛盾”是因为富有群体的背后总是官员的权力,官商结盟成为富人财富的主要来源模式。所以我们说,不受制衡的各类权力,永远都是社会利益矛盾的根源。
而在民主管理模式下,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有效制约,社会成员对于利益分配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博弈权得到了充分尊重,社会利益的分配因而比较容易做到公平合理,而且他们能够通过利益博弈有效调整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出现利益不公问题,社会也能进行自我纠正。因此,在理论上民主模式是一种更好的利益分配模式。
归纳说来,利益分配不公是导致一个社会怨声载道、缺乏凝聚力的根本原因,也是一切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源。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方法就是促进社会利益合理分配。而合理分配社会利益的制度关键,一方面需要约束管理者的权力,另一方面则需要赋予人民更大的权力,特别是利益表达权和利益博弈权。
第三节 尊重利益表达
不平则鸣!人们如果觉得自身利益受损或是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就需要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利益表达。表达利益诉求,既是发现社会问题的开始,也是管理社会的开始。基于言论自由的利益表达,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社会管理的基石!甚至有人说“所谓政治,就是民意的表达”。
鼓励人们理性有序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还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如果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将导致下情无法上达,错误政策得不到纠正,社会矛盾就会持续加剧,矛盾一旦到达临界点,则会造成社会混乱,给社会发展造成破坏。孟子讲,“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说的也是这样的道理。
然而,一个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是不一样的,强势群体由于掌握了更多的社会权力,他们也就会有更多机会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其利益表达的渠道一般也是畅通的,而绝大部分弱势群体由于掌握的社会权力较少,其利益表达的渠道则经常受阻,他们在自身利益受损或是面对社会不公时,常常无法有效表达自身诉求。
造成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首先是管理层或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制,他们担心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会危及到既有的利益格局,从而千方百计地阻止社会成员表达诉求,其次是管理层轻视社会成员利益表达,他们认为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无序混乱,他们相信自己有能力了解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但是集权体制的失败表明,管理层既不可能完全堵塞人们的利益表达,也不可能代替人们表达利益。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如果利益诉求长期缺少畅通的表达渠道,就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允许各利益群体以组织化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则有利于把社会问题消解在萌芽状态。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高涨,社会利益分化其实是一个普遍现象,人们也会越来越敢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个成熟的社会管理体制,应当敞开胸怀、兼容并包,保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尊重每个社会成员、每个利益群体的意见表达,正是一个社会走向民主成熟的标志。
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关键是要保障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力。一般地,社会成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是个体表达方式,二是群体表达方式,三是代理人表达。个体表达只代表了个人诉求,既不容易成功,对社会管理的影响也很小,群体表达代表了一群人的诉求,要比个体力量大得多,弱势者才能发出强音,才能引起管理层的重视。例如,个人上访就属于个体利益表达,而群体性事件或有组织的游行示威则属于群体利益表达。
代理人表达,主要是社会个体或群体通过结成利益组织,或是通过专门代言机构来表达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表达不仅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而且更加理性、专业和有序,大多能够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可以直接影响管理层的管理行为。这种表达本质上仍属于群体表达方式,但比群体表达方式层次更高,社会组织及人大议会都属于这种表达方式。
在讨论利益表达的同时,我们还绝不能忽视新闻媒介的作用,新闻媒介的作用就像放大器,它可以将利益表达的声音放大,并能引起具有相同利益诉求者的共鸣,从而成为一种群体性诉求力量。所以利益表达离不开新闻媒介,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发挥舆论在利益表达中的作用,那么这个社会的利益诉求表达往往也是不充分的。
总体来说,利益表达具有传递社会问题、提供政策建议、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作用。传递社会问题,即通过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让社会管理者明白社会问题所在,使得社会管理具有更加明确的方向;提供政策建议,即通过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对社会管理的政策提供建议,促使社会管理政策更加合理科学;缓解社会矛盾,即通过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能让社会成员了解各自的利益立场,从而使得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自觉达成利益妥协。
所以我们说,发出声音既是社会成员争取和维护利益的开始,也是管理者真实了解社会问题的基础。一个能够成功治理的社会,需要时时听到民众真实的声音,而一个没有利益表达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万马齐喑、暗流涌动的社会,这个社会在管理上也注定不可能取得成功!
第四节 建立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需要进行制度化的安排,这种制度化的安排就是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对话机制,也是让各类表达形式合法化、制度化的保障。建立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一方面需要管理者与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另一方面则离不开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要尊重人们言论表达的自由,管理者要归还本属于社会成员的言论自由,这是相对应于言论限制而言的。在限制言论的社会里,人们被或多或少地剥夺了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甚至出现“因言获罪”的现象。所以建立社会利益表达机制,首先要允许或鼓励人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其二要尊重大众传媒的自由,媒体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深化,媒体不仅是公众利益的代言人,而且应当成为社会良知的守护者。利益诉求需要借助于媒体进行传播,媒体则需要代言公众利益,两者相辅相成。媒体自由主要表现为,设立媒体的自由以及传播观点的自由,当然这些自由应当符合规范。
其三要允许人们通过多种形式来表达诉求,除言语表达或媒体表达外,社会成员或是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利益表达需要,通过集社、集会、谈判、游行、示威、罢工等多种形式来表达自身利益。之所以要求多种形式的利益表达,是希望能够对各种不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形成足够的压力。
其四要有公开的表达渠道,允许利益表达绝不等同于允许私下议论或报怨,而是应当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公开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只有公开地利益表达,社会成员的诉求才有可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才有可能对管理者和既得利益者施加影响。公开的表达渠道主要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电台、刊物、书籍等大众传媒。允许通过大众传媒表达并传播诉求,才是言论自由的真正含义。
其五是要引导并保障理性的利益表达,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可能是理性有序的,也可能是情绪混乱的。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不仅应当引导公众理性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更应保障社会成员有组织地进行表达,否则利益表达就可能采用暴力方式。一般来说,只有通过理性有序的利益表达,才能有效影响社会政策的制定。
为了推动社会成员有组织地表达利益,社会管理者不仅要允许社会组织的存在,更要积极引导鼓励建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发育充分与否,是衡量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关于社会组织,我们将会在后面章节中详细讨论。
从开放言论自由,到开放媒体自由,再到开放更多表达形式,最后到开放社会组织,等等,这一系列不可或缺的环节,既是建立利益表达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利益表达机制的必然过程。当然,这些环节的顺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互调整。
在所有的环节中,开放言论自由权最为重要。如果说自由是人类智慧的源泉,那么利益表达自由则是社会治理的前提。在利益表达自由得到最大保障的社会里,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会空前提高,民众贡献给社会管理的智慧会空前活跃,社会管理中的创新才会不断涌现,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有时一个环节就可能需要很长的时期,在建立的过程中还可能出现一段时期的社会混乱。但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情况,社会管理者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建立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对于社会管理的重要性,既要不断地进行规范引导,更要坚定不遗地加以推动。
第五节 鼓励利益博弈
承认利益、尊重利益,直至表达利益,最终目的都是要建立起社会利益博弈机制。所谓利益博弈,就是指社会个体或群体之间所进行的利益竞争或斗争。利益博弈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的,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利益博弈现象。围绕利益博弈所进行的制度安排,就是利益博弈机制。
利益博弈机制在本质上不仅是个体或群体利益的竞争机制,而且也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自我调整机制,同时还是社会发展的自我纠错机制,能够起到事先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作用。一个缺乏利益博弈机制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缺乏自我纠错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
我们反复说明,社会管理的目标就是调整不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然而调整不合理的利益关系,既不能指望管理者永远公道正派,也不能指望某些强势群体良心发现,而必须依靠有效的社会利益博弈机制来实现。这就正如合理的价格只能通过买卖双方合法竞争形成,而不能通过市场管理者或是某一方确定一样。
严格说来,不经过平等博弈就很难形成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因为这种利益关系常常由单方面主导,即使能够做到一时合理,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利益竞争机制,利益关系往往很难适时调整,也就很容易被固化,也会逐步地变得不合理。
因此,利益博弈机制首先是纠正社会利益关系的主要手段,无论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都必然存在着利益多元和利益分化现象,也就必然存在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如果既能允许人们自由表达利益诉求,又能引导人们为自身利益合法斗争,不合理的利益关系就不仅能够事先预防,而且可以通过利益博弈随时得到纠正。
其次,利益博弈机制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成熟自信的标志,利益博弈本身就是一种利益斗争,利益博弈过程必然伴随着一定程度的社会冲突,有时这种冲突还可能比较激烈,如示威和罢工等。所以一个允许利益博弈存在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承认矛盾和包容冲突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不断成熟和自信。
最后利益博弈机制还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只有形成比较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才能维护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从而充分激发他们的才智和热情,最终才能推动整个社会不断进步。所以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利益的博弈机制,也正是社会矛盾的运动机制。其实利益各方的矛盾运动,正是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主要力量。
社会成员的利益博弈,既可以是个体博弈,也可以是群体博弈。个体博弈的力量常常是微小的,能成功争取自身利益的情况很少。信访制度,实质是以个体力量进行利益博弈,而且又不是通过法制化渠道,因此是一个效率不高的社会管理制度。群体博弈的力量往往是强大的,特别是有组织的群体博弈,因此群体博弈才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主要方式。
在一个理想的利益博弈机制下,政府首先要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利益博弈机制,然后只需要监督好利益博弈过程和维护好利益博弈结果就可以了,这就像市场经济中政府 “守夜人”的角色一样。如果政府本身也是利益相关者时,则需把这种监督和守护的权力交还给全体社会成员或者其代理人。
而且通过社会利益博弈机制的建立,政府可以不必介入社会微观管理活动,也不必成为具体社会利益的积极干预者,只需专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可以了。社会管理的实践反复证明,任何一个政府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代替利益相关人协调和维护好他们的利益,所谓“无为而治”、“小政府、大社会,民自治、君无为”的社会管理机制,正是建立在社会群体利益相互博弈和自我协调基础之上的。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个人利益意识的觉醒以及人们对利益的积极追求,僵化平均的社会利益关系早已被打破,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并日趋分化,中国社会又一次进入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时期,这不仅表明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利益博弈时代”,而且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起利益博弈机制。
如果我们不能在利益博弈的基础上尽快找到解决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化办法,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就必然会不断地产生和积累,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就有可能被减缓,甚至有可能再次被中断。
第六节 隐性利益博弈
除了公开有序的制度化利益博弈以外,社会管理中实际上还存在着大量非制度化的利益博弈,这类博弈不是通过公开而是通过隐蔽方式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我们把这种利益博弈称为非制度化利益博弈,或者称之为“隐性利益博弈”。
只要制度化利益博弈机制不健全,非制度化利益博弈就会大量存在,因为利益诉求和利益矛盾永远客观存在,如果不能通过公开方式争取自身利益,就一定会通过隐蔽方式。所以忽视或压制利益公开博弈,是非制度化利益博弈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
群体性事件、采取极端行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玩弄权谋及潜规则盛行等等,实质都是非制度化的利益博弈形式。这些利益博弈方式对社会管理进步意义很小,但是在缺乏公开博弈机制的情况下,这又是管理者及社会成员非常理性的选择。消除“隐性利益博弈”,最好的办法就是允许进行公开的利益博弈。
“大乱才能大治”其实也是非制度化利益博弈,即通过非制度化博弈产生的“乱”来实现社会管理的“治”。中国历史上的“乱治交替”,也可以看成是这种管理形式的体现。显然这种非制度化博弈产生的“乱”,与制度化博弈产生的“乱”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是无序混乱的,常常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而后者是在制度范围内,对社会的破坏性很小。
在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应当提倡公开利益博弈,尽量减少非制度化博弈。如果将社会和谐简单地理解为,既没任何利益矛盾也没有任何利益斗争,显然是非常肤浅的。如果既不正视利益冲突,又不提倡公开博弈,却又希望建立和谐社会,这样的想法只会是缘木求鱼。很不幸,很多管理者似乎正在犯着这样的错误!
中国相当多的地方政府,目前都在以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为借口,千方百计地隐瞒利益矛盾,或是以稳定的名义压制公开利益博弈,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毫无益处,而且对社会治理极其有害,长期以往必将导致更多的非制度化博弈,也会累积更大的社会矛盾,从而走入“越想和谐越不和谐”的恶性循环。
如果一个社会非制度化博弈大行其道,社会利益秩序便很难建立,日益积累的利益矛盾也会激化,最后就可能以暴力方式来打破原有的利益秩序,这就是社会革命。社会革命与社会改良一样,虽然都是一种社会利益博弈形式,但前者是非制度化的,因而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因此对于不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管理者应当通过建立制度化的博弈机制主动调整,如果总是被迫通过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调整,甚至被迫通过暴力革命进行调整,最终必将损害包括管理者在内的所有人的利益,甚至还会毁坏整个社会的文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