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与医疗服务


  近十年来,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虽然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和障碍,但总的发展趋势还是积极健康的。然而,如果仔细分析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可以发现,专门以医疗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并不多见,专门为贫困人口提供医疗服务的慈善医疗机构则更是少见。

  公益慈善的分类与医疗服务

  从理论上说,以公益慈善事业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作为划分标准,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专门在某个或多个特定的领域中以组织和开展各种相应的公益慈善活动为主的,可以称之为“活动型”组织或机构;其二是是专门在某个或多个特定的领域中以策划和实施各种相关的公益慈善项目为主的,可以称之为“项目型”组织或机构;其三是专门在某个特定领域中以有长期目标的可持续的公益慈善事业为己任的,可以称之为“事业型”组织或机构。

  从目前中国慈善机构的分类看,前两种居多,第三种较少,这恐怕与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暂有关。在医疗服务领域,如前所述,这样的情况更为突出。譬如一些有政府背景的公募慈善组织,会在医疗服务领域做很多与各种重大疾病相关的公益慈善项目,但却并没有将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服务作为本身的长远目标和社会责任。

  历史传统和港台经验

  但是,中国慈善事业的历史传统却并非如此。提起古时候的善人善举,总会想到施粥施药。所以,向社会上的贫困群体提供医疗服务,从来就是中国民间的慈善传统一个重要的方面。从港台地区看,因为从古至今的慈善传统没有被人为地割断,所以都会有一些公益慈善组织会在医疗服务领域确立自己明确的目标和责任。

  譬如香港的东华三院,自1870年起,从设在一间庙宇中的中医诊所起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集医疗、教育和社会服务于一身的公益慈善机构。虽然现在香港已有全民医疗服务,东华三院下属的医院也都已经加入香港医院管理局,但这些医院仍然在其总共3000多张床位中为贫困群体保留了600张免费的床位。

  又如台湾的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1969年成立。慈济的医疗服务也是从设义诊所为贫困群体义诊开始做起,后在1986年于台湾东部的花莲建立首家慈济医院,一开张就带头废除“医疗保证金”,便于贫困群体就诊。目前于台湾设立六家综合医院,积极推动“医疗志工”制度。慈济医院以建构慈善为本的医疗体系为宗旨,将医疗、慈善、教育、人文四大志业融为一炉,自建立至今,未尝有盈余,真正做到了“非营利”的运营。

  综上所述,港台地区的慈善医院,都是由颇具实力的民间慈善机构发起建立。初期,在为贫困群体提供慈善医疗服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上个世纪中叶,香港建立了全民医疗服务,台湾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险,这些慈善医院都加入了这些全民计划并成为中坚力量。同时,也保持了其公益慈善的文化传统。

  中国国情下医疗慈善的窘境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医院都被逐渐地国有化了,以致形成了如今公立医院的比重要占90%左右的格局。按理说,国有化的公立医院都应该秉持“非营利”的宗旨。但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却使之走向市场化,亦即走向了牟取“利润最大化”的方向。虽然近年来“新医改”搞的风风火火,但公立医院的营利倾向并没能得到遏制,反倒显示出“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局面。但是,另一方面,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局面,却又使传统意义上的慈善医院没有立足之地。在新医改的探索过程中,也曾兴起过办“慈善医院”、“平民医院”的一阵风,但后来都销声匿迹了。

  前几年,有位台湾的朋友针对中国的医疗服务和慈善事业的现状发表评论:在华人世界里,只有办医院做公益慈善的,没有办医院赚大钱的——这话可能说得有些绝对。但以此求教于公益慈善人士,都说这在中国是理想主义。若问是不是也可以尝试着理想一下,他们都面带难色地回答,医疗服务的水太深了,该拿出多少钱才能填满这个无底洞。如今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都尚且勉为其难地苦苦支撑,何况民间的公益慈善组织——他们说的也是实话。

  在发展有组织的医疗慈善事业困难重重的同时,在民间,对于向社会求助的重病、疑难病症患者,公众自发的慈善捐款却常常见诸于媒体。但是,这些自发的社会行动有其天然的缺陷,譬如认定求助者的需要和家庭经济状况、募集的善款的管理使用以及善后处理等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困难。尤其是有渠道向社会求助的人就可以得到帮助,但更多的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向社会求助就得不到援助,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但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人并不缺善心,关键是怎样有效地使这样的善心善举成为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和社会行动。

  医疗服务领域中慈善事业的作为

  近几年,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大制度,中国终于以97%的覆盖面,在医疗服务领域实现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目标。目前,城镇职工医疗费的平均报销率已经达到了70%,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也达到了50%。在2012年年底,又提出再通过商业保险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建立“大病保险”,使报销率上升到70%。因此可以说,综合起来,纵向地自己与自己比较,确实有了很大的进步。

  2007年的十七大,对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进行了新的表述: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表述,最大的亮点就是:强调了“基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重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将之归为政府的责任;同时,也将商业保险和慈善事业界定为“补充”的社会保障制度,前者是从“市场机制”的方向给予补充,后者则是从“民间行动”的方向给予补充。

  如今,在医疗服务领域,说到政府责任,就“基础”而言,有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就“重点”而言,有基本医疗、最低保障。说到“补充”的市场机制,则有“大病保险”。那么,同为“补充”的慈善事业又能做出什么样的贡献呢?

  中国目前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全覆盖”,仍然偏重于建立制度及至服务对象,还没有真正做到使城乡居民在医疗方面无后顾之忧,“看病贵、看病难”依然对人民大众在经济上是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尤其是贫困群体,由于经济上力所不逮,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方面,他们仍然面临着可以说是难以逾约的鸿沟。所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仍然是压在贫困群体头上的一座大山,可能会涉及60%以上的贫困家庭。

  如果细读与城乡低保标准设定有关的法规文件,可以发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中并不包括医疗费用,故而又因此建立了专门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现行的医疗救助制度,一部分资金用来帮助贫困人群参保或参合,一部分资金用来帮助贫困人群应付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的自负部分和自费部分的开支。但是,因为大多数地方现在仍然实行医药费报销制度,需要先垫付、后报销。同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保大多设有“门槛”,即必须先自己负担部分费用。这些政策措施,从某种程度上都影响了贫困人群就医的可及性。

  这些对贫困群体而言的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制度间隙,应该是公益慈善事业可以有作为的地方。能否设计一个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四位一体的 “一条龙”医疗费用支付的联动机制。首先用医疗救助或慈善捐款为贫困人群垫付“门槛费”,使他们得以直接进入社会统筹。在实行先看病、后报销的地方,还需要为他们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看病后,则按照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如果已经实施的话)——医疗救助——慈善捐款的次序,尽量使他们的医疗费用最终趋向于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贫困群体在医疗服务方面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专门的联合机构,可以独立(身份为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也可以设在政府的医保机构或新农保机构中。其职责是,运作上述四位一体的“一条龙”医疗费用支付联动机制。联合机构与医院签订协议,凡政府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认定的贫困人士,都享受“先看病、后结账”的待遇。而且最后的结账,由上述联合机构来操作,贫困人群则可以只管看病而无经济上的后顾之忧。

  在上述联动机制中,公益慈善事业扮演的是最后解决问题的角色,非常重要。如果有社会组织能够扮演募集善款并将之用到医疗服务领域中的角色,这样高尚的道德力量是不可估量的。但要做成这样的事业,在当今中国的社会背景下,坚持公开、透明和诚信并付诸于实践最为重要。否则,这就仍然只是一个理想主义的梦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