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治的权威,再多的法律体系也难以真正执行和落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们面临着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把好看的法律变成管用的法治实践。这就需要:一是在政治体制上和权力配置上确保法治权威的地位。二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三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使党委和政府能够及时回应社会需求和群众呼声,使社会监督发挥其积极作用。法治政府制度体系虽已形成,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行政管理领域的建规立制,往往都是由主管部门主导完成的,即所谓“部门立法”。“部门立法”有其先天性缺陷与不足,需要弥补。需要建立多元参与的立法机制,确保立法程序上的公开、参与以及监督审查。在启动立法阶段,需要充分说明立法理由。在立法过程中,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完善立法审查机制,确立规则制定的纠错机制。另外,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强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过程更加注重利益的协调平衡,更加注重立法的细化和可执行性。
树立法治的权威
评论
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