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征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根据市场价格,是国际上通用的原则。

  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赢利的折扣价格。

  加拿大对土地征用 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英国对土地征用的补偿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原则是:土地征用补偿以愿意买者与愿意卖者之市价为补偿的基础。

  韩国土地征用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地价补偿,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主要部分,1990年韩国统一以公示地价为征收补偿标准;②残余地补偿,土地征用可能导致残余地价值减低或因残余地须修建道路等设施和工程应予以补偿;③迁移费用补偿,对被征地上的定着物,不是进行公 益事业所必须的,应给予迁移补偿费用;④其他损失补偿。

  可见,国际上通行的征地补偿都是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并且包括因征地而导致的损失的补偿。

  (上述各国的征地补偿政策,见于《中华考试网》(2010-05-26)的《各个国家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当然,在土地出售价格中留出一部分,作为“三通”、“四通”的开支是合理的。在土地补偿款中分给集体一部分,作为集体的管理和服务的补偿也是可以的,但这两部分都只能占地价的一小部分(10-15% 之内)(其理由见《中国农民有财产吗?》)

  2008年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应该说,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征地政策的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