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自证”是道德救赎还是救助程序


  今年10月26日上午,84岁钟婆婆在莞城北正路三巷晕倒在地,头部出血。好心路人梁心,拍照证明“清白”后,大声呼人帮手,最后拨打120成功救了钟婆婆。(10月30日《广州日报》)

  “跌倒”是老年人第一杀手,也是我国伤害死亡的第四位原因,在65岁以上老年人中为首位。老年人跌倒的发生并不是一种意外,而是存在潜在危险因素。老年人跌倒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2006年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亡监测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跌倒死亡率男性为49.56/10万,女性为52.80/10万。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65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达1.5亿,按30%的发生率估算每年有4000多万老年人至少发生一次跌倒。

  从路人梁心“拍照自证”救助钟婆婆情形看,暂不说该自证行为是否能达到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但仍不失为道德救赎的好办法。如能由政府层面作出救助“自证”的规范性文件,普及推广对老年人跌倒救助“自证”方法,是否可成为高风险社会条件下的专门针对老人跌倒救助的一种程序?

     当你救助的老人被医护人员用担架抬进救护车,被询问详细情况时,第一句话对救助人员说:“我被这个小伙子绊倒后……

     当法官庭审时讯问:“136xxxxxxxx是你的电话吧?不是你撞到的为什么是你打110?而不是别人打?

  当好心人救助负有“证据倒置”责任时,仅有《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是不够的。

      从立法层面而言,既有“老人跌倒,不能立马扶起”的技术要求,为什么不能由有权立法机构设定自证程序,作为证据要求?从而使热心救助成为一种人人可伸手的本能。

    对跌倒老人的本能施救是道德的延伸,因为每个人都会成为老人。当那一年你也65岁了、你也跌倒了……,就会有人本能地施救,因为没有了后顾之忧。救助跌倒老人成为一种爱心、一种公民的社会责任时,“本能”不需要《指南》。

  “本能”需要法制环境。

  

                                                                                          李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