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根本就是违法的


我在多次场合和多篇博客中都指出:房产税的试点是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的,既有法学理论上的问题,也有程序上的问题,更有合法性的问题。

我在上一篇博客“亮点未提房产税”中指出:1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我国2011年房地产新一轮调控政策,即“国八条”,虽然提到了房地产税收的调整完善和加强征管,但只字未提房产税。但127日重庆和上海就分别出台了房产税试点的地方政府法规。这一信号意味深长,包含着各种理解。

春节当中我对房产税的试点是否合法的问题再度思考,并进行了思路清理,得出的结论是:房产税的试点根本就是违法的,重庆和上海两地的房产税被征缴者完全可以抗辩上述,暂不缴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房产税试点工作做出解释或裁决。

 

一、不符合《宪法》精神

宪法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四)解释法律;(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之所以一一例举宪法条文,无非是指明我个人的下列理解性的观点:

1、我国公民(包括城镇居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应受到不合法不合理的侵犯。私有产权房屋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私有不动产是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或个人财产中结构比重最大的财产,保护城镇居民的私有产权房屋财产是城镇居民拥护共产党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基础。对城镇居民的私有产权房屋征税,权力不在地方政府,也不在中央政府,而是在全国人大,至少是地方人大。

2、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的征税税基不应包括土地价格构成,不应包括房屋装修价格构成,不应包括水电煤通讯交通等公建配套价格构成。因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为房屋装修是开发企业提供或产权房屋所有人自己投资形成,提高装修房的市场供应比重,也是国家产业政策所要求的;因为公建配套建设费用产权房屋所有人是支付了获得使用权力费用的,并且按月按年是继续向垄断部门缴纳量化的购买使用费用的。

3、在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战略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出面对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公开解释裁决。特别是何时何地通过什么方式授权国务院、重庆和上海两地地方政府进行房产税试点的。专项授权的文号文件有吗?

4、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重庆上海两地的人大常委会撤销房产税的试点法规。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重庆上海两地的人大常委会应对房产税征收问题设立专项调查委员会,调查情况,征求意见,作出建议。在调查期间建议暂行停止重庆和上海两地地方政府颁布的房产税规章的执行。

 

二、不符合《立法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在20003月份通过实施的。

《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立法法》第十三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立法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立法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朔及既往,……。”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统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违背法律程序的。”

 

之所以一一例举《立法法》条文,无非是指明我个人的下列理解性的观点:

1、 我国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都不能够违背法律规定。我们经常看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四大核心国家经济部委的文件法规、条例和规章,就其各自部委办的角度,都是有道理的;但是从这四大部门之间的总体关系角度,又会发现很多都是互相矛盾的。我国历时八年的房地产政策调控,从短期效应看、从社会部分阶层看、从单一或少数几个部门的管理权限看,或许是必要的,但从长期效应看、从改革发展方向目标看,从社会大多数人利益角度看,常常表现为是错误的、是贯彻不下去的、是一次一次失败后才有了一轮一轮调控的。一个严重的教训是房地产的政策调控很多都是违背现行法定规定的,走的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捷径。权限和程序都有问题。

2、 我国的立法都应体现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立法过程。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是其主要形式。现在的房地产政策调控,依据的是房价表现和网络媒体中社会部分阶层的怨言,而不是依据房屋的普查和房地产业中长期的规划(都没有)。所有的国几条,都不是听取各地主管部门、产业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的产物,都是少数部门少数人的闭门造车的产物。座谈会少得可怜,又没有代表性,论证会、听证会基本一次都没有。

3、 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我国早就明确了涉及非国有财产、民事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税、金等基本制度的,只能是法律形式,不能是政府法规、条例、规章形式。而且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什么每每到了房地产政策调控时期,看不到国务院法制办的身影,听不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声音。一些政府的领导人为什么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那么淡那么少?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种局面还要过多久才能够得到改正。

4、 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都是不能够被追朔的。好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都是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的,都是既不能追朔也不能预征的。但恰恰是在我国的房地产政策调控过程中,追朔和预征现象屡见不鲜,这叫企业如何制定发展战略?这叫企业如何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怎么能够消除企业和税务征管人员之间的非典型性关系?

5、 超越法律权限的、违背法律程序的、突破上位法规定的下位法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都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重庆和上海两地试点的房产税是一个突破立法权限、不符合立法程序、没有弄清法理、突破上位法律、没有利益当事人参与讨论的错误规定和错误试点。理应被撤销,重走立法程序,短期内也谈不上在全国推广。

 

三、不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精神

    2010年以前全国讨论的是物业税。2010年一季度全国讨论的是保有税。在此以后全国讨论的是房产税。这种变化反映的是决策者和舆论组织者思路的变化,以及他们对此类税种出台难度的评估,最主要的是寻找法律法规的依据。现在大家都知道重庆和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其依据就是我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然而,当你了解了《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内容,你就会发现其实这种依据是不存在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屋出租的,依据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之所以一一例举《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无非是指明我个人的下列理解性的观点:

1、房产税是计划经济而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一共一页纸十一条。在当时,我国并没有进行土地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全国的土地是无偿划拨的,没有后来的土地使用权批租转让制度。全国城镇居民基本上是居住在公有租赁房当中,鲜有私人产权住宅。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房地产市场,私人住宅的出租转让非常少,公有住宅也不能够出售给住户。

    当时,我国房产税的缴交者即产权所有人,主要是国家和政府、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也包含着少量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还有极少量的私人物业主。这个税当时是向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房屋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当时法律和住房条件都不允许租赁人当二房东通过出租牟利。当时,征收房产税的主要是商业出租运营用房,而不是住宅。

2、重庆上海推行的房产税,只是利用了“房产税”的名称,与《房产税暂行条例》内容基本无关。将那个时代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套用到今天,是要了名称丢掉了实质,要了牌坊丢掉了公信力。重庆的房产税实质上是住房高投资高消费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房产税。上海的房产税实际上是保护了既得利益者,特别是已经拥有多套房的机关干部,是利益妥协的产物,是看似掉下来一个靴子,而实际上掉下来一只袜子。上海房产税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3、原征收办法是按照房产原值打折计算或者依据租金收入计税的。由于1986年没有真正的房地产市场,没有典型意义的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因此当时征收房产税只能是按照房子的建造原值(即造价成本)来打折计算,或者是按照房屋出租获得租金的收入数量来征收的,这和现在的按照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来计算房产税存在着基本意义上的不同。更何况当时的房子基本没有地价内涵,而现在征收的房产税的税基是包含土地市场价格的。最奇怪的是土地明明是是国家的物业物权,产权房屋所有人已经按照地段和面积缴纳了70年的土地使用费(购房价格当中包含),现在的房产税还要求按照年度再交一笔包含地价内涵的重复费税。这是横征暴敛,这是不讲道理。

4、是明确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免纳的。明明规定是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都是免交的。而且这个规定国务院或主管机构都没有作出法规条文的修改,就要求地方试点,重庆和上海也大着胆敢于试点。这是明显的违法试点,连假借名义、巧取豪夺都谈不上。这是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一次肆意强奸。

5、房产税可以在一个年度分期缴纳,符合条件是可以减征免征的。现在重庆和上海试点的房产税要求的是一年一次缴纳,如不缴纳还要惩罚很重的滞纳金,根本不允许减征和免征。主管部门和舆论媒体还声言依据的就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这是明火执仗的公开扯谎和掩耳盗铃。

 

四、201012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违反了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限制。

     国务院的决定在20101229日刚刚通过,离重庆上海出台房产税不过提早了半个月。其中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共107件,其中第76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第八条房产税的税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香港商报社的周刚先生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指出:“表面看来,国院此决定像是理了依据,收房税也有了合法性。但国院忽略了一点,即2009年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止了院改革工商税制、布有税收条例草案行的授,国院同被要求尽快依据此前决定制定的税收法提交审议并制定法律。这项决定更加体了《立法法》的精神,在《立法法》的基上,再次束国院不得对暂行条例自行修改,最多只能持法规现状。而最重要的一点,是提醒国院提全国人大制定新税法。”

五、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都未经过地方人大授权或讨论通过。

    重庆上海房产税的试点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授权,也没有得到1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正式授权(此次会议的正式官方报道和此次会议决定的“国八条”当中,并没有授权重庆和上海试点房产税的内容。看来国务院常务会议非常注意文件形式的内容,刻意不要留下越权违法委托的把柄。但会议后的第二天,重庆和上海都宣布推出房产税试点。种种迹象都表明正是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同意了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也没有得到两地人大常委的授权,更谈不上讨论审议通过了。

回想九十年代初期,朱镕基市长主政上海的最后两年。当时,为了推住房制度改革,上海用了两年多的时间考察调研、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展开全市讨论,最后由地方人大审议通过。那时是多么的慎重、细密、严谨,讲究程序。朱市长在已经调离上海的情况下,坚持要买上海住房建设债券。他深情地说:“是我让上海市民多掏了住房的钱,我也应当和上海市民共同承担因住房制度改革而增加的经济负担。”他在调离上海没有分房的情况下,自觉自愿的购买了2000元的上海住房建设债券。而且在5年后,他也没有拿到期债券兑现。

而现在,地方政府首次对城镇居民的不动产征税,首次征收如此高额的税收,在没有上位法修订的情况下,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在没有本地人们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在大多数城镇居民反对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老百姓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情况下,贸然进行试点,从法理、从程序、从民意上,都留下了巨大的行政漏洞和司法缺陷。现在的行政领导都在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外,这如何体现与民共承时艰、共闯难关、共担风险、共同贡献的执政为民精神?

 

    六、房产税唯一的作用就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在整个房产税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力主推出的主要理由是能够打压房价。而现在房产税推出前后,正是那些当时表明房产税能够打压房价的代表人物和代表媒体,倒站出来说房产税在打压房价上的作用不能过高估计。

力推房产税的第二个理由是能够调节收入分配,而新近我看到的国家说务总局税收科研究所所长刘佐的文章声称:房地产税调节个人财产差距的作用很小,更谈不上是调控。

力推房地产税的第三个理由是能够取代土地财政。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是2.7万亿,占当年全国全部财政收入的1/3。我们的宪法是明文规定“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个房产税在现阶段怎么可能取代土地财政?这是不当家的外行人说的外行话。

其实,房产税的唯一作用就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是确定无疑的。

今天我们在房地产政策调控过程中,到处听到的是抱怨,到处看到的是混乱,是政策的短期化,是公信力的一再下降。政策只注重眼前效果,从不和国家发展路径、改革方向、长期规划真正挂钩。在房产税问题上,现在是少数人的意见决定着多数人的利益,是上下层级的责任推委和简单蛮干,是高层部门间的围观博弈,是社会共识的破裂和分道。

 

 

 

 

 

 

附件一:

房产税之问:先试点还是先立法?

叶石界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  2911-01-26

开征房产税,随着国家和地方的表态,似乎已成定局。

121上午,朱征夫的运气不错,在上千委员参加的广东省政协会议自由发言环节中抢到了麦克风。这位曾经多次抛出 “发行千元纸币以拉动内需”等争议言论的法律专家,再次引人注目。

“我强烈反对广东试征房产税!”朱征夫喊道,“重庆、上海征房产税,让他们搞去吧,我们广东还是洁身自好的好。”他随后给出的理由赢得阵阵掌声,成了全场最拉风的委员。

“我反对开征房产税,是想请政府给宪法留点面子。”这是朱征夫接受本报采访时的第一句话。这位即将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说,对房产税问题是否要形成一个提案,还在考虑当中。

实际上,除了调控房价,房产税的支持者抱有一个更长远的目标为地方政府培植稳定税源。

此前,国家发改委官员便直言,房产税的开征,将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而财政部财科所贾康也表示,此税种应该由地方政府掌握,把它培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主体税种。

朱征夫在提出基于法律角度的反对理由时,脸上始终带着笑容,吐字却颇为有力。

他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是房产税开征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使尚未制定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自行决定开征房产税,与法相背离。”朱征夫说。

朱征夫的第二个理由,是地方出台房产税的上位法没有理顺。1986年国务院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针对的是营业性房产。“当时出台这个条例的 背景,是全国房产大部分都是公有的,没法针对非营业性房产征税。但到现在它还具有效力,条例还没有修改,地方政府就各显神通出台房产税,显然跟国务院的这个条例有冲突。”朱征夫解释。

朱的第三个理由,是征收对象问题。房产价值应该分为土地价值和地面上的建筑物价值。房价很大程度是源于土地出让金的推高,房产的增值也是因为地块增值,而建筑物反而会因为折旧而不断贬值。“但是怎么把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分开呢?这个技术活就很复杂,也可能搞不清楚。”朱征夫说,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经缴纳,再征房产税,未免有重复征税之嫌。

而其中朱最看重的,是法律依据的缺失。

关键是涉及到个人财产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让国民交钱,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机构上获得人民的同意。”朱征夫说,对个人的合法财产,政府不能想收钱就收钱,想拿多少就拿多少。

对此,力挺房产税的财政部专家则有自己的看法。

“改革试点不需要立法。你要抓住"试点"这个字眼,这个问题就全解决了。”贾康对本报回应说,先做试点,等铺开了后再以法律形式完善。

去年6月份,国务院公布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当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

在贾康看来,其实红头文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授权,是带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做试点,不是要违背法制化的原则。改革需要试点,但不是先要形成法律,再来确定试点,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贾康对本报说。

但对于这一解释,朱征夫并不认同。

“不要以"试点"的名义,就什么都可以不顾虑了。”朱征夫回应说,这是一个政府应如何使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依法行政的问题。

面对争议,贾康认为,房产税的征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目前最好的方式是暂且搁置争议,尽快在一线城市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试点征收房产税,然后再对争议进行开明的讨论。

在朱征夫看来,试点也可以,但首先要让全国人大授权。

他再三对记者强调他不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反对房产税的立场并不意味着他反对楼市调控。“我所做的,只是想维护宪法的尊严。既然制定了法律,就要遵守。”朱说,否则即使试点成功了,但法律却被忽视,弊远大于利。

目前,政府也在为房产税改革进行法理依据上的铺路。

117,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房产税征收管理依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后者将赋予国务院更多的权限。

在中央财经大学的刘恒等专家看来,这将方便国务院同意地方试点和提升房产税的立法基点。

附件二:

上海重税很可能 

  香港商2011-02-02

  

中国的改革已入深水区,产权、体制、法律内在的抵触和矛盾,已然逐浮出,而且不可回避,更无法着走。社会现实与制度的这种不兼容,呼政党而有力的深度改革。上海重此次点征收房税,只不令此矛盾更加突兀,如真的引场诉讼法治建和改革提速倒也有益。
  上海重庆开征房税,是上周中国最话题。一般解,房税是冲着高房价和炒房象去的,多少能起到点敲山震虎的作用;往深里,房税是要地方政府培育定的新税,是解决收入差距拉大、殊的突破口。
  愿望都很好。加上此前一天国院推出的“国八条”,也即第三的楼市控措施,叠加效强势也明,从次日上海和重的反看,上述两重目的前者(敲山震虎),至少目前看来是初达到了。
  
  征税未人大批准 
   但是,税极有可能引史上令人注的一场诉讼。因为开征此税,缺少法律基,缺少全国人大的授,在一定意上,征此税法精神相抵触。征收税,是在保有环节产权人征收的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据《立法法》定,任何向公民财产征税的行,必须经全国人大批准。但渝两地然只是得到 了国院的批准,欠缺人大方面的立法程序。
  国院所以能批准,依据的是1986年通的《房行条例》。部条例行已有25年,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于是,今年的117日,国颁发了《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的决定》。其中的第76:将《房行条例》第八条中 的“《税收征收管理行条例》”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修改前后的不同,只是
其中相的名称作出更新,但关键,因《税收征收管理法》能予国院更多的限。
   表面看来,国院此决定像是理了依据,收房税也有了合法性。但国院忽略了一点,即2009年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止了院改革工商税制、布有税收条例草案行的授,国院同被要求尽快依据此前决定制定的税收法提交审议并制定法律。这项决定更加体了《立法法》的精神,在《立法法》的基上,再次束国院不得对暂行条例自行修改,最多只能持法规现状。而最重要的一点,是提醒国院提全国人大制定新税法
  很明院并没有走相的立法程序,上海重庆获征房税,国院明言只是“”,而在中国,只要是点的事情,法律法规则大可以着走。所以,缺少法理基的房税,将来能否推行全国,在看来是个大大的。其次,税征税的象既然是房,当然就包括建筑在其上的土地,而在目前的中国,土地所有属于国家,个人和位只有使用。大陆颁发的所产证并非完整产权明,它只是一个使用期限70年的凭让纳税人只有使用的所谓财产交税,于情于理于法都去。
   直接地,房税的点征收,就是政府以不合法的方式侵犯了私人财产实质上就是违宪,就是无本之末然,征此税有着这样极意,但法律程序的欠缺却是致命的根本性错误好比一棵树长得再好再大,只要根子坏了,都要++倒下。房税的问题生在根子上,它直接攸到:一,私有财产是否能有效得到保;二,如何界定私有财产既然到止,中国的私人都无法完整有房和地产产权,那就不能将房子界定,征财产税更无从起。
   
 深度改革不容再拖
   更重要的是,房税的点征收,使得中国土地的属性成一道再也去的门槛。按照中国法律定,土地属国有,私人和位只有70年的使用条根本性的定,扯到中国社会制度的属性,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但改革33年后,土地使用70年期限已近一半,于是衍生出一个要命的问题——70年期么办?是自偿续期,是有才能期?若是前者好,若是后者,必会引起然大波。
  中国的改革已入深水区, 产权、体制、法律内在的抵触和矛盾,已然逐浮出,而且不可回避,更无法着走。社会现实与制度的这种不兼容,呼政党而有力的深度改革。上海此次点征收房税,只不令此矛盾更加突兀,如真的引场诉讼法治建和改革提速倒也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