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万科1月销售额超过200亿的消息引起了我与网友在微博上的争论,摘录如下:
- 【万科再创记录!】万科1月销售面积165.4万平,实现销售金额2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了216.1%和220.8%,再次刷新了自己的月度销售历史记录。这也是国内住宅企业第一次单月销售超过200亿。
- 韩世同:据羊城晚报 1月7日报道:就在万科亮出千亿业绩的同时,业内也有人指出对这一数字存在“水分”。事实上,万科负责人并不讳言,今年合作开发的项目占总量的比例已超过40%,预计后年的合作率将达到80%-85%,这说明“千亿”背后,万科不再是单纯的地产开发公司,而是一个“地产资源整合商”。(待续)
- 韩世同:(续前)毕竟这不是万科一家的销售业绩,它背后还有数百家只求利不求名的合作方。去年12月20日万科总经理郁亮在杭州表示,“与人合作”也是万科这两年争取更多市场份额的一个主要途径。万科仅在2009年就收购各类公司26家,但郁亮觉得用“合作”这个字眼比“收购”更合适。
- 韩世同:不知道羊城晚报的报道是否属实,也不知道万科1月销售额超过200亿的数据是否有水分?按理说,合作的项目应该按投资比例或占股比例来统计,不应该将合作方的业绩也计入万科的业绩,否则恐怕有弄虚作假的嫌疑。
- 老木晶晶:目前行业里没有披露权益销售额的惯例。
- 韩世同:那是否万科合作开发的项目都可以全部算作万科的业绩呢?
- 老木晶晶:如果其他开发商都是这样披露的话起码万科业绩不存在虚假的问题此外账面净利润是扣除少数股东的。
- 韩世同:还是应该加以规范才好。
- 老木晶晶:恩恩行业龙头应该带头规范呵呵。
- 肖秀明:是万科方面公布或提供的数据吗?
- 韩世同:不太清楚,但如果万科不对外公布别人怎么知道呢?
- 肖秀明 : 若万科自己公布,那需要对股民负责吧?!
以上的争论引起我进一步作出如下几点思考:
思考一:到底上市公司应不应该主动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以外的信息,目前上市公司每月发布的成交面积和成交金额似乎并不是法定要求必须要发布和披露的信息。
思考二:如果业界认为按月公布成交面积和成交金额是必要的,那就应该制定相应的规范,例如:合作开发的项目如何计算,要不要分列?如果万科和中粮合作开发的项目,是否都计入万科的业绩?中粮还可不可以计算业绩,如果可以应该如何计算?
思考三:其实,按权益来披露销售额并非很难操作的事情:如果没有明确划分业绩的项目,只需根据合作双方的权益来分割即可,这样就不会重复统计或将合作方的业绩也当成自己的业绩来加以统计。
思考四:这件事应该由证监会来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而万科作为行业的龙头企业,理应率先参与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实施,这样才能使行业更加健康正常的发展。否则,行业容易出现贪慕虚荣和弄虚作假的倾向。
思考五:我前几天写讨论万科规模扩张的文章时提到,万科每年销售额要比营业收入大很多,按理说两者应该接近一致才合理。如果成交了却收不到钱,就说明这成交额中有部分可能是不属于自己的收入;如果将这部分不属于自己收入的那部分成交额剔除,营业收入和销售额就应该大体一致,最多只是本年度应收款项与上年度结转的应收款项之差而已。
20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