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甄别的“灰色收入”是什么收入?
今天的新京报报道:《统计局官网连发三文驳“5.4万亿灰色收入》,报道说:“国家统计局网站连续刊载两文后,昨日又发布了第三篇针对‘灰色收入’问题的文章,两统计局官员称,之前和王小鲁博士讨论的只是调查和估算全国居民收入的方法,而不是讨论推算‘灰色收入’的统计调查和推算方法,并称‘灰色收入’难以计算。”
这篇报道最后引用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的解读:“灰色收入”的成因复杂,而且也没有具体的界定,“灰色收入”是不是违法的“黑色收入”也不容易分辨。在治理“灰色收入”方面,需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税务部门多方面的工作,就税务部门而言,没有能力甄别收入的合法性,而且税务部门也没有这个功能,但税务部门并非对“灰色收入”无能为力。
这个解读确实有点意思,张斌的意思是:“尽管无法及时甄别收入的性质,但是首先对该部分收入起到了依法征税的职能。如果这部分收入能被征税,因‘灰色收入’而加剧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将得到一定的缓解,因为至少这部分收入是交了税的。”
与其说这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倒不如说政府的高级官员,学者是容忍“灰色收入”的存在;
与其说“高收入群体不愿意接受调查”,倒不如说不是没有相应法律,而实际执法并没有去规范“灰色收入”;
与其说“受调查的住户可能漏报、少报数据”,倒不如说整个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面的漏洞很大。
国家统计局把握全国统计数据资源,却说“灰色收入”有5.4万亿不实,而自己又没有说服别人的数据,难怪老百姓宁可信其有,而不信国家统计局。对于王小鲁所言,他不把握数据,只是一种推算,他的回应房价就证明是有道理的,如果不存在“灰色收入”,或者说“灰色收入”并不高,中国房价如此坚挺基本不可能。5.4万亿也许并不确切,但我敢断定“灰色收入”在中国绝对不会是一个小数字。
现在是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三文驳5.4万亿“灰色收入”是什么意思?
如果“灰色收入”在中国是一个无法甄别的收入,那么我倒要问一下无法甄别的“灰色收入”是什么收入?
合法收入没得说,“灰色收入”究竟合不合法?国家机关说不清楚是一个怪事,其实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问题。
中国社会转型了,少数人都富起来了,然而公民的收入合法不合法却不能甄别界定了,中国社会出现的巨富、一夜暴富、以及一些官员贪污受贿腐败是不是也都合法?如果不能界定甄别公民收入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就是默认巨富、暴富、贪污受贿的合法性。
这种社会转型属于什么转型?
国家的法律,以及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税务部门多方面都不能界定公民收入的合法性,正是说明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非常多,社会收入差距拉大,腐败现象严重,偷税漏税问题严重,林林总总,并不是不能甄别,而是执法者是不是依法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权力?
在中国不能甄别的问题不乏有下级无法甄别上级的收入;
地方政府不会去甄别巨富,暴富的收入;
富起来的官员们更不会去甄别自己的收入是不是合法。
这种现象,地球人都知道,难道唯独国家税务总局不知道?国家统计局搞不明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