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贵州遵义出租车司机被杀案团伙获轻判 两人外逃


罗剑母亲田应辉

    贵州省遵义市年轻出租车司机罗剑与未婚妻杨玲原定于2007年3月8日结婚,可是2007年元月2日晚,他被歹徒凶残砍杀20多刀,死在出租车上,一条鲜活的生命离开人间。此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分工明确团伙犯罪,罪犯目的性强,心狠手辣,作案手段隐蔽。办案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重罪轻判,当地群众对此表示极大愤慨!更为气愤的是,两名凶手外逃多年至今未归案。

出租车司机罗剑

    团伙酒吧里故意寻衅滋事

    2006年12月28日晚,张庆为女友在南白镇“自由港”酒吧过生日,邀请宋元平等人参加,此时,罗剑与女友杨玲及同事玩耍后准备结账,杨玲脸、身上被宋元平的朋友糊上蛋糕,宋不但没有道歉反而还调戏杨玲,罗剑出面制止时宋不服,双方发生争执。罗剑认为他们的行为是调戏侮辱未婚妻,宋元平说,“你认不到老子呀?你家媳妇的蛋糕是我糊的,你是不是不服气?”还扬言说:“老子五天找你算账”。

    据罪犯宋元平供述:2006年12月28日晚上,我朋友张庆未婚妻的生日,请我们在“自由港”酒吧去耍,期间在吃蛋糕的时候我被朋友糊一身奶油,去卫生间洗奶油时,看见有个女的在卫生间洗奶油出来,那个女的就和一个男的一起站在“自由港”吧台处。

    一场精心策划的谋杀

    据宋元平供述,他与罗剑结下矛盾的这一天,和代飞、张庆、小建(龚书建)、唐云等人讲,罗剑的出租车牌号是贵C26938号,张庆也说是这个车牌号。谋划作案前,宋元平并不认识代飞、龚书建,他通过张庆介绍认识。令人质疑的是,这5人为何要核实罗剑的车牌号?死者家人认为这是为杀人作准备。

    宋元平供述,宋和代飞、小建去杀罗剑前,告诉代飞、龚书建走后坝,他和岳华彬会跟在后面,代飞和小建就上了罗剑出租车,他和华彬坐李云宝的出租车跟在罗剑车后面。

    死者母亲田应辉说,宋元平和岳华彬上了李云宝的出租车,而李云宝不是跑出租的。李自己说是帮朋友何小波代班跑出租,李与宋元平是街坊朋友,当车行至遵义县城离长溪桥3公里的时候,长溪桥距杀罗剑处2公里,宋坐李云宝的车距罗剑出租车100米远,宋说用李云宝的手机打电话给张庆,让张庆打电话给代飞不要把罗剑整老火了,宋元平去杀罗剑时还不知道代飞的手机号,要通过张庆转告代飞的手机号,张庆到底是喊他们杀死罗剑,还是别的意思,有谁证明?凶手如果没有预谋策划怎么会如此巧合?张、宋、李、岳说的都是假话。

    代飞、龚书建选好作案现场喊罗剑停车就取了罗建的车钥匙,用刀在罗剑的头上敲了几下,罗剑说你们是不是认错了人。龚书建说他在罗剑的右肩上杀了几刀,有点老火。

    据张庆供述,昨天1月5日,宋老三(宋元平)家父亲打电话问我宋老三在哪里,下午6点钟代飞家父亲打电话问我代飞的下落。为什么在本案中,犯罪人和他父亲别的人不找,只找张庆?其中必有蹊跷。

    罗剑是23点多被杀死,这段时间宋、代、龚正在杀人,与张庆不断通话干什么?公安的办案人员为何不调取多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的手机通话详单?这不是明显的为罪犯隐匿证据吗?

    掩盖不了的谎言

    为掩盖犯罪事实,张庆谎说,2007年元月2日当晚12点许从自由港就回商贸城家和罗雪梅一起睡了,直到2007年元月3日早上八点多才起床。那么据张庆本人供述,2007年1月2日晚上11点,代飞、宋老三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后坝方向把罗剑杀了,是代飞先打还是宋老三先打电话给我,我都记不清楚了,反正他们二人都在打电话给我,在当晚11点至清晨2点左右我与代飞、宋老三都在不断的通话。宋老三讲他们在后坝杀了罗剑,叫张庆准备几百元钱给他们,一直联系到电话停机,直到1月3日早上继续开车接送躲藏起为止。张庆明知道宋老三身上有1000多元钱,凶手凭什么问他要钱?

    给凶手提供金钱逃逸

    邓松松供述,2007年1月3日9点过钟,我父亲打电话给我说,我们当地的罗剑被杀死了,到了10点钟,张庆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开车到三合大桥去接他们,张庆还叫我不要喊别人一起,就我一个人开车去。我与张庆见面,车都没有下,张庆就叫我掉头回沙土。

    邓松松已经知道代飞他们把罗剑杀死了,拿2000元钱,因为和代飞一起跑车关系好,他出了事要走我就拿给他了。代飞把他的手机卡给我用,为了引开公安机关的视线,避免被抓和拿钱给代飞都是一回事。邓松松承认,怕代飞和小建被公安机关抓,怕被枪毙。

   据李小飞供述:2007年1月2日晚上8点过钟,我们共有9个人在南白镇自由港酒吧耍,后来宋元平又把岳华彬喊来了,喝酒到晚上10点过钟,宋元平就喊岳华彬、代飞和小建四人走了,我们就继续喝到晚上12点左右,看到张庆接个电话,他就喊大家走,这样我们就离开了“自由港”,张庆打电话联系车去接宋、代、龚,这时唐云打电话给张庆,张庆让唐云去看有人送医院没有,唐云去县医院没有看到人,再去中医院就打电话给张庆说,被宋元平打的那个人在中医院死了,这时宋元平又打电话给张庆,说他们在阁老坝,那时是2007年1月3日1点过钟,我们联系车老幺的车,等很久都没见来,张庆又打电话到沙土镇联系他侄儿的车,叫他侄儿把车开到新站来,我们把车联系好了,唐云就去睡觉了,我和张庆拦货车到新站已经是1月3日清晨2点过钟,张庆又打电话给代飞联系,说他们在阁老坝,张庆侄儿把车开到新站,我们一起去乌江把车停在乌江老路桥边,宋、代的电话联系不上,我们一直在桥边等到天亮后,张庆开了200元给他侄儿,他侄儿才回沙土,到了1月3日早上8点钟,张庆又开了车老幺的车又去接宋、代、龚三人。

    岳华彬说,我看见那两个娃儿手里各拿一把刀,两把刀都是一样的式样,刀把到叶子都是不锈钢的,有一尺多长。那两个金沙娃儿上车后,宋元平就问他整得如何,说捅了20多刀。

    张庆参与杀害罗剑的全过程

    2006年12月28日晚,张庆为女友在南白镇“自由港”酒吧过生日,邀请宋元平等人参加,此时,罗剑与女友杨玲及同事玩耍后准备结账,被宋元平无故糊了满头蛋糕,宋不但没有道歉,反而还调戏杨玲,罗剑出面制止时宋不服,双方发生争吵。张庆势必认为罗剑与宋发生争吵影响女友的生日气氛,给他难堪,于是对罗剑怀恨在心,策划杀害罗剑。

    之后,张庆安排代飞(代是张家雇工)、龚书建为杀手,代与龚又是张庆的老乡、朋友、而该二人与司法机关认定的主犯宋没有关系和联系,他们之所以与宋联合杀害罗剑,必受张庆指使。

    2007年元月2日下午,张庆、宋元平、代飞、龚书建以及宋元平之妻在南白镇的兔庄一起吃饭商量后即实施犯罪。最为关键的是在宋、代、龚等人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和张庆保持频繁的电话联系(可调取该时段的通话记录),张庆对此也不否认。罗剑遇害后,由于宋等人逃离现场,张庆还马不停蹄的开车接送宋元平、代飞等人。根据以上事实,张庆是参与杀害罗剑主要策划者。

   关于张庆的自首问题。张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张庆是在公安机关对其父母告之有时找他后才与张庆一同到公安机关去的。张庆到公安机关后,并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相反还百般抵赖、避重就轻。这样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自首格格不入,自然无法成立自首。

    由于张庆所为,代飞、龚书建二犯至今未归案。据我们多次调查了解,公安机关该二犯外逃根本没有采取任何侦查措施。与此相反,我们在二犯老家获知其外逃下落,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后,公安机关不理不睬,反而还百般推脱(在2007年5月我们报告后有记录为证)。为不放纵犯罪,我们恳请上级机关督促办案单位及时缉拿两名外逃罪犯。

    认定死亡时间错误

     (2007)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歪曲事实,一审判决时公诉机关指控:代飞、龚书建持刀将罗剑杀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违背事实。罗剑是当场被杀身亡而不是杀伤,经医生证实:“罗剑未经抢救已死亡”。而遵义市公诉机关、中院判决“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实在荒唐!

遵义中医院出具证明

    团伙杀人  二罪犯逍遥法外

    被害人母亲认为,直接实施杀害罗剑的凶手代飞、龚书建等人没有被缉拿归案,至今逍遥法外,遵义警方有违公安部命案必破的规定。在四名被告相继拘押后,又有两名被告被迅速取保候审,难免让人想到这其中有猫腻!办案机关至今对两外逃罪犯束手无策。侦办此案的人员对人命关天的凶手为何不给抓捕?被害人家属在逃犯的老家得知其外逃下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请求刑侦人员给予抓捕逃犯,至今公安办案人不作为。恳请上级公安机关介入此案,采取侦查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网上通缉罪犯代飞、龚书建,使二罪犯能及早被归案。以告慰亡灵!

    “故意杀人”定性“故意伤害”

    根据被害人罗剑尸检报告记载,被害人罗剑被砍杀形成的侵害部位近20多刀,办案单位如何将案件定成故意伤害罪?这是一起十分明显的故意杀人,有尸检报告佐证。恳请有正义感的法医、刑法专家、律师等同行人士,依照被害人尸检报告记载的侵害部位、给出公平公正的案件定性意见,纠正定性“故意伤害”的错误结论。还被害人及家属一个公道!

    多名包庇罪  办案单位遗漏

    卷内记载:当时参与行凶杀人的还不止是在逃的代飞、龚书建二被告及宋元平、邓松松、李小飞、张庆等羁押罪犯,还有驾驶员李元宝和岳华彬,当时李元宝驾驶贵c/26943出租车拉宋元平、岳华彬追尾一直到现场,等到把人杀死后,将杀人的两凶手共有五个人,拉逃离现场,而且也积极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在此情形下,卷宗材料也有体现,但案件涉及的办案单位对此遗漏罪犯没有追究办案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办案单位执法不公,遗漏罪犯,造成被害人家属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张庆、宋元平、代飞、龚书建有预谋策划杀害罗剑。据死者家属和邻居验伤,罗剑身中23刀。据岳华彬供述,两个金沙娃儿上车后,宋元平就问他们整得如何,说捅20多刀,而罗剑尸检报告证明:头面部见大量血,眼睑、口唇苍白,头部靠前额发际处见2.3cm挫裂创,深达皮下,床周见挫伤带。可见,代飞、龚书建对罗剑砍杀多数至要害部位,属于团伙故意杀人。

    宋元平连代飞手机号码都不知道,通过张庆才知道。张庆给罪犯提供金钱、车辆,帮助罪犯逃逸,涉嫌幕后主谋,具有策划这起谋杀案的重大嫌疑。

    据李小飞供述,在2007年1月3日清晨2点过钟,张庆又打电话联系宋元平,代飞、龚书建说他们在阁老坝,张庆叫他侄儿把车开到新站来一起去乌江,把车停在乌江老路桥边,电话联系不上,他们就一直等到天亮后,张庆开了200元的租车费,他侄儿才回沙土(乌江距沙土有60多公里)。2007年1月3日早上8点钟,张庆又开了车老幺的车去接宋、代、龚等罪犯,是张庆接送后,代飞、龚书建才逃匿的。

    一个团伙故意杀人犯罪,现已经判刑的四名罪犯才判决民事赔偿8170元。张庆家有钱有势,把张庆犯罪事实隐瞒的一干二净。张庆幕后策划,宋元平指挥于现场。

    从本案的结果来看,罗剑被杀20多刀身亡,行凶者明显为了故意杀人,根据案发时等具体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团伙事前有预谋策划,设定作案时间和地点,故意放任被害人死亡,符合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依此认定,此案属于故意杀人。

    笔者认为,此案犯罪团伙成员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的目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这已是不争的定论。我国刑法中,发生死亡结果后主要规定有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及过失致人死亡三种情形。同时,在发生伤害后果时,也有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两种情形。在此二罪上,如有临时起意,不计后果,致人死亡,则以故意杀人定性;如未发生死亡,只有伤害后果,则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如何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

    虽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两种的犯罪构成是有区别的。关键是需要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来区分两罪。而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全面研究犯罪的起因和经过,案发时间、地点和环境,犯罪的手段、工具,攻击的部位和强度,犯罪的后果以及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等案件的全部因素来证实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查明行为人的真实犯意。具有杀人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的,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凡只有伤害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认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不顾受害人死伤的,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专家认为,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故意杀人死刑适用标准及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法律标准。我们认为,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是适用死刑的基础依据,犯罪分子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适用死刑的调节依据。基础依据为基本条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是否极其严重,这是适用死刑的决定性条件。

    1.以特别残忍的方法杀人的方法杀人。何为特别残忍?一般人难以接受的杀人方法,就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如用多种工具杀害被害人,用一种工具多次杀戮,使被害人长时间经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或杀害被害人,使被害人面目全非、身首异处等。本案中,罪犯用刀反复砍杀被害人21刀,致被害人面目全非,属杀人手段特别残忍。

    2.故意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或其他严重危及他人生命的后果。这里的第一层意思是,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具备了适用死刑的基础条件。即故意杀人既遂即为犯罪行为极其严重,一般就应首先考虑适用死刑。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显然,本案中罪犯的行为,已导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既遂,罪行极其严重,具有了适用死刑的基础条件。

    故意杀人犯罪中适用死刑的调节依据:不难看出,适用死刑的基础依据是从被告人的客观方面来进行的,因而,我们还有必要分析被告人主观方面的情况,从而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这就是适用死刑的调节依据。

    1.出于违法犯罪或其他恶劣动机的故意杀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图财杀人的;(2)为泄愤报复杀人的;(3)因奸情杀人的;(4)实施其他犯罪为毁灭罪证或灭口杀人的;(5)实施其他犯罪时转化杀人的;(6)其他非法动机而杀人的。犯罪动机的卑劣与否,直接反映罪犯的主观恶性的大小。

    本案中,罪犯在实施犯罪前后决意杀人,选择了用残忍手段结束他人生命的方法,触犯了刑法上处罚最重的罪名,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

    2.为达到犯罪目的,犯意极其坚决。犯意坚决,一般表现为追求、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它反映罪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坚定追求,表明罪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在故意杀人案中,即表现为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应当与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上有所区别。直接故意杀人的,一般应适用死刑。

    本案中,罪犯持刀杀人,目的明确,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此外,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的组织策划和纠集指挥者以及其他表现犯罪分子极大再犯可能性的故意杀人犯罪,均是适用死刑的调节依据。

    法院判决罪名不当、重罪轻判

    而遵义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宋元平故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庆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邓松松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小飞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宋元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炳生、田应辉经济损失8170元。被告人张庆、邓松松、李小飞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田应辉不服遵义市中级法院(2007)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民事部分仅赔偿8170元;不服贵州省高级法院(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不服贵州省高级法院(2008)黔高立刑监字第8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此案违背了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规定,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恳请上级机关和领导依法督办,严惩犯罪分子。 
   
    近日,最高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必须切实强化诉讼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上,放在容易发生司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犯罪现象的薄弱环节上,放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突出问题上。要把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纳入三项重点工作整体格局,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目前,我国正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任务相当繁重,各级执法机关必须继续坚持“严打”方针,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猖獗和蔓延势头,在严厉惩治罪犯的同时,坚决打击执法人员的腐败问题。

    被害人母亲:田应辉

    家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一小区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