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里森案引发的两层思考


美国证券交易法不适用于海外交易
莫里森案引发的两层思考
 

上月,美国最高法院对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一案做出裁决,维持此前美国地方法院和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的判定,即驳回三名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购买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股票的澳大利亚原告在纽约对国民银行及其美国子公司提出的证券集体诉讼。最高法院表示,《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虚假信息使用和操纵的规定仅适用于在美国证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股票及公司。

莫里森案被美国法律界、商界和投资者视为有风向标意义的案件。虽然近年来,针对非美国公司的证券欺诈诉讼不断增加,但莫里斯案是首次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相关裁决的,故该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莫里森案争论

在此案中,包括莫里森在内的三名澳大利亚原告,在纽约对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及其美国子公司HomeSide贷款公司提起了集体诉讼,指责HomeSide在美国使用伪造账册,夸大其抵押服务权的价值,并将虚假财务数据发送给母公司国民银行,后者将该信息纳入在澳的申报文件中,误导了投资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称,被告违反了《交易法》第10(b)和第20(b)条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第10b-5条的规定,即被告涉嫌使用和操纵虚假信息。

由于三名原告是非美国居民,且购买股票为发行方和上市地都在澳大利亚,所以该案涉及到关于《交易法》域外管辖权的争论。

第二巡回审判庭认为,上市公司是国民银行而非HomeSide,应该由国民银行管理人员对投资者和发布的财务报表承担首要责任。审判庭运用“行为测试”来确定是否继续审理该案,即模拟该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的影响程度。而根据该测试方式,审判庭认为美国没有管辖权,因为国民银行在澳大利亚的行为比HomeSide在美国夸大数字的行为是更为严重的欺诈,前者更应该对投资者的伤害直接负责。此外,审判庭还认为,该案缺乏证据支持该欺诈行为影响了美国的资本市场。

2009年11月30日,美最高法院发布了移审令状,决定对第二巡回审判庭做出的判决进行审理。今年6月,最高法院维持美国纽约地方法院和第二巡回审判庭的裁决,驳回莫里森等三名澳大利亚原告对国民银行及HomeSide的证券集体诉讼。争论不休的《交易法》域外适用以及集团诉讼的问题,似乎有了一个判决标杆。

案件的扩大意义

美国最高法院主要认为,在1934年制定的《交易法》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当时的国会有意图将此法适用于美国域外。而今,随着,全球化推动资本及信息跨境流动日益活络,美国经济和社会环境早已非比往日。因此,最高法院的此次判决,无论在现实层面和未来可想象空间都提供了两层思考和两个方向:

第一,在莫里森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交易法》的域外管辖权的适用范围提供了明确指导,即《交易法》关于虚假信息使用和操纵的规定仅适用于美国证交所上市以及在美国买卖的股票。这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在美国或准备赴美国上市的域外公司,后者常视美国严格的证券交易监管和代价高昂的证券集团诉讼为拦路虎;

第二,由于美国国会未明确指出《交易法》关于虚假信息使用和操纵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域外公司及证券,故美国最高法院的此次判决还未能完全推翻《交易法》仅适用于美国域内的假设,特别是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大幕开启的背景下,各方不能忽视国会将通过立法扩大《交易法》适用范围的可能性。

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洛杉矶代表处合伙人Matthew Close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最高法院对莫里斯案的裁决并不是这一个争论的终结,而有可能是新一轮争论的开始。这个案件会引起国际上所有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并重新评估自己的监管系统,包括提起证券诉讼,或者说证券执法方面的规定。此案后,美国最高法院给了公司一定信心,即至少在美国境外上市发行股票比较不会在美国被告。

而随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大幕的开启,莫里森案也对美国国会是否扩大证券交易的立法范围提出新的思考。Close称,国会在莫里森案后,会有什么新的法规,或者对案件本身还有什么新的决定,都应该认为是金融改革的一部分。国会或将会有立法上的回应,而这种回应最快可能是明年,且可能会是非常温和的控制在小范围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