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五千万投资泡汤的不是公民是政府


 周明华
广东蕉岭县政府指责当地一群老人和妇女因征地纠纷在县政府门前静坐,致使前来考察的外商认为社会治安不好,把原拟投资的5000万元取消。今年60岁的原广东客属联谊会副会长钟胜富被指为遥控此事的首要分子,被蕉岭县法院判刑三年,钟胜富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6日此案在梅州中院二审开庭。检方称,钟胜富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5月8日《京华时报》)
无独有偶,6日媒体才传出山西临县老农民马继文,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强占了他的土地。他未想到的是,如今法院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在全力张扬法制社会的当下,仅隔一天,而今再度看到这种公开亵渎法律权威,任性放大行政权力对法律的掌控力的行为,的确让人不寒而栗。还“八字没得一撇”的五千万投资泡汤,就判民三年劳狱,若外商要是画个5亿投资的馅饼而中途撤漂,钟胜富还不得获刑30年?
“以民为本,民生大于天”等,近年来一直成为一些公共机构舌动莲花的美妙语句。然而在为民服务与执政理念中真的植入这种高蹈精神了吗?单从这两起公权侵权案来看,表明还只是“语言表达”罢了。民生与与GDP,孰轻孰重,蕉岭县政府给出了直白的答案。当地政府称, “钟胜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招商引资’的投资环境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人文环境,给当地的社会经济造成了无法用金钱、财物来衡量的严重损失”。
这个扣于单个弱势公民头上的帽子好大。于此,我们知道了这些官员是如何为主人服务的。百姓在这些官员眼中所谓的“天”只是纸上写的,嘴上说的,而骨子里是看不起百姓。就算钟胜富真的用手机暗中支持当地村民静坐,这种行为也谈不上违法。我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一个县级司法机构,有何权力和以何法条就此治民以罪。何况据钟胜富称,在村民上访期间,他本人在广州,既未现场参加,也未幕后指挥。
马继文的不断上访,事实上已经明显隐喻了我们的征地工作中有违法违规现象,当属吏治有疾,但这一切不但未引起当地政府的反思追问并尽快去治病,反而动用权力并裹挟法律去惩治公民;同样,当地镇政府在处理岭北征地问题时不遵合约及处置不当在先,而公民依法“静坐”在后,这谈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错,招商引资要取得成绩,需要一地投资软硬环境优良,但政府因乱位或缺位导致投资环境不佳和社会文明退步,使外商掉头走人,咋能反倒怪罪于民呢?这显然是政府转嫁责任的作法,让人甚感荒唐。
追根溯源,当前“动辄抓人并治之以罪”之所以会在一些地方非法而张狂地形成,并非一些领导干部不懂国法,而是部门和集体乃至个人利益一直在头脑中作怪。在局部利益逆行驱赶公共利益之时,权力者就会习惯性漠视法律,让公权大行其违法之威。于此,要避免权力以大刑加之于伸张权利的单个公民,必须尽快削弱公权力谋求部门利益的寻租空间,并制度性剥离公权将司法机构变成部门家丁的私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