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款,是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如何处理的规定。其中,“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如何处理的规定”应当重点关注。

本辞条分析一下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如何处理的原则。下一辞条开始分析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问题。关于拾得漂流物的处理,以及拾得失散的养殖动物的处理,暂时不列入辞条之中,可参考《解析物权法(115)》全文联读。

1.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实际上,平行于漂流物、遗失物和无主物的处理原则。原则是纲,纲举目张。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是法律关键的效力范围和可操作性、规律性的综合体现。他是公有主义、报酬主义和发现人取得主义等三大主义的界定法式,可以让大家认清其性质特征,从而恰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明漂流物、遗失物和其他无主物的处理,参照本原则进行。

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指临时处分权人对于此类物品进行有的放矢地处理的原则与步骤。

发现人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应当遵从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依法正确处理的原则。即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原则,是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许多不明失主的文物,具有失主的不确定性、文物毁损灭失后不可再生性、文物具有特殊的公益性等特征,对于文物的保管保存优先于其他遗失物或者无主物,特定条件下国家获得所有权优先于单位失主或者个人失主的优先认领权。

本条款将“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在前面,将“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在后面,不是因为前面的重要、后面的不重要才这样安排的,而是按照相关遗失物的一系列规定的顺序排列下来的。前者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人较多,处理起来相对较繁杂,后者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人较少,处理起来相对较简约。但是,论其重要程度,后者肯定比前者重要许多。

所谓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

产生漂流物的主要因素,是洪水、海啸、飓风、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江河湖海运输、渔业捕捞等业界中的物损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导致原占有人、掌控人与物品脱离,而物品随波逐流至不确定的地方。

所谓埋藏物、隐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水下,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和个别的不动产物品。

产生埋藏物、隐藏物的主要因素,是很久以前,主要是所有权人为避免兵燹战乱、盗贼流寇或者政敌宿敌的侵扰,将值钱的金银财宝、有价证券、契约资料、历史文物及其他私密的文字资料用陶瓷器皿罐子等包装材料掩埋于地下,以防不测之祸。可是,由于世事的变迁,或者所有权人、埋藏人过早离世,或者财产继承人没有及时出现,财产所有权变得扑朔迷离。

个别埋藏物、隐藏物在水下被发现,是因为发生了海难、河难等天灾人祸的事故,将船只与货物、人员一并埋藏、隐藏在水下,并非所有人、持有人故意将物品掩埋、隐藏于水底之下。古代江河湖海的打捞技术水平落后,有些水下的埋藏物、隐藏物经历了甚至上百、上千年的历史长河,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个别埋藏物、隐藏物日久天长形成了地下城堡、水下城堡,是因为战争灾难、自然灾难和其他灾难导致城里人大量死亡或者迁移他方,留下一片废墟。这些也往往经历了成千上百年的历史流变,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野外埋藏物、隐藏物被发现最多的是陵墓、坟墓的旧时或古代物品,由于种种原因,物品继承人不明或者继承人全部逝世,如何确定现时的所有权人成为难题与争议之点。

2.发现埋藏物的处理方法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水下,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和个别的不动产物品。埋藏物品的人,称埋藏人。发现埋藏物品的人称发现人。

广义的埋藏物,指不依它物而埋藏和依它物而埋藏的物品的总称。狭义的埋藏物,仅指不依他物而埋藏的物品。譬如,埋藏在屋脚、夹墙、墙缝或者地窖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实质上是隐藏物。埋藏在坟墓中棺材棺椁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实质上是隐藏物。又如,埋藏人将一罐子银元埋藏在野外,没有隐蔽的它物,这就是埋藏物。又如,一座古代城堡被风沙掩埋在戈壁沙漠,一座古代城堡被海水泥沙掩埋在海床之中,整座古代城堡的动产与不动产物品就是埋藏物。又如,一艘货轮连同船上物品因海难事故被掩埋在海水和海泥潭之中,这也是埋藏物。

在司法应用中,往往将广义的埋藏物统称为埋藏物。为了便于更好了解,本题目拟作狭义的埋藏物分析。

根据有关权威法学家解读,将发现人发现埋藏物的处理办法归纳为以下四点,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掩埋好,不迟延地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

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按照前项情形处理,也可以不迟延地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

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不迟延地将埋藏物掩埋好。发现人可以将发现情况不迟延地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

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第三种情形不迟延地处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而不知遗失物失主的遗失物的办法不迟延地处理。

以上四种处理方法,是能够判定和不能判定埋藏人,以及不易为他人发现和易为他人发现,共有四种类型的推定。

实际情形是,农村本村的建筑物、坟墓中埋藏的物品,比较容易判定埋藏人,城市地区的建筑物和无主坟墓中埋藏的物品,比较不容易判定埋藏人。

农村本村的埋藏物,如果是无主物,除了文物以外,基本推定为本自然村本宗族人所有,并不一定要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律“归国家所有”。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归国家所有,农村人是不答应的,甚至于要骂阵打架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7221 [1986]民他字第38号),肯定了在祖遗房屋脚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29公斤4公两,埋藏人不明,判定为归本宗族人共有。

城市地区的建筑物和无主坟墓中埋藏的物品,除了不能寻找失主或者继承人和文物以外,应当归失主或者继承人所有。

3.发现隐藏物的处理方法

隐藏物,是隐藏于它物之中的物品,也有借助它物而埋藏于地下、水下的物品。隐藏物品的人,称隐藏人。发现隐藏物品的人称发现人。

发现隐藏物,适用于物权法遗失物的权利义务的,则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文物保护法的权利义务的,则参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隐藏物的处理方法,属于埋藏型隐藏物的,可以参照发现埋藏物的四种处理方法进行。

以下介绍一例隐藏物的司法解释,了解一下“隐藏类埋藏目”不明埋藏人处理方法的概貌。

[案例]关于隐藏物归属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7221 [1986]民他字第38号),全文如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唐绍清等诉唐学周白银纠纷案请求报告》收悉。

被告唐学周于1985315翻建自有房屋时,在墙脚掘获刻有乾隆字样的白银29公斤4公两。该房系唐氏家族之祖遗产,历经数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从未变更过产权。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银,解放前曾两次掘获。因年代久远,白银究竟系唐姓家族何人所埋不能证实。原告唐绍清等以此白银系高祖母遗产为由,起诉要求继承。被告唐学周辩称白银为其父临终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唐绍清等继承。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研究认为,被告唐学周在祖遗房下所掘获的白银,应认定唐姓家族人所埋,视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财产,由共有人合理分割,不宜作遗产处理。

 

以上司法解释,无疑是正确的指示。某些埋藏物是无主的,可以推定为有主。于推定有主基础上,最好的办法是归家族人共有,不能作为某一家人独有。而且,是以上掘获的白银数目很大,而且很有价值。如果是几块银元,价值不大,归被告一家所有倒是无所谓(当然法律还是倾向于共有财产)。

以上所谓的埋藏物,应当是个交叉的概念,而主要特征是隐藏物,即该项埋藏物是隐藏于房屋的墙脚之下深藏不露,实质上是属于隐藏物。其处理办法,与埋藏物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

因为所埋藏即隐藏的白银,没有重要的考古、艺术、文化价值,断定了不是文物,只能依据普通财物来处理。本司法解释,实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引发、而修正。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如果细究所有人,本案例的所有人仍然有不明朗的一面,因为没有字据,也没有遗嘱。然而,大法官由房屋的所有权推定出白银的共有权,归家族所有,无疑是正确的推定。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是公有主义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是物权保护主义的规定,尽管那个时候的物权法没有出台。实际上,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也正式地打破了公有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实施了物权保护主义与公有主义平分秋色的局面。当然,适用于文物保护法的埋藏物、隐藏物,文物公有主义仍然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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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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