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司振龙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人行道缘何成了“拍卖品”?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5月13日《人民日报》)。
从记者的调查来看,基本的争议可以归纳为两点。首先,门面业主比较反对——“我租的门面房,人行通道还要自己掏钱租回来?”;附近居民更是叫苦连天——“(摊点)原来还是临时的,现在好了,一责问经营者,人家说是发证合法经营,油烟熏人,大小便、污水横流,噪音刺耳,只负责收钱,谁来管理呢?谁来负责呢?”——显然,涉及到的是对城管该举措合理与否的质问。次者,以律师、专家为代表,则对其拍租主体、客体、行为以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质疑,认为“城管局是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无权改变城市道路的公共性将其变成商品,更不能通过公权力将自己转变为商人”,从而义正辞严地主张:“除了要立即停止执行荒唐的拍租行为,更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产生了社会危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城管一头呢,貌似因诸有点心底发虚的意思了,丢下软话说:“我们也是试验,真要群众意见大,大不了把钱退回去就行了。”
的确,就法理上来讲,弋阳城管的这种做法实有严重“非法”嫌疑的——迄今我们还没听说过本国有哪部法律予以了相关授权,“法无受权即不可为”——单凭这一点即挥拍子拍死之,无疑即不成问题。而再考虑到本国城管历来“香名远扬”的国情,如果媒体足够发力,“民意”暨“网友”的声场也足够壮大的话,诚然有理由相信——不出三日拍它一个“魂飞魄散”毫无疑问也是难度不大的。然而请原谅,虽然笔者本人对各界城管人士历来亦不可不谓报以原则性的“横眉冷对”,但是就眼下“城管拍道”这厢事来说,我却并不赞同立即拍死后快的做法。理由如下:
一、人行道作为公共品,未经公共授权的情况下成为了城管部门上市而贾的“拍卖品”,其中合法性之缺失当然显见的,可问题是:若干摊贩们自发自主地占道经营的状态——这果真就成其为“公共品”了吗?抑或者,称之为“占了非占道公共有者的便宜”才对?然则作为公共品,“非占道者”图落得交通拥挤、环境脏乱之外,可能是便利生活日用点吧,但人行道作为实际被用作的“占道者盈利场所”,于实际的利益所得上他们“公共”了什么?难道无权“公共”?
二、基于上,为了恢复人行道的公共性——更确切地说,是为了维护人行道不被占道的基本公共利益,众所周知本国主要公共责任人员亦即城管们一贯的做法是——施以摊贩人道或非人道主义的“驱逐”,酿了不少的血案甚至多桩命案,也越来越引起社会舆论的震怒,至今依然如此。其中,城管们暴力倾向的执法难说不是很重要的诱因,但只要政策根底上照旧是不允许摊贩占道,也难说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势必趋于“水火”。
而“城管拍道”——可能提供的好处恰恰正是:一方面可以通向公共利益的协调,使摊贩和其他社区居民达致权利与利益共享的博弈后均衡,更要的是,“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透过这形式妥否可容再论的“竞拍”,实质上它也为“执法者”城管和“违法者”找到了或可以法治名义实现“官民和解”的出路口。且值得一提的是,公开竞拍也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权力私相寻租的可能。
在笔者看来,真正可视作问题,并亟待“城管拍道”作答的问题只有一个,也就是上文中争议的第一点。说到底,即便“有权拍道”的城管也只能靠在公众“给权在先”的肩膀上,这则是公众愿意与否的问题。如果不能从“城管拍道”中获得实际的利益共享,以弥补自身公共利益经城管向摊贩们的出让出租,恐怕是没有人会答应的。反倒很有可能:联合起来拍死“失职”的城管——要么城管拍死“猖獗”的摊贩先。但假如不似门面业主反对的“人行通道还要自己掏钱”,也不似周边居民抱怨的“只负责收钱”——做好管理、负起责任,并很有自知之明地给有权共享利益的他们“送钱”——就从这次“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为利益共享开始,还成进退无解的死结问题吗?我看不会。
文字系14日南都评论专稿,未允勿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