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被辞退,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被辞退,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保护,那种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黄某参加了北京市某区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模具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黄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2008年3月6日,该模具公司以黄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黄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因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黄某进行考核,公司也没有考核标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模具公司违法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裁决模具公司向黄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律师评析】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承担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录用条件,一般为:年龄,从业经验,文化水平,基本技能,身体状况,性格素质等等。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
2. 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
3. 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凭主观认为来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一旦经由仲裁或法院审理,用人单位这种主观认为是不能当做证据的,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而解除劳动合同。
  
 
夏律师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xiadezhong
 
夏德忠律师专注劳资纠纷及企业劳动人事风险防控研究。专业代理劳动纠纷代理、调解、仲裁、诉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员工手册,协助企业订立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条款,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咨询热线:010-85656948
手机:13910886138
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MEN财贸中心B座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