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要跟廉租房哥哥“抢食”吗
近日,财政税等三部委联合出下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点奇怪的是,名头是关于保障性资金使用的,实际上目的却是惟一的:只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供资金“炮弹”。
按政策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有趣的是,上述三种资金来源,都是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虎口夺食”。近几年,政府花在廉租住房上面的资金越来越多,但大部分省市的廉租住房保障面仍偏小,主要制约因素就是资金紧缺,即便是中央已经对中西部地区的廉租住房进行补贴,依然无法填补巨大的资金缺口。根据笔者的测算,只有到“十二五”末,当全国6.6%左右的城镇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房之后,廉租住房资金紧张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缓解。
看这架式,公共租赁住房正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新宠”,大有超越廉租住房之势,更将使一直饱受争议的经济适用住房相形见绌。从本质上讲,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政策性的租赁住房,由于廉租住房政策已存在十年之久,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今年方才登场,因此二者暂时各唱各戏,而将来必然会合并。就当前而言,廉租住房保障的是最底层、最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群体较为广泛,前者依然应该在资金投入方面重点支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意义重大,但地方政府切不可“喜新厌旧”、好大喜功,冷落了廉租住房。
与经济适用住房相比,公共租赁住房无疑更有优势。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要优先解决其租房住的问题,而非为其提供产权房。用专业的概念来说,就是政府要先让民众“住有所居”(可租可买),然后才是“居者有其屋”(买房)。自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一直提倡“住有所居”的住房发展理念。经济适用住房矛盾重重,先天不足。除了权贵阶层抢占、偷食之外,还有很多符合准入标准的家庭却买不起,即便能凑够二成首付,有些家庭仍无法获得贷款,因为银行怕他们还不起贷款,前段时间上海就出现过这种事。
所以,大力发展公租赁住房,不仅能解决本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题,而且还能关照外来务工群体、青年职工、外来人才等,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种“夹心层”的住房苦痛。至于在很多环节难以有效监管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宜过度追求建设规模。未来一个时期,不妨就让公共租赁住房成为住房保障产品中的“大户”和“明星”。
事实上,今年国家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的待遇相当之高。6月,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基本的制度;9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细化了税收优惠;现在,三部委再次发文,在融资方面提供支援。多少有点遗撼的是,三部委文件中没有明确债券、信托、基金等方面的融资支持。仅靠从廉租房口中“分食”和“抢食”,离喂饱公共租赁住房还很远,这一点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考虑和筹划。
刊发于新闻晨报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现行规定,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年度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2010年各地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为当年省级人民政府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认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扣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下达新建廉租住房套数之后的套数。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具体任务数详见附件。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2010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分解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时,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确保当年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如期完成。对于超计划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地区,中央在分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将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和奖励。各地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