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

 

两权分离

 

 

陈绪国

 

两权分离,又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外国称“经营者控制”、“所有与控制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中国别称“企业承包制”、“企业股份制”。是指中国在改革开放时期,引进西方经济学和商法学理论试行的一种企业信托物权制度。旨在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完全的计划经济模式,赋予国营企业以经营承包自主权,运用物质刺激手段增强企业活力,使国家资产所有权与企业信托所有权紧密关联。经过一定程度的试验,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总体上还是比较顺利的。但是,利润包干和利润留成包干,涉及到十分复杂的计量技术,又遇到资源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和分配政策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阻力,也出现了价格上涨、通货膨胀、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甚至个别承包制腐败变质等反作用。国家实施第二步“企业承包制”后,国有企业不再向国家上交利润,而按照一定的税种税率向国家纳税,“两权分离”制度遂告一段落。后来,在国有企业中推广股份制以后,酝酿了新型的“两权分离”信托制度,一方面对于生产力发展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公有制体系产生了冲击,某些股份公司成为权贵利益集团腐败的多发地带。两权分离的影响很大,它直接将计划经济模式引向商品经济模式,形势发展到90年代,开启了中国市场经济的门路,对于传统的经济制度进行了大改制,国有企业从此告别国家独资所有,迈向股份化新时代。

狭义的两权分离,是指以企业承包制引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广义的两权分离,是指以企业股份制引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虽然两者都是企业信托所有权制度,前者是不在改变国企原来所有权性质上的外科手术式的信托制度,后者是在改变国企原来部分所有权性质上的下猛药式的信托制度。对于这两种制度,学者目前有不同的看法。分歧在于,以生产力作为评判依据,与以生产关系为评判依据,作出的结论是有差异的,甚至有一些问题的性质是迥然相反的。

两权分离,不是中国特有的物权法定制度,本质上是泊来品,是从西方私有制社会引进来的信托所有权制度。1933年,美国法学家伯利(A.Berle)和米恩斯(G.Means )在《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中公布了对200家美国大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结果。他们认为,由于股份分散化,不占有5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甚至完全不占有股份的经理人员也可能控制公司。在他们所调查的200家大公司中,绝大多数不是由股东控制的,其中占公司数量44%、占公司财产58%的公司是由未握有公司股权的经理人员控制的。由此他们得出结论:现代公司的发展,已经使它们受“经营者控制”或实现“所有与控制分离”。也有的作者把这种情况称为“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在我国通常译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我国薛暮桥、刘国光、吴敬琏等16位经济学家给予承包制的定义是:“所谓承包制是这样一种制度,即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承包人(或承租人)经营,双方达成协议,保证所有者得到固定的收益量,超额部分则归另一方所有,或按比例在双方之间分配。在经营过程中,所有者对承包人的经营决策不予或少予干涉。”(薛暮桥主编,刘国光、吴敬琏副主编《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吴敬琏等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12月第1次印刷第154页,本文主要资料取材于此)以上承包制定义,包括农村家庭承包制和企业承包制两种形式在内。拿物权法学解释,所谓企业承包制,是企业责任、权利、义务比较定向的且两权分离的一种企业信托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制度,属于比较简便的企业信托所有权制度。

企业承包责任制,这里指的是国有企业承包责任制,与农村家庭承包制,几乎是同时进行的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197810月,安徽省在农村试行了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承包制。同一时间,四川省在企业试行了利润留成包干承包制。后来,官方和学界将1978年确认为“改革开放元年”。这一年改革的标志,就是两权分离,也就是一种新的信托所有权制度的大规模建立。两权分离,对于中国是一件大事,而对于股份制国家来说,可以说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企业承包责任制之前,全国所有国营企业一律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负责投资和控制,财、物、人、产、供、销一切大小事务由政府部门主理。企业完成任务后,全部利润上交国家,职工工资、住房、医疗与子女教育等福利也由政府出资解决。“大企业,小社会”是那个时期的体制特征。企业劳动生产率、上交利润不一样,但工人实行统一的8级工资制,干部也套照政府机关干部的24级工资制,按照行业级和地区级的级差规定,同级之间的差别在几元至十几元不等。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生产、分配方式。

企业股份制,这里指的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是国家选择股份公司的方式来进行融资、投资或者对原国家独资企业进行股份式改制、改组的新型产业制度,是以下放或者舍弃部分投资权、产业权和收益权为代价的市场经济制度,也是放权力度最大的企业信托所有权制度。企业股份形式各种各样,有国有对国有企业的,有国有对集体、个人和其他类型的投资所有权主体的,还有国有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海外投资企业的,也有交叉混合股份制的。更多的是在企业改制浪潮中将原国营独资企业改制成内部职工持股或者上市公司持股、中外合资公司持股。按照西方债权法、物权法理论判断,股份制是正宗的“两权分离”制度。

有人认为,“两权分离”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独有的信托所有权制度,说什么计划经济国家没有企业和企业信托制度。计划经济模式有没有企业的信托责任呢?有的。如企业的生产任务、上交利润的任务、教育和科研、技改任务、企业政工的任务,主要是这几方面的信托责任。这种信托责任,是软约束的信托责任,不是硬约束的信托责任。其表征,是一线、二线、三线工人和干部的劳动强度和收入区别不大,处于“相对公平”的位置上。由于国家统购统销,产品不愁销路,产品价格多年来不变。

决策机构考虑到要对企业实施信托责任的硬约束,适当拉大好、中、差企业的距离,许诺给企业以扩大生产经营承包自主权,目的是为了搞活企业,搞活经济,实现“双赢”。

两权分离,看起来是个简单易行的事情,执行起来却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阻力,越到后来阻力越大。企业承包制失利的根本原因,在于价格改革不配套,以及国企负担过重、税率不公平合理,部分承包制腐败变质造成的。股份制也很难解决产权公平、分配公平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生产关系问题。而有的人却说“两权分离”的不完善或者弊端是计划经济体制惹的祸害,有失偏颇。国有企业股份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公权私化倾向,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程度不可低估。

 

一、以企业承包制为手段的“两权分离”

以企业承包制为手段的“两权分离”,实际上是在保留国营企业国家所有制前提下进行的企业信托所有权试验,它是以197810月四川省选择了重庆钢铁公司、宁江机床厂等6个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为起点,至19931229日国家出台公司法为一段落的总标志。这个形式的两权分离,经历了两个阶段。这一时期,广东、福建两省及其他地方部分企业开始试验了股份制。

1.第一阶段:以企业承包制为手段的“两权分离”试水阶段(19781984

197810月,四川省选择了重庆钢铁公司、宁江机床厂等6个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从企业的增产节约计划入手,确定在增产节约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提取一定数额的利润留成,职工个人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从1979年起,试点扩大到100个工业企业和40个商业企业。这次试点,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果。但是,由于企业经营水平参差不齐,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现象也发生了。1980年起,改行利润全额分成的办法。与此同时,一些企业试行了国家征税、企业自负盈亏的办法。

1979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6个部门在京津沪选择首钢等8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同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扩大国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以及关于征收固定资产税、实行浮动资金全额信贷、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善折旧费使用办法的规定等5个文件。文件主要规定:(1)国家对企业主要考核4项指标,即产品产量、质量、利润、合同执行情况;(2)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3)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4)在定员定额内,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有权任免中下层干部等。

四川省的试验方案是一个相对保守的两权分离方案,虽然也有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现象,仍然符合企业信托所有权的本份。而国家经委、财政部等6部门出台的推广方案,不仅仅是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现象,而且还要向企业征收固定资产税、实行浮动资金全额信贷、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要求改善折旧费使用办法,已经超出企业信托所有权的本份——实际上,是将国营企业当作了外人,当作了国家财产的承租人,国有企业不仅要在上一年基础上加份上交利润,而且要向政府交厂房、仓库、办公大楼、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费;国企用了国家的借款(实为国家投资款),企业一定得还款等等。就是说,国家不再将国企当作国家所有权的一个有机整体,一分钱也不愿意向国企投资,政府的口袋只进不出。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要“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就是指国家对于国企成长发展不能听之任之,甩手不管,职责与权益是对等的物权公式。

国企全体职工都是为国家打工的,为什么政府要这几千万打工者额外地出固定资产税、浮动资金全额信贷、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资金全额信贷?现在,全国有1亿多打工者,哪些私营老板向他们“征收”过这些苛捐杂税?现在,全国有3亿多股民,他们这些投资者是否可以向股份制公司的经营承包者和经理人、生产经营者“征收”过这些苛捐杂税?

政府向国有企业征收固定资产税、实行浮动资金全额信贷、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要求改善折旧费使用办法,就是国家委托所有权的错位行为,也就是把国企信托所有权当成了纯粹的生产经营承租人。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不符合物权法信托所有权法理,也不符合债权法委托人权益法理。向国有企业额外收费、征税,终究会拖垮大量的国有企业,酿成大祸。

2.第二阶段:以企业承包制为手段的“两权分离”深化阶段(19841993

鞭打快牛、额外收费的结果,直接导致国企资金枯涩,生产难以为继。反过来,国家的财政非但不能增加,反而大幅度减少。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决定从1981年起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于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出现低潮。

利润留成制度,看起来是能够激发企业热情的经济制度,但是,做起来往往事与愿违。一个直接的利益驱动器就是“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这种状态,物权法学可以称之为“信托失衡”、“信托不对称”,相当于马太效应。

说起“马太效应”,是一个经典故事。《新约·马太福音》讲,一个国王远行前,交给了三个仆人每人一锭银子,吩咐道:“你们去做生意,等我回来时,再来见我。” 国王回来时,第一个仆人说:“主人,你交给我的一锭银子,我已赚了10锭。”于是,国王赏赐他10座城邑。第二个仆人报告:“主人,你交给我的一锭银子,我已赚了5锭。” 于是,国王奖励他5座城邑。第三个仆人报告:“主人,你给我的一锭银子,我一直包在手帕里怕丢失,一直没有拿出来。”于是,国王命令将第三个仆人的1锭银子拿出来赏给第一个仆人。说:“凡是少的,就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凡是多的,还要另外给他,多多益善。” “马太效应”成为经典的赢家通吃的代名词。谁也没有想到,两权分离,变成了“马太效应”,就是“赢家通吃”,输家被通吃。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中,有几个是研究一般均衡理论的,如英国的约翰·希克斯,美国的杰拉德·德布勒;也有研究局部与一般均衡理论的,如法国的莫里斯·阿莱。约翰·希克斯指出,一般均衡理论是将整个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研究该体系中所有市场如何同时实现均衡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既研究静态一般均衡理论,也研究动态一般均衡理论,从而构成了完整的一般均衡理论。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都是需要一般均衡理论的,而且是要与局部均衡理论套在一起的。有的人对于“两权分离”出现了不均衡,说成是“计划经济的通病”,那么,人家反问你,股份制该是市场经济吧?为什么“两权分离”也出现了不均衡?难道说也是“计划经济的通病”?

1981年开始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后,强化了计划经济管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许多规定名存实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在保证本级政府预算有稳定收入的前提下调动企业积极性,对国营工业企业实现了利润(亏损)包干的经济责任制,由企业按历史水平承担向政府上缴利润的任务。因为企业责任明确,利益落实,很快就在全国3.6万个国有企业中得到推广。19814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工业交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在国营工业中建立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随后国务院批转了国务院经委和国务院体改委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文件列举了“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以供选择,由于“盈亏包干”责任制规定企业在完成利润包干任务以后超收的利润可以留在企业,大多数企业选择了这种经济责任制,到1981年底,实行这种经济责任制形式的达到4.2万家。

1984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相应扩大了企业十大方面的自主权,即: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定价权、物资选购权、资金使用权、资产处置权、机构设置权、人事劳动权、工资奖金使用权、联合经营权等,称之为“扩权十条”。人、财、物、供、产、销大权基本上下放到企业。完全、固定式计划经济模式开始被打破。

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两步“利改税”改革穿插进行。

第一步:198361日~19849月,“利改税”改革:以“适当减负”为特征的两权分离改革。

1983年初,中央要求在城市工商业中全面推行企业承包制。两三个月内,全国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利润包干制。在价格“双轨制”催化下,引起物价突涨和经济秩序混乱,促使执政党和国务院决定停止全面推行利润承包制,加快“利改税”改革,强化企业的信托责任。1983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自6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该项税法,国有企业按毛利的55%交纳所得税。实际上,从19837月开始,改变了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即按原来的体制由财政拨付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留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外,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除企业自筹外,由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步:198410月~199712月“利改税”改革:以高税率为特征的两权分离改革

紧接着,198410月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于19847月发出通知,规定各级政府不再批准实行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原来实行这种办法的,在到期后要改行依法纳税,税后利润留归企业的办法。其想法是,要按照商品经济中企业的一般规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达到平等竞争、优胜劣败的局面。

国有企业在按毛利的55%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仍然要加征利润调节税,即基本上是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国有企业所得税一般高达70%。成为世界上最高税率的一种。

80年代上叶到90年代上叶,中国开启空前未有的征税新时代。除旧企业所得税以外,如: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1988年开征印花税、土地使用税,1989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0年开征新屠宰税,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3年开征增值税(含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民政类石油类煤炭类旅游类铁道类治污类环境类节能类商业类物资供应类文化新闻出版类资源综合利用类仓储设施类等各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另外,还有名目繁多的税种费种,如教育费附加、职工教育费、工会费、堤防建设费、机场建设费、排污费等等,另外还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总计的税费品种有二十多项,此处未包括外资企业的各种税费在内。从90年代开始,中国国有企业成为世界上税负最多最重、税率最高的企业。

在第二次两权分离和第二步利改税过程中,也引起经济学界的热议。其中,厉以宁教授提出要搞股份制经济,吴敬琏教授提出要搞市场经济制度。其实,当时最关键在于解决价格双轨制。因为价格双轨制是个最大的瓶颈,由此产生的倒爷经济,形成了改革过程中的怪胎,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取消价格双轨制,是在1988年开始的。全国从此进入新一轮涨价高潮。5月份起,全国中心城市猪肉价格以70%的幅度狂飙,工业原料与产品有的甚至成倍上涨。

专家认为,两权分离,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仅仅被动地完成指令性计划的生产单位的状况,增加了增产增收的主动性。但是,他们自主权的发挥,往往并不一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和国家实力的增强。1979年和1980年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近300亿的财政赤字;社会零售物价指数1979年上升1.9%1980年上升6%19887月,全国物价总指数已达到19.3%,沿海地区特别是广东达到30.20%。国民经济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

(以上部分资料,主要引自薛暮桥主编、刘国光、吴敬琏副主编的《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12月第1版第223225页,有大幅度删改

 

二、以股份制为手段的“两权分离”

虽然,推行股份制的时候,没有人刻意将股份制与“两权分离”挂钩,仔细分析研究,不难发现,股份制这才是正宗的、最深刻的“两权分离”。作为泊来品,西方的“两权分离”一开始就与股份制联姻,如胶似漆。但是,西方国家这种“两权分离”是在民营、私有股份制企业中进行,而国营企业实行的是国家资本主义信托所有权制度——这一点,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股份制是在国营、企业中进行的,是在打破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框架结构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且,当国家资产所有权被人为地分割成分散主义的经营权、投资权时,可以极大地满足“发展生产”的好奇心和激情燃烧的冲动力。股份制可以使经济繁荣和泡沫,能够使有产者有恒心,能够得到债权法和物权法的保护,而无产者的权利和福利在“两权分离”过程中遭到削弱,直接产生了两极分化,这就是现实。尽管至今仍然还有不少人在质疑国企股份制和股份化,既成事实就是现实。

关于股份制的设想,学界认为,是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最先提出的主张。1980年召开的一次劳动就业座谈会上,他第一次提出了股份制改革的设想。为了应对成千上万上山下乡运动结束后回城就业问题,厉教授建议,大家集资兴办企业,企业也可以发行股票扩大经营,以此来解决就业问题。这种设想,直到1993年以后中国确立市场经济目标的基础上开始采纳。为什么股份制主张被搁置了十余年?笔者认为,一是前几届领导人对于股份制持审慎态度。加上当时的企业承包制正在进行,采取了避难就易、避重就轻的方法;二是当时的适用性不大。当年回城知青人数庞大,按照某些人的说法(仅供参考),到1979年,回城知青大约1700。再加上320万没有就业的留城青年,总数达到2000万,大体上相当于当时城镇人口的十分之一。显而易见,能够办得起股份制企业可以说是寥寥无几。

厉以宁第二次主张股份制是在198710月,李铁映担任国家体改委主任后,提出开门搞规划,委托分属不同学派的人组成课题组,研究1988——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中期规划。就是指三年、五年、八年,又称“三五八规划”。参加研究的课题组有九个:有人大的吴树青、社科院的刘国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吴敬琏、中央党校的王珏、人民银行的宫著铭,还有广东、上海的两拨人。厉以宁是北大组的负责人。到19885月底6月初,国家体改委在国务院一招举办经济体制改革中期规划研讨会,各组分别汇报。

厉以宁组方案是:1988——1990年,完善与发展企业承包制,股份制继续试点;1991——1992年,承包制向股份制过渡;1993年以后企业实行较全面的股份制,普遍建立控股制的企业集团。厉以宁说,在九个方案里,大多数都主张国企改革走股份制道路。但有的认为中小企业适合股份制,大企业还不适合股份制。

经济观察报问厉以宁,从你1980年第一次提出股份制,1997年十五大上股份制才得到承认,整整用了二十年。厉以宁说,从1980年算起,18年吧。

据厉以宁介绍,19804至月份,他作为北京大学经济系的副教授,参加了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和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召开的劳动就业座谈会。在这个会上,他第一次提出股份制。

197810月召开的“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决定停止上山下乡运动,要求妥善安置知青的回城和就业问题。上山下乡运动持续了10多年。到1979年,回城知青大约1700。再加上320万没有就业的留城青年,总数达到2000万,“大体上相当于当时城镇人口的十分之一”。

厉以宁说:

那时的就业压力比后来因为国企裁员造成的下岗工人再就业压力要大得多。成千上万的返城知识青年要求政府分配就业,而政府和企业又无法满足这么多待业人员的要求。矛盾非常突出,甚至出现了包围火车站、包围市政府要工作的群体事件。因此,中央召开劳动就业座谈会,寻求解决办法。在会上我就提出,可以号召大家集资,兴办一些企业,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扩大经营,以此来解决就业问题。(金融界资讯中心《被耽搁的股份制》)

以上史料,存在一些问题,大致上有以下疑点:

一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是从196812月份开始的,整个运动下乡的知青共1600多万人,并非“大约1700万人”(这个资料,载国家“八五”重点图书《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623页)。既然厉股份的第一个股份制方案是1980年才出台的,实际上上山下乡已经持续了12年,假若当时上山下乡运动才开始2年时间,此时怎么可能有“大约1700万人”的庞大数字?

二是,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日期是19781031日至1210日,并非“197810月”;会议内容和决定,是决定调整政策,实行“进学校、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城市安排”四个方面的原则,采取多样形式,妥善安排知识青年,并非“决定停止上山下乡运动,要求妥善安置知青的回城和就业问题”。这个资料,也载国家“八五”重点图书《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640页。

三是,更重要的事实和问题,所谓“那时的就业压力比后来因为国企裁员造成的‘下岗工人’再就业压力要大得多”,更是天方夜谭,故弄玄虚。

国企下岗工人到底有多少?由于官方保守,有许多数据未公布于众。但有资料证实(厉以宁也可以证实),仅仅在1998——2004年即不到7年时间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达3000多万人。换言之,这是因为国企股份制的催化,在短期内密集性地大批量地迫使国企职工下岗,这在新中国是绝无仅有的。

国企职工下岗,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1978年,国务院下达《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78]104号),要求各单位做好思想工作,数百万知青加城顶职参加了工作,历次公开招工过程中也有数百万知青参加工作。及至90年代中期,因为普遍订立了劳动合同,暂时较稳定了几年。90年代末期,正是劳动合同纷纷到期的年份,同时是股份制推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短短几年时间就达到一个高峰期。如果从70年代末算起,国企下岗人数,估计总数超过8000万人。

上山下乡知青10年总人数才1600人,而下岗工人20年来总数超过8000万人,怎么能够说下岗工人比上山下乡的知青压力小,而知青队伍的“压力大”呢?再说,知青,知青,毕竟是年轻的知识分子,那些下岗工人多数人是“4050”之类的岁数,哪里有身体优势、年龄优势和就业优势呢?长期以来,多数企业招工,年龄超过35岁,甚至超过30岁的不招聘了,这是公开的秘密。

以上是“城市安排”的方式方法,这一方法,还包括“支援边疆”。1980年的“上山下乡”仍然在继续。

1978年的知青工作会议,还专门规定了其他的安排方法。如“进学校”,是指下乡知青进城读职工子弟学校的技校、中专、721工人大学、721工人中专、职工培训学校等等。绝大多数大中型国营企业,是“大企业,小社会”,教育机构,从托儿所、幼儿园到小学、初中、高中、技校、中专、职工大学、电视大学和职工培训学校等等,一应俱全。笔者曾经是从工人考上本公司的电大,毕业后又从事职工教育工作。知青“进学校”的人数,占上山下乡总数的一成以上。

所谓“大约1700万人”(厉以宁语),是1968年至1980年代上山下乡知青的总和,不是1980年上山下乡知青的存量。按照六七十年代的政策与形势,全国知青是陆续下乡、陆续回城,因招工、招生、参军回城知青的,到1980年大约超过1400万人,现存的知青不足300万人。

(相关链接:价值中国网陈绪国《中国主流经济学家几大流派考(5)》)

学界认为,我国国有在中型企业的股份制试点,是从1986年底正式开始的。当时,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目标进行配套改革的方案被放弃,转入以企业改革为中心,并在12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指出:“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在此之后,各省市,特别是上海、深圳、武汉、重庆、福建都选择了一些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并相继制订了地方性法规。其中,以福建、深圳为最早并相对完备。198910月,国家体改委经济管理司还出台了《股份制指南》的通俗读物。

《股份制指南》明确强调5项原则:“1、切实维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害。不准以任何方式把属于国家的财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或个人,也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财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或个人,更不能以股份制为名滥发多分股息和红利,推动消费基金的膨胀。2、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3、贯彻产业政策,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4、既要考虑国际惯例,符合股份制的基本原则,又要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切实可行。5、从现实出发,先易后难,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防止一哄而起。”

《股份制指南》还点出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几种类型:一是本企业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二是新建、扩建企业试行股份制。三是在兼并中发展股份制企业。四是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发展股份制。五是少数符合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进行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

(国家体改委经济管理司、改革出版社《股份制指南》198910月第1版第7071

股份制开始最早的是中外合资企业的附产品。可追溯到1979年的116日,乌鲁木齐毛纺织厂与香港、日本的合资公司正式签订合资经营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合同。1980623日,经国家批准,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现已更名为新疆天山毛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布后第一批被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一个。(人民网《中国共产党80周年大事记·1979年》)

19917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实现了股票的集中交易。19827月,宝安联合投资公司发行了新中国第一张股票。198610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试点股份化暂行规定》,这标志着国营企业股份化改造进入制度化、法制化的阶段。股份制企业的发展推动了以股票为主力的证券市场的建立。198847日,深圳发展银行股票挂牌上市,揭开了深圳股票交易市场的序幕。(人民网《中国共产党80周年大事记·1991年》)

八十年代初期,一些企业突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相继组建各种形式的联合体。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逐步从单纯的生产技术协作发展到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还有一些企业,以股份的形式集资开发项目或组建新的企业。1984年以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规模有了较大的发展。198411月,由上海电声总厂发起成立的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较规范的股份制有限公司。19869月,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部挂 牌进行股票的柜台交易,成为新中国首次进行的股票市场交易。1987年以后,各地股份制企业的试点迅速增多。1989年中国经济进入治理整顿阶段,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工作的重点转为完善和提高。到1992年年初,全国共有各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3220(不含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企业)。其中企业之间法人持股和内部职工持股的试点企业约占股份制企业总数的95%以上。(人民网《中国共产党80周年大事记·1992年》)

……

股份制发展到如今,可以说,国有、集体企业基本上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甚至包括国有事业经济单位在内,也基本上改制为股份制,而全部的国有银行、保险公司都改制为股份制。

2000年全国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显示:国有企业44.2万个,占262.8万家企业总数的16.8%;各种股份制企业7.2万个,占262.8万家企业总数的2.7%

2001年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显示:国有企业下降到36.9万个,占302.6万家企业总数的30.6%;各种股份制企业增加到30.3万个,占302.6万家企业总数的16.6%

2005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国有企业再次下降到17.9万个,占325万家企业总数的5.5%;国有独资企业1万个,占325万家企业总数的0.3%;国有联营企业0.3万个,占325万家企业总数的0.1%;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0.3万个,占325万家企业总数的0.1%;股份制合作企业10.7万个,股份有限公司6.1万个;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的数据,“国有企业17.9万个”实际上是国有股份制企业占大多数,与“国有独资企业1万个”的所有制性质是不同的。

而中国的私有制企业2005年为198.2万个,恰恰相反,绝大多数私有制企业不是股份制企业。这就是说,中国对于所谓“改制”中的“股份制崇拜”,狂热到了公有制的整个体系之中。同时也说明了“两权分离”理论被某些利益集团巧妙运用到极致。

有人写书,说“某某某改变了中国”,确切地说,是“股份制改变了中国”。股份制改变了中国国家所有制结构,这种有史以来的最大改制运动,必将大幅度地影响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人文结构,也不仅仅是将中国由计划经济、商品经济模式改装成市场经济那么简单的结论。

 

三、两权分离理论的分歧

国有企业经济承包制和国有企业股份制,以各自的身份和代价主演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实际上,也是对于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对于这两样东西,人们至今仍然见仁见智,褒贬不一。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两权分离制度的几个代表性的言论。

1.对于狭义的“两权分离”——国有企业经济承包制的主要争论点

关于以企业承包制为主体的两权分离制度,官方机构实际上形成了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赵紫阳在任时,官方和主流媒体大力赞扬,因为他主理四川省工作时,于1978年试行了这种制度,他后来担任过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总书记等要职。另一个版本是,官方和主流媒体不再大力赞扬,也不批评,只是一笔带过,因为赵紫阳1989年的“学生运动”中“犯了错误”,而被赶出中央核心领导层,对于他的事迹一概给予“冷却”方式对待。

而在民间,学界对于“两权分离”批评声音居多。比较著名的有物权法学家江平、米健和孙X忠几位先生。但是,孙先生认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投资所有权是“股份权”,有确认国家所有权错位之嫌。

江平、米健两位教授合著的《罗马法基础》自从1987年出版以来,已经出版了三版。在论及“所有权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时”专门作了这样的注解:

可以指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和以后的一个时期内,法学界所谈论的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是一个因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政治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非法理问题,是政策诠释法学的典型例子。这种理论探讨并不具有作为科学的法学价值,因而必然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销声匿迹。我国发展至今的历史事实已经说明了这点。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月第1版第217

上述“权能分离理论”,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理论,简称“两权分离”。其含义,大概是国家保有国营企业的所有权,而国营企业只负责搞好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这种定义,在完全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制时是没有多大争议的。完全计划经济时期,是企业的利润统一上交国家,统一由国家安排生产规则,企业的开销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企业实行承包制以后,无论企业经营环境怎样,要向国家上次高额的税款,剩下的资金应当由企业支配。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所有权,企业的资金,政府可以全部抽走。但是,国家不负责职工的工资和流动资金等开支。这样一来,企业当然不干了。当企业与政府争执不下的时候,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粉墨登场,使出西方经济学的一套所谓“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出来,更是令人眼花缭乱。接着,所谓的“产权清晰”论出笼了,他们认为,要使企业产权清晰,就得搞股份制,甚至搞私有制。接着,“抓大放小”的理论又出笼了。成千上万小型企业被人为地一锅端掉了。

另一位法学家孙X忠在《论物权法(修订版)》中也祥细地提到:

“两权分离”的思想在改革的历史上对促进国有企业从纯粹的行政机关附属物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理论同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故它不但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形势发展,而且在法理上有很大的问题。所以,自从两权分离被我国法律采纳之后,学术界对它进行了多年的探讨,产生的“成果”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但是到目前,对“两权”如何分离并没有一种让人信服的观点。

“两权分离”一说在法理上最大的问题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是权利的转移,商品交易就是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坚持国家对企业占有的财产有所有权,而企业只有经营权,那么当一个国有企业从他人手中购买一件物品时,企业本来只拥有经营权,但是他人买到的是所有权。唯一例外的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其中只发生经营权的转移。这种物上权利时而大时而小、时而是这种权利、时而是那种权利,如同斯芬克斯之迷一样的变换,既违背交易常识又违背法理。故“两权分离”理论在实践中是站不住脚的。

从所有权作为充分的支配权这个物权法的一般规则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都享有着实际的所有权。因为:(1)企业对其占有的全部财产行使的权利,包括公认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国家未行使对企业具体占有的物的法学意义的支配权。(2)按照现代的投资法律关系建立的企业,国家作为投资人只享有股权,而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这是普遍承认的法律规则。(3)承认企业的法人所有权,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为市场交易,就是所有权的交换。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所以,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应当确定为法人所有权。(孙X《论物权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1月第1版第490491

以上几个物权法学家对于罗马法、物权法造诣很深,运用所学知识不费吹灰之力、指名道姓地否定了“两权分离论”。但是,为什么他们不说清楚国家所有权到底是不是所有权?到底是什么所有权或者其他什么物权?为什么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创始人是所有权人,而国家创始的国有企业,国家反而不能成为所有权人?为什么国有企业创始人—国家只能是股权人?这样的问题,更加令人费解。

2.对于广义的“两权分离”——国有企业股份制的主要争论

关于股份制问题,确实是非常难以判别的大问题。股份制形式那么多,到底孰优孰劣,是很说清楚的问题。至于国有企业广泛推广股份制,运行机制中会造成什么后果,谁能预料得到?

股份制本来是个实体经济的产物,但是,当今世界上却往往将它推向虚体经济和精英经济的位置,成为金融衍生品,成为赌博式的工具,成为职业经理人的游乐场,这个风险有多少人能够估计得到?我们承认,股份制也有规则,甚至是叫人眼花缭乱的规则,但是,到底有哪些规则符合物权法?有哪些规则符合债权法?有哪些规则符合侵权责任法?有哪些规则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与股份公司职业经理人到底是个什么信托责任呢?两权分离,到底分、离到什么程度呢?一切变得很复杂、很模糊。

1933年,茅盾发表长篇小说《子夜》,描写了民族资本家吴荪甫曾雄心勃勃地要干一番伟大事业,与买办资本家赵伯韬在生意场上搏斗,后来投资股票失利,结果倾家荡产,转瞬之间破产自杀。今年年初,新闻界传来了令全世界为之惊诧不已的猛料:德第五大富翁默克勒撞火车自杀;美地产大亨古德开枪自杀(见广州日报200918日国际专栏A9版)。他们,一个是德国第五大富豪75岁的阿道夫-默克勒,名下资产超过90亿美元,不堪金融危机和投资失手双重打击,于5日晚在德国西部城市布劳贝伦一段铁轨附近留下一具僵尸,警方、检方证实他系“被火车撞上,当场死亡”,“排除他杀可能”;另一个是美国地产大亨52岁的亨史蒂文-古德,财产收入达95亿美元,恰好也是在5日清晨被发现在芝加哥附近的一片树林里开枪自杀,死于自己的红色捷豹座驾里。其中,默克勒一次炒股投机损失高达13.5亿美元。默克勒家族旗下企业集团背负债务大约在40亿至70亿美元之间。为避免企业倒闭,默克勒先前已向几十家银行申请紧急贷款和延期还债,但至死前都未能敲定相关协议。(相关链接价值中国网陈绪国德美亿万富豪自杀共证资本主义邪恶无比的“肮脏之手”》)

从以上资料得知,股市岂止风险,简单是险恶,甚至险恶到极点。

中国股市上,也确实创造过许多一夜暴富成亿万富翁的神话。但是,在胡润亿万富豪排行榜前100名中,就有16个出了事,其中包括几次排名首富的黄光裕在内。有证据证明,股份制公司是出事的重灾区。

有人说,“股份制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其对于人类福利的贡献,不亚于蒸汽机”。“股份制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佳代表形式。要想使现代企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不能不选择股份制”。有人说,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当然,我们并不怀疑股份制的神奇力量,并不怀疑在某个特定场合、特定时段、特定机会的神奇魔力;但是,不可讳言,股份制也是可以闹非典、闹甲流、闹疯牛病的,它们一闹腾起来,那可是要人命的事情。去年,中国股市市值蒸发量高达30万亿元,全世界股市市值蒸发量高达50万亿美元,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那么,将国企改制成股份制,我们同样不怀疑国企股份制的神奇力量,并不怀疑在某个场合、某个时段、某个机会的神奇魔力;但是,不可讳言,国企股份制也是可以闹非典、闹甲流、闹疯牛病的,它们一闹腾起来,那可是真要人命的事情。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对于某些股份制持批评态度,早在80年代就指出了其许多不合理、不合法行为,本文后面再作叙述。

 

四、国有企业股份制“两权分离”的定性评析

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是第二步“两权分离”导致的直接结果。评析它,等于评析第二步“两权分离”的目标、效力及其未来所有权制度走向。

如果定量分析,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所显示的是一些正数或者负数的指标,这些指标是截取一个个时段、一个个单位和一个个样本,甚至于可以得出“股份制优于其他所有制”的主观结论出来。

如果定性分析,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所显示的不是一些枯燥无味的统计数字,是要跳过计量经济学这一层面,运用唯物辩证法,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更加说理性的分析,找出方向性、规律性的东西出来。

(一)按照定性分析确认的六种基本的股份制形态

初步分析,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以所有权国有制系数衡量,取国有独资企业为系数1.0,大概情形如下:

1.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所有制权重系数为1.0

之所以权重系数为1.0,总体上国家所有权的变量为1.0,保持了国家所有权不变;虽然股份制总体上国家所有权的变量为1.0,受股份制这种宽松经营、分配方式的影响,与传统的经营、分配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国家资产所有权与国企经理人的信托所有权的“内耗”即国家成本加大,此时,由系数由1.0嬗变为1.0

同时,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一般系数为1.0。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的本位数为1.0,或者说=1.0,而股份制的投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方式不同,许多的投资、融资要依靠企业自身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加大了成本,此时,企业信托所有权由系数由1.0嬗变为1.0

2.纯国企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所有制权重系数为1.0

纯国企股份制,是包括纯粹是“国企内部股份制的国企股份制”和“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的国企内部股份制”共两种股份制。这两种股份制的国家所有权,总体上国家所有权的变量为1.0,保持了国家所有权不变;与第(1)种情形相同,虽然股份制总体上国家所有权的变量为1.0,受股份制这种宽松、经营分配方式的影响,与传统的经营、分配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国家资产所有权与国企经理人的信托所有权的“内耗”即国家成本加大,此时,由系数由1嬗变为1.0,甚至<0.9

与第(1)种情形相同,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一般系数为1.0。国有企业职工的信托所有权的本位数为1.0,或者说=1.0,而股份制的投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方式不同,许多的投资、融资要依靠企业自身和职工自己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和职工加大了成本,此时,企业信托所有权由系数由1.0嬗变为1.0,甚至<0.9

3.国有企业对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所有制权重系数为0.5~≤0.9

国有企业对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是国家公有制对集体公有制的混合股份制。两种所有制的溶合,可以相对减弱国家资产所有权,相对加强集体的资产所有权,资产的投资、收益适当地向集体企业倾斜。由于集体所有制是次级公有制,企业信用、分配制度与国家所有制有较大差异,因此,这种形式的股份制,所有制系数应当减权,可减去0.1~≥0.5的成份系数。

假设,国有企业的标准系数是0.5,集体企业的标准系数也是0.5,那么,按股权份额确定的国家对集体企业的股份制的系数为0.5~≤0.9国有企业对集体企业的股份制的系数为0.5~≤0.9,不足1.0

由于股份制宽松的经营、分配方式,与传统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分配方式不同,国家资产所有权与国企经理人、集企经理人的信托所有权的“内耗”即国家成本加大,参照企业信用与守法程度和股权系数,此时,系数由0.51嬗变为0.5~≤0.9,不足1.0

此命题,包含了国家对国企的信托所有权和集体对集企的信托所有权。现撇开集体对集企的信托所有权不谈,仅谈国家对国企的信托所有权。受国家和集体双重股份所有制影响,国企信托所有权的标准系数为0.5,或者说=0.5,另一半是集企的信托所有权。因国家对于“合股”股份制的股权不同而不同。出现的两个情形是,一是国企信托所有权的标准系数为0.5,二是国企信托所有权的标准系数为max0.9min0.1,不足1.0

4.国有企业对私营企业的股份制,所有制权重系数为0.1~≤0.7

国有企业对私营企业的股份制,是国家公有制对私营私有制的混合股份制。两种所有制的混合,可以相对弱化国家资产所有权,相对强化私人的资产所有权,资产的投资、收益适当地向私营企业倾斜。由于私营企业是私有制,企业信用、守法水平、分配制度与国家所有制有很大不同,因此,这种形式的股份制,所有制系数应当减权,可减去0.1~≥0.7的成份系数。

假设,国有企业的标准系数是0.5,私营企业的标准系数也是0.5,那么,按股权份额确定的国家对集体企业的股份制的系数为0.5~≤0.9国有企业对私营企业的股份制的系数为0.5~≤0.9,不足1.0

由于股份制宽松的经营、分配方式,与传统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分配方式不同,国家资产所有权与国企经理人、集企经理人的信托所有权的“内耗”即国家成本加大,参照企业信用与守法程度和股权系数,此时,系数由0.5~≤1.0嬗变为0.5~≤0.7,不足1.0

此命题,包含了国家对国企的信托所有权和私营企业的投资所有权。受国家和私人双重股份所有制影响,国企信托所有权的标准系数为0.5,或者说=0.5,另一半是私企的信托所有权。因国家对于“合股”股份制的股权不同而不同。出现的两个情形是,一是国企信托所有权的标准系数为0.5,二是国企信托所有权的一般系数为max0.9min0.1,不足1.0

5.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所有制权重系数为0.1~≤0.5

国有企业上市的股份制,是国家公有制对股民投资所有制的利民股份制。这种所有制,可以大大弱化国家资产所有权,大大强化股民私人的资产所有权,资产的投资、收益适当地向股民倾斜。由于股民所有制是资本私有制,个人信用、守法水平、分配制度与国家所有制有很大不同,多数股民将投资作为投机,短期套利套息,买空卖空,炒进炒出,容易将实体经济弄成虚体经济,给国有上市公司造成被动局面甚至威胁到公司长远目标,因此,这种形式的股份制,所有制系数应当减权,可减去0.1~≥0.9的成份系数。

假设,国有上市企业的标准系数是1.0那么,按股权份额确定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制的系数为0.1~≤1.0

由于股份制宽松的经营、分配方式,与传统的国营企业的分配方式有极大的不同,国家资产所有权与国企经理人的信托所有权的“内耗”即国家成本加大,参照企业信用与守法程度和股权系数,此时,系数由1.0嬗变为0.1~≤0.1~≤0.9,不足1.0

此命题,包含了国家对国企的信托所有权和股民投资者的投资所有权。受国家和私人双重股份所有制影响,国企信托所有权的标准系数为0.5,或者说=0.5,另一半是股民投资者的信托所有权。因国家对于股民“合股”股份制的股权不同而不同。出现的两个情形是,一是国企信托所有权的标准系数为0.5,二是国企信托所有权的一般系数为max0.5min0.1,不足1.0

6.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的股份制,所有制权重系数为0.1~≤0.4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的股份制,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最早试行的股份制,也是中外合资企业、国家与外商合资企业中的主导形式。这种所有制,可以最大程度地弱化国家和民族资产所有权,大大强化外商的资产所有权,资产的投资、收益大幅度当地向外商倾斜。由于中外合资所有制是资本自由私有制,个人信用、守法水平、分配制度与国家所有制有很大不同,因此,这种形式的股份制,所有制系数应当减权,可减去0.1~≥0.9的成份系数。

假设,国有合资股份企业的标准系数是1.0那么,按股权份额确定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制的系数为0.1~≤0.9

由于中外股份制宽松的经营、分配方式,以及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与传统的国营企业的分配方式有极大的不同,国家资产所有权与国企经理人的信托所有权的“内耗”即国家成本加大,参照企业信用与守法程度和股权系数,此时,系数由1.0嬗变为0.1~≤0.9,不足1.0

此命题,包含了国家对国企的信托所有权和外商投资者的投资所有权。受国家和外商双重股份所有制影响,国企信托所有权的标准系数为0.5,或者说=0.5,另一半是外商投资者的信托所有权。因国家对于外商“合股”股份制的股权不同而不同。出现的两个情形是,一是国企信托所有权的标准系数为0.5,二是国企信托所有权的一般系数为max0.4min0.1,不足1.0

应当说,约有一半的外资企业在大陆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大陆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有两类最无良的外资企业,在对外开放中浑水摸鱼。据前几年的媒体报道,一类是真外企。2005年,我国累计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达25万家,亏损面竟高达51%,经营红红火火,账面却连年亏损,真是咄咄怪事。税务机关的调查表明,在过半的亏损外企中,除小部分属经营性亏损外,虚亏避税是主流(广州日报2005-11-3A9版奚旭初《引资不是引狼 外企虚亏当防》)我们知道,我国在招商引资政策中,对于外字号企业有许多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俗称“免二减三”,就是说,外企不赢利就不征税,永远不赢利就永远不征税。农林牧业的外企,优惠政策可享受13年。对于外企金融业,只征收5%的营业税,而国企金融业须上交。这还不包括各地的土政策的更大程度上的优惠。即使如此,外企仍然以太上皇的派头避税。另一类是,利用假外企的名号来避税。国内民企为了得到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竟然成双成对地结伙假造外资企业。其手法是,在国外设立“壳公司”,再设法将境内企业资产注入其中,摇身一变为“境外企业”后再以“外资”身份返回。资料显示,仅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就约有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广州日报2005-11-2A9版郭之纯《民企怎能“国内吃草国外挤奶”》)(相关链接:价值中国陈绪国《大陆两类最大最无良企业》)

 

综上所述,以上六种股份制基本形态,对于旧的体制有不同程度的冲击,虽然都是股份制,两权分离的方式却是不的。

第一,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是国家所有权保留相对完整的国家所有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机会和数量相对较少,但国家投资的数量相对较多的股份制。国有企业所得到的是比较自由的生产经营权,比较开心的收益权,有相对固定的发展权。两权分离的方式,是比较保守而稳当的方式。

第二,纯国企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也是国家所有权保留相对完整的国家所有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机会和数量相对较少,但国家投资的权利有相当部分已经下放,是属于企业内部职工的股份制(非控股),意味着国家在赋予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基础上,下放了部分投资权、收益权给企业职工。两权分离的方式,是内部人控制而比较放开的方式。

第三,国有企业对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是国家所有权不够完整的两种公有制混合而成的股份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机会有一定空间,主要是国家财产向集体移转一部分,但国家投资的权利有相当部分已经下放给集体企业,是属于两种公有制揉合的股份制,意味着国家在赋予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基础上,下放了部分投资权、收益权给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两权分离的方式,是内部人控制而相当放开的方式。

第四,国有企业对私营企业的股份制,相当于国家将一部分产业资源与私营企业业主共享,构建公私合营的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机会有较大空间,主要是国家财产交给职业经理人托管以后,公物权容易向私物权一方倾斜,而国家难以监管职业经理人的自定高薪、突击分配、内部人完全控制。其实,这一类公私合营的股份制,早在五十年代初期就已经证实,国家财产很容易被资方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两权分离的方式,是经理人控制而面向私人较大程度放开的方式。

第五,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份制,相当于国家将上市公司的产业资源与股民共享,构建国家与股民的混合所有制。国家或者国企为解决投资、融资资金不足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私有企业股份制的手段,集中各地民众闲散资金,进行利益均沾式的放权,从而打破国家或者国企大包大揽的旧体制。两权分离的方式,是国企经理人控制而面向社会股民较大面积放权、让利的方式。

第六,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的股份制,相当于国家将大宗产业资源、市场资源让与外商投资者共享,而国家可以借此来引进外资、技术与管理方法,提升原国企的国际竞争力,构建国家与海外投资者的混合所有制。国家或者国企为解决投资、融资资金不足的问题和管理、技术相对落后的问题,以及国企在国际的市场占有率低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私有企业股份制的手段,吸引外国或外地企业的资金或技术,进行利益均沾式的放权,从而打破国家或者国企大包大揽的旧体制。两权分离的方式,是国家以部分放弃投资所有权、资产收益所有权、国家产业所有权、国家市场占有权为条件,进行的特别形式的交易,是国企、外企经理人双重控制而面向外商投资者的最大胆放权、让利的方式。

本文涉及到权重计量的,属于主观判断,这些系数是可以动态地掌握,动态地修正的,仅供参考。尽管不十分准确,但仍然可以以此建立模糊数学模型,可以将各种基本形态的股份制和其他复合股份制加以判别,找出帕雷特效率曲线。不过,较圆满的方法,是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分析,才好作出ABC三大类帕雷特数据出来。

 

(二)我国学界对于某些股份制的批评

按照定性分析确认的六种基本的股份制形态,我们已经知道,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各有所好。不可讳言,无论是哪种股份制,对于国家原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改制,从促进企业自主权来说力度是很大的,而劳动关系正常化恢复不到以前的水平上来。

股份制改变了中国的国有企业,改变了中国国民的生活。人们议论国有企业股份制是正常,存在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的。

本文前面提到,有的法学家也认为,“两权分离”就是国家的资产所有权只能成为股份权,而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很显然,他是将国家的所有权与国企的所有权的主次颠倒起来。这是一个大问题,不光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司法实践的大问题。

被理论界称之为“厉股份”的厉以宁教授,只知道努力推销股份制,却不知道股份制的利和弊在哪里。当然,有一点他是明白的,他承认,中国不能走俄罗斯全民股份化的道路,不能将国有资产全部分光吃光。这也是一个大问题,不光是理论问题,而且是中国体制实践的大问题。既要推销股份制,又不知道股份制空间如何是好。

厉教授的同龄人,也是他的好友、同窗、老乡一哄而散敬琏教授,为了股份制的问题,与他面红耳赤地争议了二十多年,难解难分。去年,人民网在采访他们二人,问改革开放30年的三件大事是什么?厉教授回答的第二件是股份制。在那样的公开场合,吴教授当场予以否认。在圈子里的人都这样,那么,在圈子外的人就可想而知了。

由吴敬琏主笔、多名经济学家写作,薛暮桥主编、刘国光、吴敬琏副主编的《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12月第1版第223225页)对于企业股进行了批判:

在试点企业中设立“本企业股”的初衷,是想在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制企业”时,把企业的自有资金折成股份,明确界定企业产权。但实际上,这种在企业中设置“本企业股”,由企业全体职工占有或由经理人员代表企业持股的做法使得产权界定不是更清晰而是更模糊了。这是因为,这样做会使企业财产有了两个主人,一个是大概念的“企业”,即由持股者形成的法人本身,另一个是小概念的“企业”,即公司持股者之外的一部分人(经理人或全体职工)。于是经理人员便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小“企业”的主人,又是大“企业”的代理人。这样,经理人员的行为就易于向小概念的“企业”的利益倾斜,扩大自己一方对所谓“剩余收入”的索取,损害全体股东这个大概念的“企业”的利益。股份公司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公司法人拥有自己的股票的做法流弊很大,因而各国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日本商法明确规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美国商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募股时,可以保留部分股票暂不出售,但这部分股份,一无投票权,二不能分享利润,并不能形成所谓“本企业股”

……

需要指出的是,如同搞“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一样,在“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置“本企业股”的另一个考虑是试图通过在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与“企业”或它的经营者之间进行分割,以“淡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建立起企业职工特别是经营者同企业财产之间的产权联系,改变企业职工不把自己看作是企业主人、不关心企业经营的状况,从而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这个目的自然是难以达到的。

刘国光、吴敬琏等16位著名经济学家一致否定国有企业“内部股份制”,说明了股份制不是可靠的体制,经过试验后证实是弊端多多而行不通的体制。

另外,长期以来,许多经济学家批判斯大林体制,许多法学家也跟进了。斯大林体制确实有毛病,中央管制得太死,企业自主权不够。但是,斯大林体制也不是一无是处。这种体制持续了70多年,甚至斯大林逝世30多年以后仍然在执行,肯定有它一定的合理性。我们看到,计划经济的手段,是反腐防腐的坚强堡垒,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有好处的。前苏联经济并不是有些人说的那么糟糕。苏联还曾经是世界上两个超级大国之一,就证明了这一点。当然,帝国主义阵营长期的冷战和经济封锁,对于苏联经济发展是有很大影响,不可否认。

那么,我国的体制,从一开始,就与斯大林中央集权制是有区别的。我国的体制,是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有中央企业,也有地方企业。19572月毛泽东在《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讲话提纲)》中就论证了“中央与地方关系”,提出“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扬·丁伯根(Jan Tinbergen)精妙地指出“最优体制的选择决定于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国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权,因此,最优体制应当是多方位确定的。结论是,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化与彻底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王振中、李仁贵《诺贝尔经济学家学术传略》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4月第1版第19)这才是最正确的理论。那种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断然隔离来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理论,对于经济学和法学是没有好处的。

笔者认为,处理好政府出资人与国企经营权人的关系:

首先是,要准确地确认国家投资所有权或者专控所有权人的物权地位,同时准确地确认国企信托所有权人的物权地位。政府是委托人,国企是受托人,委托人是主,受托人是从。这个关系,一定要搞清楚,不能搞混淆,更不能搞颠倒

其次是,最好的管理体制,依然是30年前的政府主控型管理体制。应当恢复各级政府的工商业局、厅、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所有权。撤销工商业局、厅、部毫无意义,不但没有省到钱,反而白花了国企很多冤枉钱;不但没有理顺政府对于国企的关系,反而越来越僵化、越来越矛盾;当然,对于企业管得太死是不行的。现在问题,由于撤销了工商行业政府管理机构,对于国企资产和人事的管理十分松懈,滋生了许多严重腐败的高管分子,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教训是十分沉重的。

其三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如何,总是要将计划经济放在第一位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这是一条根本的指导方针。否则,什么产能过剩,经济萧条,经济衰退,经济危机,这些资本主义的东西,你不找它,它会找你的。

其四是,抓大放小也要慎用,小企业有小企业的好处,企业的生态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一样,光搞大而全是要吃大亏的。

其五是,国有企业是不能乱关闭、乱出卖的,尤其是国家专控支配权的国企,不能随便卖。你一卖,肯定会遭受很大损失。这些教训,在西方世界也多次发生过,如二战以后,1971年以后的英国,搞了几次私有化运动,贱卖国营企业损失很大。法国搞了三次国有化运动,促使法国的社会福利突飞猛进,社会福利项目高达200多种。90年代由于希拉克开始私有化,法国的失业水平居高不下,社会福利也大打折扣。这样的事例很多,不胜枚举。

 

中央、地方、国企,三方面搞革命,搞建设,无论搞什么,都需要理性,而不仅仅依赖激情。

根据历史经验教训,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五大专控类国有资产,没有什么意外的话,还是以中央企业专权更为妥当,更能发挥区位优势、综合效能。这些资产,本来是跨地区设置的,如果放权给地方,酿成部门封锁、地区封锁,不利于有限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样会造成重复建设、重复浪费。

以上资料,从正反面说明了“两权分离”制和企业股份制,都是有利有弊的,应当两利权衡取其重,两害比较取其轻。

总的来讲,大型国有企业还是应当由中央专控的为好。过度的放权,地方与中央相互影响,恶性竞争,重复建设,迟早会影响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甚至得不偿失。目前,我国的产业又进入新一轮的调控之中。汽车、钢铁、氧化铝、水泥、家电、纺织服装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其中,汽车产能过剩300万辆,钢铁产以过剩1亿多吨。2006年~2008年,我国关停小火电厂机组3826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6059万吨,淘汰炼钢产能4347万吨,淘汰水泥产能1.4亿吨。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由于股份制遗留的问题,有可能比前几次中央放权的问题还要大许多。因为,投资的浪费是最大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以亿数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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