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通胀,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防通胀,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盛大林

  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要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审慎出台调价方案,尤其要避免出现集中提价、提价幅度过大,增加群众负担的现象。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手段,引导经营者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遏制跟风涨价和不合理涨价。(据8月27日中国新闻网)

  股市大涨、房价大涨、肉蛋等价格也在大涨,通货膨胀预期正在不断加重。这种预期一旦变成现实,将对逐步回暖但还不稳固的中国经济带来严重的风险。宏观调控必须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因此,在通胀刚刚出现苗头的时候,国家发改委就作出安排是理所应当的。不过,及早动手是一回事,措施是否得当则是另一回事。那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怎么做呢?我认为,还是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首先,政府不能随便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此为“有所不为”。这既是健全市场经济机制的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根据《价格法》的规定,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我国的绝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市场具有发现和调节价格的机制,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价格自会在波动中达到动态的平衡和稳定。因此,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或服务,政府不应该也无权横加干预。去年1月,为了抑制明显的通货膨胀,国家发改委曾实行过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但这一措施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招致了很多的批评。令人欣慰的是,政府没有再次使用这一手段。相比之下,此次强调的“提醒、告诫、警示”等引导手段就恪守了政府的本分。

  最重要的,物价部门应该管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此为“有所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都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比如水、电、气、油等。政府之所以要对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价格管制,就是为了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以及居民生活不因价格大幅波动而产生大的影响。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现在就是应该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眼下,不少地方正在酝酿或已经提高水、电、气等价格,成品油价格也正处于上涨通道,对此,国家发改委日前曾表示这些调整“符合改革方向”,这种说法不能说不对,但在目前通胀预期大增的情况下,提高水、电等价格显然不合时宜,因为这些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有物价风向标的意义,这些生活必需品的涨价必然增强通胀的预期。市场上的价格,政府无权干预,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却在物价部门的手心里,因此,要稳定物价,政府首先应该稳住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前天(26日)是成品油价格调整的一个窗口日期,而且国际原油价格也大大超过了可以调价的幅度,但国家发改委并没有下达涨价通知——这是非常正确的!

  自来水、天然气、电等就像是物价的“定盘星”,它们不涨价能够起到稳定物价预期的作用;退一步讲,即使一般商品或服务不顾“定盘星”的稳定而大幅涨价,水、电、气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也能减轻通胀给居民生活带来的压力。

  

  ————————————————————————————

 

拙著《网站首页“意见领袖”是怎样炼成的》已由人民日报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当当网卓越网有售(请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