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式维权”与“钓鱼式执法”大不相同
盛大林
宁波的方先生在打赢几场维权官司之后,专门找“漏洞大”的“问题企业”务工,并根据法律对劳动仲裁规定的时效,确定务工时间,时间一到马上跳槽,随后就将这些企业告上法庭。自2004年起,他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基本上屡告屡胜。对于这种“为打官司而去打工”的“钓鱼式维权”,有人誉之为“维权狂人”,但也有人称其“恶意维权”或“过度维权”。(据12月28日《浙江日报》)
前不久,发生在上海的“钓鱼式执法”事件曾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最后以有关部门的认错并道歉而告终。现在,浙江又发生了“钓鱼式维权”事件——既然同为“钓鱼”,自然难免非议了。但这两种“钓鱼”其实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大家知道,上海市交通执法大队推行的“钓鱼式执法”是雇佣社会人员并针对不确定车主或司机的。那些受雇的“鱼头”在“钓鱼”之前并不知道被钓的车主或司机是不是真正的“鱼”,而是采取引诱甚至栽赃的方式,比如主动提出给钱或者硬把钱塞过去,从而把本来不是“鱼”的车主或司机变成了“鱼”——孙中界及几位白领就是这样被诬蔑成“鱼”的。而方先生则不同,他所找到的企业都是事先了解过的“问题企业”,而且事实也证实那些企业确实存在问题。那些企业存在的问题是早已存在的,而不是方先生“引诱”出来的,而且方先生也没有采取引诱的行为,他的一切做法都没有违法法律的规定。换句话说,那些“问题企业”本来就是“鱼”,而不是“钓”出来的。
当然,“钓”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厚道,不管钓到的是真鱼还是假鱼。但我们还应该看到“钓鱼式维权”与“钓鱼式执法”的另一个区别,即前者的主体是公民,而后者的主体是政府。一方是绝对的弱势,一方是明显的强势——在道德问题上,对弱者的要求理应宽容一些。另外还要看到,上海的“钓鱼式执法”是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出现的,钓到一条“鱼”就可以得到上万元的罚款;而方先生“钓鱼式维权”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并不多,甚至比不上正常打工的收入。应该说,方先生所打的这些官司,都带有“公益诉讼”的色彩。
说到这里,我不禁想到了多年前也曾引起广泛争议的王海及其“王海现象”。实际上,王海们的“知假买假”也是一种“钓鱼式维权”,只不过刚开始没有这么叫而已。虽然那场争议最终也没有达成共识,但王海打假在客观上的积极作用是公认的。
这些年,打工者等弱势劳动者的权益遭到不法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维起权却总是步履维艰。之所以如此,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往往证据不足——由于维权意识不强,大多数劳动者不重视签定劳动合同、不注意保留侵权证据。为此,有关部门以及媒体经常呼吁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现在,终于出了一个维权意识超强的“维权狂人”,为什么又说他是“恶意”甚至“过度”呢?古人说,“矫枉必须过正”,弱势的劳动者维权,即使有一点过的地方,也应该宽以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