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流言私语》与畸形的版权保护
陈永苗
台湾皇冠出版文化有限公司诉大陆12家出版社涉嫌侵犯张爱玲著作权一案23日又有新进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流言私语》一书侵权成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皇冠出版公司20万元。
大凡起争议的地方,都是模糊地带,用经济学的术语,就是产权不清的地带。如果属于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的地方,除非有公权力在背后撑腰,否则侵权行为很难发生。这个案子也是如此。
尽管法院认定侵犯张爱玲著作权的继承人的权益,然而这个认定并没有太大的说服力,因为从根本上违反了版权法的精神和原则。
张爱玲于1992年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交由友人宋淇继承,而且关于遗产,张爱玲在给林式同的信中如此补充道:“除了银行里的一点存款,没有别的东西,非常简单。”须知,林式同是张爱玲心中的遗嘱执行人,可以说,张爱玲澄清了,交由友人宋淇继承的遗产范围,只有“银行里的一点存款”。之所以形成模糊,是张爱玲没有在遗嘱中载明。但是由于林式同是“钦点”的遗嘱执行人,这个限定必须作为法院认定的根据。因此12家出版社质疑,张爱玲的所有遗产是否包括著作财产权,是很有道理的,而法院回避了这个问题。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爱玲的遗嘱是否明确限定了自己遗产的范围或属性,这个不容回避。如果遗嘱指明了只能继承“银行里的一点存款”,那就表明立遗嘱人排除了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其他遗产的继承。
如果张爱玲遗嘱在涉及财产时,没有明确提及她的作品版权,也没有说明是否处理她的作品版权,那么她的作品版权属于未处分遗产,需由合法继承人进行再继承。根据我国法律,如果版权没有合法继承人,将成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版权是一种在作者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利益均衡而规定出来的权利。也就是说赋予版权,是为了鼓励作者,如此是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促进整体的创作繁荣。不能偏执于作者,也不能忽视作者的好处。
我只所以指责法院背离了版权法的精神,是因为法院在这样一个模糊地带,并没有按照版权法的精神作出认定,而是偏向于“作者”。而且必须指出,法院判决的受益人更不是作者,这种偏向更不应该。
从国际上几百年的版权法的历史经验来看,版权的实施,越来越背离版权法的初衷,不是促进了作者与公共利益的均衡,不是促进了创作繁荣,而是过于保护作者,因为作者们在版权制度中获得巨大的收益,因此成为强势集团。成为强势集团可以影响立法,让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都更有利于自己。如同滚雪球越滚越大,如此越发强势。这是一边倒和畸形的趋势。
《深圳晚报》7月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