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政事业公共财政投入的几点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有一些行政职责从民政部门分了出去,但与此同时,又有更多以前所没有的工作因为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相继创立。与其他政府部门相比较,当代中国的民政工作所表现出来的“动态性”和“扩张性”的特点极为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说,与其他一些有着相对稳定和比较清晰的行政职责界限因而在经费方面也有个较为明确的说法的政府部门相比较,民政部门可以说是一个“发展中”的政府部门。

  近十多年来,国家财政对民政系统及相关领域投资的增多,既是民政事业发展的原因,也是民政事业发展的结果。但是,由于民政工作的“动态性”和“扩张性”的特点,在民政事业经费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的增长之间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增长机制和比例关系。这使得多项以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民政工作只能在“兵临城下”时,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申请专项经费。这样“临时抱佛脚”的财政分配方式,因其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在一定程度上给民政工作,尤其是地方和基层民政工作带来了困难。

  继续增加对民政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规模

  进入新世纪以来,民政事业的发展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特别关注,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民政事业经费的增长速度可以说是建国以来最快的。但是,从十七大提出的“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来看,从切实保护社会贫弱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权利来看,由于以往的起点过低,民政事业经费的规模与实际的社会需要相比较,还是有不尽人意之处。因此,从民政对象的生活、民政事业的发展和民政工作的运行出发,继续加大对民政事业的经费投入,尤其是公共财政投入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1.从考虑民政对象的生活需要出发增加对民政事业的经费投入

  十七大报告中,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定义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界定,是因为这三项制度都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而在这三项制度中,有两项即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在民政工作的职责范围之内。民政对象绝大部分是社会上的贫弱群体和特殊群体,政府应该以较为充分的公共财政投入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就需要进一步调整各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以及优抚保障制度的津贴标准,使之能够真正达到保障基本生活水准或最低生活水准的目的。

  近年来,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使得原来所制定的各类津贴标准滞后。同时,在社会救助和优抚保障的基本制度建立起来后,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津贴标准体系也是顺理成章的事,这与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全国统一的津贴标准体系,并不是在全国只有一个标准,建议以GDP、地方财政收入、社会平均收入和贫困率等指标构成一个指标体系,得出一个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综合发展指数。然后以此将各地区分成若干档次,每一个档中都用“马丁法”计算出适当的基本生活标准和最低生活标准。这种方式,既考虑了地区间的差别,又不致于使标准太过分散,也使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有个扎实的数据支持。

  2.从考虑民政事业的发展需要出发增加对民政事业的经费投入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结构的激烈变化,与之相适应的各类福利,譬如为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流浪儿童、爱滋孤儿等社会福利对象服务的福利设施应该有更大的发展。因此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如退役军人的服务机构、老年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及康复机构、精神病人治疗及康复机构、流浪儿童或爱滋孤儿的教育养护机构以及一些对流动人员、妇女、老人和儿童的临时庇护机构都会成为必不可少的福利设施。另外,社会组织和基层社区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也要有着落。

  3.从考虑民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对民政事业的经费投入

  从政府机构的改革出发,将来政府采用向一般的社会组织和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将工作落实到基层和工作对象身上将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按照国际经验,所谓购买服务实际上主要是对提供服务,尤其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如社会工作者支付相应的人工成本。这样的选择可以避免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但是基本的经费支出还是应该主要由政府来负担。此外,还应该包括对上述各类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

  另外,每一项工作实际上都应该配备相应的工作经费。譬如城乡低保制度的“家计调查”是需要较多费用的,可以按政策对象的“人头”或低保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来提取工作经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现在由基层社区提供的服务也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而真正做到“费随事转”,不过购买服务的对象是基层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扩大民政事业公共财政投入需要解决的问题

  要科学地合理安排这笔“民政事业总支出”,可以考虑的筹资渠道包括政府和社会的合理分担,然后是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的合理分担。

  1.政府和社会的合理分担

  在上述费用中,有一部分可以由社会来承担,譬如可以通过慈善募捐、福利彩票、非营利经营(按成本收费)等方式来募集一部分资金。上述第一部分资金,即“人头费”部分,没有什么回旋余地,完全应该是政府的职责。其中可以由社会来承担的仅有极少部分资金,最多应该也不会超过100个亿。从需要出发,在这方面,公共财政可能要承担1700个亿。

  上述第二部分资金,即社会福利基本设施投入部分,社会参与的份额会大一些,按国际惯例,政府与社会的分担比例可能在6∶4左右,从实际需要出发,估计需要600个亿,其中政府负担360个亿,社会负担240个亿。

  购买服务的投入,按国际惯例,政府支付70%的费用,主要是人工费用。在这方面可能需要300个亿,其中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大约是210个亿。

  综上所述,公共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可能需要承担2150亿元。

  2.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合理分担

  按国际经验和国内的实际情况,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可能以7∶3为宜,也就是说,在2150亿元中,中央财政负担1500亿元,地方财政负担650亿元。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主要是补贴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主要体现在东部沿海省份自己承担的部分。

  观察目前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配套政策”,就每一项政策分开来考虑可能都是有道理的。但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还要加上城市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等,都加到一起,中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其实是负担不起的。所以,必须有个合情合理的说法。可以按前述将各地区分档的办法,实事求是地制定分担的份额。而且不是社会保障项目逐项分担,而是按总支出来分担。有些贫困地区,如果实在分担不起,可以全部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现在的“一刀切”方式,其实已经使一些贫困地区的低保金不能足额发放,亦即低保对象只能拿到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的款额,地县分担的份额实际上兑现不了。

  3.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专项拨款

  现在中央财政采取“一揽子”方式向地方转移支付的呼声很高,但实际问题要实际分析和考虑。民政对象的“人头费”,还是要采取“专项拨款”的方式下拨。因为这部分款项如果含在“一揽子”转移支付中,很有可能被地方政府挪用,而到不了社会贫弱群体和特殊群体手中。

  目前东部沿海一些省份,与其他地区相比较存在着低保对象人数过少的现象,漏保的情况时有发生。经调查,这与这些省份都采取“一揽子”转移支付的方式,取消了低保制度的专项拨款不无关系。省市一级将这些款项“打捆”后下拨,保障的责任就落到基层。但是,在区县一级,财政能力相差极大,低保对象就不能得到平等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