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增提坏帐准备金
1、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不超过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其他应收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2、因应收帐款余额增加或核销坏帐,造成准备金余额低于千分之五而增捉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
(十五)财产损失
1、准予扣除范围。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丢失、报废等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扣除。具体包括:自然灾害造成财产的损毁、报废损失;责任事故造成财产的损毁、报废损失;清查盘点发现资产的盘亏、短缺、残损、霉变损失;现金及物资被盗损失;应收帐款坏帐损失。
1、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不超过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其他应收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2、因应收帐款余额增加或核销坏帐,造成准备金余额低于千分之五而增捉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
(十五)财产损失
1、准予扣除范围。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丢失、报废等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扣除。具体包括:自然灾害造成财产的损毁、报废损失;责任事故造成财产的损毁、报废损失;清查盘点发现资产的盘亏、短缺、残损、霉变损失;现金及物资被盗损失;应收帐款坏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