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产生的背景
1、建国至80年代,统一计划,统一拨款
好处:集中有限资源迅速建立体系
2、两种模式
A、一般工程:建设单位自筹、自管
B、重大工程:从与工程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工程建设指挥部
弊端:建设工程的管理知识和经验无法积累 容易出现投资“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3、80年代进入改革开放,国务院决定
A、投资有偿使用(拨改贷)
B、投资包干责任制
C、投资主体多元化
D、工程招标投标制
4、建设部1988年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立监理制度。
5、建设工程监理制 1988年试点,5年后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一)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也称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
拥有确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各方及决定权。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从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二)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是: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承建单位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工程建设文件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许可证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可分为 监理的工程范围 和 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一)工程范围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对实行强制性监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1年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部令)
1、国家重点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项目总投资 3000万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面5万平米以上
4、利用外资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总投资额 3000万
(二)阶段范围
工程监理可以适用 投资决策阶段 和 实施阶段
目前以实施阶段为主。
施工阶段委托监理的目的:更有效的发挥规划、控制、协调作用,提供最好的管理。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性是由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规划、控制、协调
主要任务: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
基本目的: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这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服务的内涵
服务对象: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管理,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来进行管理。
2、科学性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
参加建设的单位越多,竞争越激烈,风险日渐增加,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御工程建设。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由组织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担任领导
有足够数量、丰富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当骨干
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
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手段
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数据
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创造性开展
3、独立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工作
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4、公正性
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城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三)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四)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三种不同表现:
A、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
B、在满足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最少;
C、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