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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沈晓杰的评论《中国房价需降三分之一》之后,我觉得作者的观点有待商榷。
首先,所谓“合理房价”是从市场真实供求关系的角度,还是从市民的经济承受力来讨论的?如果是前一种,笔者认为只要是将市场上的投机性交易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价格,即是“合理价格”,正如钻石高贵,但是并非因为大多数人买不起就武断其价格是不合理的;如果是后一个考量标准,那么我们讨论的所谓“合理价格”其实不再是商业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我想大多数人都承认,房地产发展商本质上是个商业机构,是没有办法去全面解决社会问题的,这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两个范畴的事情。因此,只有对住房供应事先定性,才能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机制。
其次,作者也提到住宅发展商成本和利润的问题,那就更加有意思了。住宅的主要成本,可以简化成土地和建安成本两大块。建安基本是制造业,一分钱一分货,利润是固定的,主要的利润来源还是土地价值这一块。笔者一向认为,发展商的主要利润,是在于土地价值的时间差,即,售楼时间的土地价值和买地时间的土地价值的落差。因此,不断上涨的土地价格才是发展商暴利的始作俑者。那么是谁推动了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呢?可能有人会责备说,是发展商哄抬的。那么是否可以推论,如果土地涨价的责任在开发商,那么房屋涨价的责任就在于买房者了呢?
第三,作者依照外国的指标,很天真地定义了“合理价格”完全没有考量到中国的供应能力。如果房价果然达到了绝大多数市民都买得起的程度,那么是否我们有这么大的开发能力呢?如果供应能力不足,又让谁先买,谁后买呢?这样何必去定价,干脆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按照干部级别、工龄、现居住水平等计分分房算了。
第四,无论中国的土地是否是公有的,但在住宅开发这个层面上是完全按照自由经济的模式进行的,即,国家充任土地寡头,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向开发商出售土地。在这个意义上,是无法断言中国的住宅价格“理应”比私有制国家的低。公有制给全民的利益返还不是在卖的时候给你便宜,而是把出售后的利润再以某种方式回馈于社会。
笔者的看法和社会主流观点趋同,解决国民住房问题,是有很多个层次的。中低收入的住房问题,通过政府主导,以社会公共产品为主,发展商作为外包单位,其利润既有封顶也有保底;而中高收入阶层的住房供应,则可以完全市场化,可能房价要高得多 ,但是居住人享受的是更好的地段、更好的居住环境。开发商在享受高额利润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