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的死穴在哪里


陈水扁意欲把责任全部转移给其配偶吴氏,以达到切割罪行的目的。而吴氏非公职人员,且健康状况有问题,即便获罪,也是轻罪,而且可以保外就医,几乎没有受到真正的罚责。可是,陈氏这套伎俩在法理上可行吗?依愚之间,尚有极大的障碍。

 

第一问,那些说不清楚的钱是给谁的?陈氏自然会把这些钱定义为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政治献金”,而不是贪墨所得。既然如此,那受赠的对象肯定是陈水扁,于是就有了第二问,谁有权调配这笔资金?当然是陈水扁。其他任何人,对资金的使用、调配,都是应该经过陈氏授权或者执行陈氏的指令。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理解成为按照陈氏的意图行事,陈氏都难逃其责。所谓“过失”是无法说通的,任何的对外授权,是基于对被授权人的信任而发出的,如果没有附加的限定,就认为是完全代表授权人的意愿,授权人是必须对授权行为承担全部后果的。

 

这个推论可能从几个方面得到抗辩,第一,可以说这是吴氏获得的捐赠,而非陈氏。如果真如此,陈氏是真正脱罪了,这事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了,但是这可信吗?第二,可以抗辩说吴氏未曾得到陈氏的授权。那么吴氏的问题就大了,未经金主许可,而随意转移金主的资产,甚至转移到第三人的户口,这是什么行为,更何况陈氏也一度表示“不知”;第三,也可以抗辩说授权是有除外条款的。估计陈氏不可能如此抗辩,比较难以举证,而且即便能够举证,那么结果也是吴氏私自转移他人巨额财产,罪不在小。

 

因此,此案应当定位成“吴氏在陈氏授意、授权下的联合作案”,陈氏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