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和条件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

一、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2、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3、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3、国外引进项目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4、环保、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并能与主生产装置同时投入使用。
  5、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6、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
  7、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但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而且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也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