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
  (一)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2、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3、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3、国外引进项目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4、环保、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并能与主生产装置同时投入使用。
  5、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6、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
  7、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但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而且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也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3个月,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并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需递交的主要申请资料: (1)竣工报告(2)设计报告(3)施工报告(4)监理报告(5)质检报告(6)需初步验收的,提出初步验收报告(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二个阶段进行,竣工验收中的各专项验收同步进行。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可以按一个阶段进行竣工验收。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应先按照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再按本办法进行正式验收。
  3、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是指根据项目验收的依据和要求,检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建议,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工作的过程。初步验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提出相应的初步验收报告。
  4、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特殊要求内容的验收。专项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专项验收有:(1)环保验收(2)消防验收(3)档案验收(4)职业安全卫生、防疫验收(5)工程质量监督评定(6)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
  5、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督、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统计、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投资方。 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