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宣判制度之合理性




  胡海雄 广东创展律师事务所

  最近,笔者多次出席法庭刑事案件的宣判,对庭审法官由来已久的一些做法不敢苟同。在法庭宣读完一审刑事判决完后,往往会征询被告人是否上诉,然后,将意见记录在案。本人以为这一做法值得斟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既然如此,法庭在宣判当日征询被告人是否上诉显得毫无意义。一方面,被告人即使当庭表示不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仍然享有上诉权;另一方面,作为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间同样享有抗诉权;从上述两方面都可以启动第二审程序。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大慨与法院考评法官审理案件质量有关,一些法院通常会把案件的上诉率与法官的考评挂钩,因此,法官不愿看到被告人上诉。其实,被告人是否上诉与法官的办案水平没有必然联系,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即使一审法官判的再英明,被告人坚持上诉,谁也无法阻挡。主办法官大可不必为此操心。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应取消征询被告人是否上诉这一环节,增加告知上诉权的意义,阐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消除被告人的疑虑,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实现,体现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之精神,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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