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是上帝。
当事人就是律师的上帝。律师与当事人应当是鱼水关系,可我把上帝送上了被告席。
那是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哥哥和我以前的一位同事找到我。要求我接受这件案件,无论如何帮帮他的兄弟。由于是熟人介绍,我受理了这个案件。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哥哥对我说,手头比较紧,承诺律师费分成两部分支付,签合同时时付一部分,余额在一星期内付清。一般情况,我是不会让当事人打欠条的,但这一次,鬼使神差,我让他除了签合同,还另外写了张欠条。
案情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A是我们本地人,曾经在云南昆明打工,老板是广东湛江人。工作很简单,老板负责谈生意,他负责货物的提货和押运。工作一段时间后,辞工回家。不久,东窗事发,老板涉嫌诈骗出逃。昆明警方不远千里,以调查为名,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A在湖北老家刑事拘留,随即带往昆明。
不久,我一路颠簸,乘坐火车到达昆明。与经办警官见了面,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警官先生的第一句话令我很感动,他说:“我们云南地方偏远,但执法严明,虽然在湖北受了一些委屈,我们不会为难你们。”原来在湖北时,发生过一段小插曲。犯罪嫌疑人在被正式刑事拘留之前,曾借机出逃,由于慌不择路,结果还是被抓住了。参与追赶的一名昆明警官,也摔了一跤,引起旧伤复发,腿跛了。
很快,我的会见要求得到了准许。见面之前,我写了一个会见提纲,交给经办警官。这位老弟的又一句话,让我半天反映不过神来。
“会见时不能谈案情!”
“不谈案情?”
我诧异了,作为律师,我来是干什么的?难道就是看一下犯罪嫌疑人?
一番交涉,我最终还是说服了这位老兄。
看守所在郊外,据说离世博园不远,风景很不错。警官介绍,这个看守所是部优看守所。看来,犯罪也要选择地方!
会见很顺利,警官亲自开车把我送到看守所。路上还递一根香烟给我。以前,在湖北一直是律师递烟给警察,律师安排车送警官去看守所。这回体会了昆明警方的执法严明。
会见时我问的很仔细,警官先生也没有干涉。出来以后,警官还一再称赞我工作负责、敬业。第二天,我根据掌握的案情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交给办案警官。我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不过是一名打工仔,按老板的吩咐去做事,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老板是在从事诈骗活动。此案证据不足,建议无罪释放。
在拘留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办案警官电话告知我,尽快通知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办了一件漂亮的刑事案件!我一直这样认为。
当事人很快就被放了出来,却一直不与我联系,我的那位从前的同事也失去联系,当事人哥哥的地址我也没有,只知道是在某乡镇。我的律师费也没有了着落。
我愈想愈不对劲,哪里有如此当事人。一定要找到他。
当事人哥哥的家在农村。我通过当地的派出所查找到了准确地址。等我找到他的时候,他正在干活。说起律师费,他说要找其弟弟,他弟弟住在镇上。到了其弟弟家,屋里有很多人,正在吃午饭。
A对我说:“不就是律师费吗,把欠条拿来,马上给。”
我迟疑了一下,本不想将欠条给他,但看他说的如此坚决,还是将条子给了他。戏剧性的场面发生了,他竟然把条子当面撕掉了,在他的家中。
我又一次被搞懵了,传说中的事情竟然在我的身边发生了。还好,我还算冷静,将A叫到其家门口。我对他说:“大家都是闯江湖的人,不要这样。没有钱给,可以说一下。何必这样呢?欠条撕了,我还有合同哟!”A听完,好像也明白了什么。
接下来,只有法庭相见了。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当事人告上了法庭。告诉他如何做人的道理,律师也不是随便好欺负的!判决生效,当事人仍然不肯履行义务。案件又进入强制执行。。。。。。
后来,我才明白事情的真相。据当事人讲,那个所谓的我从前的同事是当事人的一个亲戚。钱让他拿走了。
当事人就是律师的上帝。律师与当事人应当是鱼水关系,可我把上帝送上了被告席。
那是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哥哥和我以前的一位同事找到我。要求我接受这件案件,无论如何帮帮他的兄弟。由于是熟人介绍,我受理了这个案件。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哥哥对我说,手头比较紧,承诺律师费分成两部分支付,签合同时时付一部分,余额在一星期内付清。一般情况,我是不会让当事人打欠条的,但这一次,鬼使神差,我让他除了签合同,还另外写了张欠条。
案情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A是我们本地人,曾经在云南昆明打工,老板是广东湛江人。工作很简单,老板负责谈生意,他负责货物的提货和押运。工作一段时间后,辞工回家。不久,东窗事发,老板涉嫌诈骗出逃。昆明警方不远千里,以调查为名,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A在湖北老家刑事拘留,随即带往昆明。
不久,我一路颠簸,乘坐火车到达昆明。与经办警官见了面,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警官先生的第一句话令我很感动,他说:“我们云南地方偏远,但执法严明,虽然在湖北受了一些委屈,我们不会为难你们。”原来在湖北时,发生过一段小插曲。犯罪嫌疑人在被正式刑事拘留之前,曾借机出逃,由于慌不择路,结果还是被抓住了。参与追赶的一名昆明警官,也摔了一跤,引起旧伤复发,腿跛了。
很快,我的会见要求得到了准许。见面之前,我写了一个会见提纲,交给经办警官。这位老弟的又一句话,让我半天反映不过神来。
“会见时不能谈案情!”
“不谈案情?”
我诧异了,作为律师,我来是干什么的?难道就是看一下犯罪嫌疑人?
一番交涉,我最终还是说服了这位老兄。
看守所在郊外,据说离世博园不远,风景很不错。警官介绍,这个看守所是部优看守所。看来,犯罪也要选择地方!
会见很顺利,警官亲自开车把我送到看守所。路上还递一根香烟给我。以前,在湖北一直是律师递烟给警察,律师安排车送警官去看守所。这回体会了昆明警方的执法严明。
会见时我问的很仔细,警官先生也没有干涉。出来以后,警官还一再称赞我工作负责、敬业。第二天,我根据掌握的案情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交给办案警官。我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不过是一名打工仔,按老板的吩咐去做事,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老板是在从事诈骗活动。此案证据不足,建议无罪释放。
在拘留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办案警官电话告知我,尽快通知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办了一件漂亮的刑事案件!我一直这样认为。
当事人很快就被放了出来,却一直不与我联系,我的那位从前的同事也失去联系,当事人哥哥的地址我也没有,只知道是在某乡镇。我的律师费也没有了着落。
我愈想愈不对劲,哪里有如此当事人。一定要找到他。
当事人哥哥的家在农村。我通过当地的派出所查找到了准确地址。等我找到他的时候,他正在干活。说起律师费,他说要找其弟弟,他弟弟住在镇上。到了其弟弟家,屋里有很多人,正在吃午饭。
A对我说:“不就是律师费吗,把欠条拿来,马上给。”
我迟疑了一下,本不想将欠条给他,但看他说的如此坚决,还是将条子给了他。戏剧性的场面发生了,他竟然把条子当面撕掉了,在他的家中。
我又一次被搞懵了,传说中的事情竟然在我的身边发生了。还好,我还算冷静,将A叫到其家门口。我对他说:“大家都是闯江湖的人,不要这样。没有钱给,可以说一下。何必这样呢?欠条撕了,我还有合同哟!”A听完,好像也明白了什么。
接下来,只有法庭相见了。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当事人告上了法庭。告诉他如何做人的道理,律师也不是随便好欺负的!判决生效,当事人仍然不肯履行义务。案件又进入强制执行。。。。。。
后来,我才明白事情的真相。据当事人讲,那个所谓的我从前的同事是当事人的一个亲戚。钱让他拿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