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宣判制度之合理性
胡海雄 广东创展律师事务所
最近,笔者多次出席法庭刑事案件的宣判,对庭审法官由来已久的一些做法不敢苟同。在法庭宣读完一审刑事判决完后,往往会征询被告人是否上诉,然后,将意见记录在案。本人以为这一做法值得斟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既然如此,法庭在宣判当日征询被告人是否上诉显得毫无意义。一方面,被告人即使当庭表示不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仍然享有上诉权;另一方面,作为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间同样享有抗诉权;从上述两方面都可以启动第二审程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