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as Scanlon,哈佛大学教授,研究权利、表达自由和契约道德学说。他的著作主要涉及两个核心话题:如何评估一个行动的道德正当性,以及为什么我们在行动中优先考虑道德问题。
1998年,出版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2000年,出版Intention and Permissibility I; 2003年,出版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
对责备的理解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评价性的:责备某个人就是对他或她的性格给予负面评价;一种是惩戒性的:责备是一种约束,一种温和的惩罚。
这两种理解都不尽完备。Scanlon的定义是:责备是对一个人的行为而言的,这种行为显示了这个人对他人的态度,而这样的态度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关系。
把责备同关系联系起来,可以解释许多情况。比如,一个人如果对他人缺乏适当的关心,他就该受到责备。
也可以用这个定义分析对小孩的责备有什么特殊之处。我们不会因为小孩态度粗暴或自我中心,而像对大人那样责备他们。这部分地是因为,小孩不懂得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我们同儿童的关系是不平等关系,因为孩子相对而言各方面发展尚不充分,包括道德的发展。它是一种监护性的关系:我们要懂得小孩“正在学习”,因此要努力帮助孩子成长。所以,即便孩子的行为没谱,我们同他们的关系也不会受到影响。
所谓“责备的伦理学”就是说,责备带有某种道德判断的意味,但不是给他人的道德打分。成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时候是对称性的,因而,责备不是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
即便如此,责备仍包含让人不快的成分。它非常像积攒怨气,所以,似乎应该尽可能不这么做。
然而,奉行这种看法也是错误的。责备常常会过度,但如果完全放弃责备,那就等于是无条件的原谅。
原谅是伤口的治愈,也就是把责备弃置一旁。乔安娜·诺思说:“原谅是一种修复被过失者损害的关系的方法,至少是走向完全康复的第一步。”
责备同已经发生的事情相关。它给一个人做过的事情赋予某种意味。已经做过的事情无法改变了,但是,一个受到责备的人能够做些什么去修正甚至是抹掉上述意味,却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
一种可能性是重新诠释,即争辩说发生的事情并没有被赋予的那种意味。然而,如果这样的诠释不能取信于人,受责备者又能怎样做呢?原谅的问题就此浮现。原谅者要求受责备的人改变自身的某些地方,使正常关系的恢复成为可能。
责备和原谅都拒绝怨恨。原谅存在三个前提条件:(1)不否认一个人做了错事;(2)犯错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3)原谅者的身分使之可以抱怨自己受到了错误的对待。在这些前提下,责备的问题可以解决,只要被原谅的人承认自己做了错事,并采取措施在受损害一方可以接受的基础上重建他们之间的关系。
否认第二个前提,意味着对有问题的人采取高姿态,例如父母对孩子就是这样,等于不把这个人作为关系中的一个严肃参与者来对待;否认第三个前提,则等于采取一种降低自己身分的态度。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即我们同某个行为主体的关系阻止我们责备他或她,或者,要求我们的责备有所缓和。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问自己,过失者所犯的错误严重到足以破坏正规的关系吗?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接着就要问,我们该提供什么样的忠心与支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