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信社担保贷款操作亟待规范


 


为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农村信用社把担保作为发放贷款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部分城镇个人消费贷款之外,新增贷款全部采用担保方式,对一部分以前发放的信用贷款也采取各种方式补办了抵押或者保证手续。但是,在前不久开展的部分信用社信贷管理检查中发现,基层农信社担保贷款不良占比仍然较高,无效担保依然大量存在,担保贷款操作亟待规范。
一、担保贷款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忽视对担保抵押物风险的预测。目前,农村信用社设定的担保抵押物主要为房屋建筑、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流动性较差的物品,且大部分地处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加上内控制度上的缺陷和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导致抵押贷款风险加大。一是抵押不足。由于抵押物的登记涉及土管、房管、工商、林管、交通等部门,而行业管理部门又未对抵押物的折率逐一作出规定,导致以船舶、车辆等交通工具作抵押的贷款普遍存在抵押不足的现象。二是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故法律未明确规定抵押需设定时间,在实际工作中农信社与抵押人往往自行设定抵押期限,抵押期满后有些信用社未能及时办理续登手续,造成抵押物脱登,抵押人以抵押期满为由要求免除责任,使农信社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三是抵押物管理不到位,大部分农信社未能对抵押物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抵押物价值与贷款金额相对应,个别农信社甚至对抵押物高估价值,隐藏了贷款的真实风险。
2、忽视对保证各环节要素的审查。一是对贷款保证人的经济实力和法律资格的调查流于形式,一些无经济实力、不讲信用或无法律担保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轻易获取信用社的信任,成为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保证人。二是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合同要素的全面性和合法性把握不准,有的保证人在签定保证合同时,使用的是财务专用章甚至是私章,而不是按规定要求的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些个人保证贷款仍沿用以前的盖章方式,而未签字按手印,导致冒名贷款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一些没有资格、没有代偿能力或代偿能力不足的机关事业单位充当了保证人。四是在自然人抵押贷款中,部分抵押借款合同缺少财产共有人签字。
3、忽视对借款人抵押手续的补办。一是目前存量贷款集中在资金周转困难、经营效益差的借款人,原来的担保方式以保证居多,为了维护金融债权,农信社对陈欠贷款有强烈的补办抵押手续的愿望,但是对这些企业来讲,向农信社申请新的贷款非常困难,出于今后向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角度考虑,往往不愿将企业的资产补办抵押手续。二是抵押手续费偏高,借款人难以承受,影响了其补办存量贷款抵押手续的主动性,导致部分已在城镇购置土地、房产并拥有权利证书的借款人仍然沿用原来的保证方式。三是农信社与企业补签抵押合同时,或由于抵押物标注不清,或无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不规范,或主从合同变更不同步,导致抵押失效,形成风险。
4、忽视对保证人的催收和权利主张。一是个别农信社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无法追偿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二是有些农信社尽管在保证期间行使过权利,但由于未采用书面形式或无法提供证据行使权利,而使保证人免除责任。三是农信社在保证期间主张了保证权利,但未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是采用到期发催讨函等方式使债权诉讼时效和保证责任延续,导致贷款收回的风险因素加大。
二、规范担保贷款操作的几点建议
1、重视对保证主体资格的法律审查。一是要审查保证资格的合法性,看有无《担保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等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得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之主体,确保担保行为有效。二是要审查保证人资产总量、经营状况及是否对外担保或资产是否被抵押登记,确定其真实担保能力,并控制循环担保、重复担保等行为。三是要审查保证期限、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是要认真审查担保方法人代表及授权经办人签章,以防发生越权行为。五是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的,需要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保证的决议及签名,没有董事会同意提供保证决议的,则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保证无效。
2、重视对担保抵押物的法律审查。一是要审查其法律上的合法性,看所抵押的财产是否符合《担保法》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的规定,有无《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押的财产。二是要审查借款人在办理财产抵押前6个月内是否申请破产,若发生这种行为农信社不得为其提供贷款。三是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将全部资产作为抵押物,如果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四是农信社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对于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物要及时督促抵押人作抵押登记,同时对抵押物要认真进行审核,使抵押物登记符合规定,避免一物多抵现象的发生,确保抵押权的实现。五是要审查抵押财产是否办理保险手续且抵押期间正在保险期限内,财产共有人有无签字等等。
3、重视对农信社内控制度的建设。一是要组织农信社高管人员、信贷员认真学习《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做到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审慎经营。二是要制订完善担保贷款操作程序及管理制度,明确抵押物折扣率,建立定期上门走访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抵(质)押物品检查及自我评价,督促借款人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与维护,确保抵(质)押物价值与贷款金额相一致,变被动接受既成的担保无效事实为主动落实担保责任。三是要将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对因贷前调查、法律审查、贷后检查等各个环节出现漏洞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的,要从重、从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