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的金融一体化,给长三角地区的成长注入了全新的动力,区域金融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以金融创新为落脚点的制度创新,将对全球第6城市群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贝特·郝夫曼曾在上海国际金融学院十周年院庆暨第四届国际金融中心研讨会上指出,金融一体化提高了投资效率,降低了利息率,这样就提高了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对于监管机构来讲,既要看到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积极的一面,更要充分认识到金融一体化给银行监管所带来的严峻挑战,革新思路,及时应对,跟上和适应金融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使区域经济金融和谐、健康发展。
一、更新理念,转向综合和功能的监管。在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合力”推动下,全球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采用综合经营、功能监管这一全新的制度安排(见表3)。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促进我国金融业提升国际竞争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议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目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履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进而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交易实施全面监管,实现从分业和强调机构的监管转向综合和强调功能的监管。考虑到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其对长三角其他城市的金融辐射力,建议长三角地区在“十一五”期间先行开展综合经营、功能监管的试点,使之成为推动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源动力。同时,在上海成立类似于央行二部地位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其他15个地(市)派出分支机构,对区域金融业实施统一监管。
二、放松管制,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监管机构要逐步纠正和扭转过去加强监管就是要“踩刹车”的狭隘认识,为金融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并进一步刺激以金融创新为载体的金融竞争实现充分化,引导金融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效应。一是在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上,要放松对机构和业务扩张的限制,从目前的规定“能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能做什么”,鼓励中外资金融机构在长三角地区设立总部、区域性业务管理总部和分支机构,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二是监管法规的制定要有更大的包容性,制定的程序要有公开性,不但要考虑监管部门的需求,也要兼顾被监管对象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提供足够的空间,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对于金融机构的每一项创新方案,只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符合金融稳定的原则,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就要及时修订原有不适宜的监管制度,并予以积极扶植。三是保证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对所有金融机构一律按市场原则管理,凡是已经允许或承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也应该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以消除中、外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政策。
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差别监管措施。即在监管政策的制定、实施上,充分考虑长三角地区金融业发展的实际,运用正向和反向激励实施差别监管措施,使大多数金融机构得到正向激励,保证正向激励的效应大于反向激励的总效应,使总效应为正。一是对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化的监管。通过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真正的市场优化机制。如允许好的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跨区域收购、兼并、设立分支机构或拓展业务,高风险的机构则强制退出市场。二是实施以非现场为主导的监管。利用长三角地区信息技术发达、金融生态环境优良的优势,在全国率先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发挥计算机网络监测作用,使非现场监管成为其他监管手段的目标导向。三是对拟实施的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付绪实施,以激励金融机构从节约成本、加快创新的角度来考虑加强自己的风险管理,提高自己的评价等级和核心竞争力。
四、立足区域,提高金融风险监管水平。监管机构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体系、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处理程序,最大限度地抑制和消除金融创新导致的竞争力非均衡给整个金融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金融安全运行。一是建立区域经济金融研究部门。研究及分析长三角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状况;研究在长三角金融一体化背景下,如何对新市场、新业务、新机构实施有效监管。通过对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主要指标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捕捉经济、金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二是注重区域金融规划。抓紧制定长三角地区中长期金融业发展规划,明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龙头定位,为其他城市提供辐射;而其他城市应加强分工合作,为上海提供有力支持,发挥协同效应。同时,制定区域金融监管政策指引,使之顺应区域金融发展,防范区域金融风险。三是建立风险信息定期通报制度。16城市监管机构关注辖区金融机构改革的进程,及时反映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对各自可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要及时进行通报和化解,从而建立起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传播的“防火墙”,确保区域金融安全。
五、以人为本,培养专业化的监管队伍。金融一体化对长三角地区监管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专业化的监管队伍既要强调懂外语、精法律、熟悉国际会计准则等基本素质要求,更要根据每位监管人员的特长,实施专业定向培养,尽快培养造就一大批在监管业务的某一领域有专长的监管人才。因此,一是要打破目前按机构设立内设部门的做法,而是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构建内部组织框架,为专业定向培养人才创造条件。二是要充分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优势,在上海建立新型监管人才培训与成长基地,既可以通过选送监管人员到外资金融机构实践锻炼、脱产培训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优秀人才的方式,加快长三角地区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衍生产品等新业务、新服务领域监管人才的培养,更好地适应金融一体化需要。三是要积极借鉴国际通行的惯例和做法,将一些与金融监管有关、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交由社会认可和监管机构许可的中介机构完成。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避免监管队伍的结构性缺陷,促进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四是要强化对基层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监管知识、监管技能的培训,倡导监管人员对区域经济金融的研究和思考,树立起针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金融一体化而带来的风险的应有的警惕意识。
六、多策并举,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全方位普及金融教育。在长三角地区建立以监管机构为主体的金融教育指导体系,建立以金融机构为载体的金融教育实施体系,建立包括社会媒体、中介机构在内的宣传推广体系,强化全社会金融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和潜在风险的甄别力。二是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区域内金融机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状况、内部治理、防控风险的工具与措施等信息的披露进行强制性规范,以金融机构的透明运作为市场约束机制功能的发挥提供条件。三是建立金融资信评估制度。通过资信评级和评级结果的发布,帮助存款人、投资人了解被评估对象信用水平,并为监管当局提供监管信息,监管当局可据此实施重点监管。四是建立有效的社会举报制度和投诉平台。构筑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制止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严厉打击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市场理性竞争,为区域内各类金融机构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