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内资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
(三)、《外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收入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鉴于目前相关细则规定尚未出台,纳税人应关注后续的有关法规。
(4)非居民企业收入确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内资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
(三)、《外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收入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鉴于目前相关细则规定尚未出台,纳税人应关注后续的有关法规。
(4)非居民企业收入确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