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杨树江

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

示范出台定金陷阱难再 (新京报采访杨树江律师)


示范出台定金陷阱难再
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3月4日10:11· 来源:
 ●认购人与开发商对买卖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开发商应该将定金返还

●律师建议购房者保留协商买卖合同的书面记录,或者对协商过程进行录音

开发商自定认购协议易引纠纷

  高先生打算在西四环附近购买一套房子,在看房的过程中,某项目的售楼人员声称可以保证高先生的孩子入读中关村第三小学。考虑到孩子的上学问题,高先生选定了这个项目,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认购金2万元整。不料,在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时,双方发生了分歧,高先生要求将孩子入学问题及取得房产证时间写入合同,但开发商表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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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相仿”引发“真假李逵”之争( 新京报采访杨


“企业字号相仿”引发“真假李逵”之争
“北京华润置地”与“香港华润集团”子公司“北京华润”确非同根生,但前者注册在先,令后者深感被动
  在刚刚结束的军博个人房展会上,“北京华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润置地”)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冲突一事,引出了另一家与“华润”有关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即北京华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润”)。这两个公司企业字号十分相像,前者只比后者多了“置地”二字。
  事发之后,北京华润发表声明称,“北京华润置地”与该公司并非一家,也不存在任何关系。此声明引起了业内对“北京华润置地”的质疑,认为该公司有利用知名企业品牌效应之嫌。但记者调查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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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最重要的环节——收房


买房最重要的环节——收房
本人最近代理了两起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业主维权的纠纷,通过这两起案件,本人感到买房的最重要环节在于如何收房,合理的收房程序是维权的保障,不合理的收房程序将会导致维权的困难,甚至丧失合同中约定的权益。

案例一:买房人在收房时按照开发商的要求签署了一系列收房文件,然后验收房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入住,要求开发商维修,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多次维修,买房人才实际入住,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以买房人已经收房不存在延期交房的问题而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二:买房人在验收房屋时发现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整改,买房人就整改的内容与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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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大部分夫妻而言,最大的财产就是所购的房屋。而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其他财产相比具有特殊性,因为如果通过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屋,还贷时间通常比较长,另一方面,从购买房屋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比较长,如果在这期间结婚,对于所购的房屋如何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1、比较简单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就已经支付了全款或还清了贷款,该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在婚前或婚后,不应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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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条应当修改


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条应当修改

2005年2月22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定于2005年3月15日正式推行使用。该示范文本第二十条对产权登记(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充分的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对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各个阶段的时间和相应的违约责任都有约定,但在买受人请求违约金的时间约定不利于买受人,具体分析如下: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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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房价的治本手段是根据需求增加有效供给


调控房价的治本手段是根据需求增加有效供给
一、面对城镇居民住房消费需求的空间和巨大的潜力,必须解决有效供应量,只有达到了供需的基本平衡,才能稳定房价。由于需求量的增长并不是在短期内就完全释放出来,是一种长期的需求,潜在的需求,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全可以做到供需的基本平衡。
二、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居民的购买能力、城镇新增的人口,在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方面调控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的开发量与之相适应,才能达到有效供给。
三、建设部等七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认真落实该政策是增加有效供给量的手段之一。由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政府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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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要谨慎,严防隐蔽“陷阱”


买房要谨慎,严防隐蔽“陷阱”

房地产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买房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有关房地产的知识也越来越丰富,从最初关注项目的合法性,查看“五证”和“两书”,逐渐增加到面积误差、交房条件、小区配套设施、装修标准、违约责任等等详细的约定,可以说买房人的要求在不断的提高,维权意识不断的增强。但对于大部分业主来说,很难觉察比较隐蔽的“陷阱”。

一、面积差异处理约定不全面
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对于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应该说很详细了,但仍然存在问题。因为现在销售住宅商品房都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实际上开发商在销售广告的报价都是按建筑面积宣传的,也就是合同约定的总房款是依据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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